第十六篇 财税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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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031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3
页数: 30
摘要: 历朝赋税、钱粮、贡品,由县征纳,尽收尽解。县知事等官员、役吏俸禄及县衙所需开支均有成规。清同治元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l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宣统元年颁布《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始有自治财政之名。民国地方财政,初以省为主体,县附庸于省。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地方财政混乱,人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至此,县财政有固定税收来源。此外,尚有特赋收入、惩罚与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代管项下收入以及县依法应具有其他收入等16项。
关键词: 金融 银行

内容

历朝赋税、钱粮、贡品,由县征纳,尽收尽解。县知事等官员、役吏俸禄及县衙所需开支均有成规。清同治元年(1862)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1868)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l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宣统元年(1909)颁布《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始有自治财政之名。
  民国地方财政,初以省为主体,县附庸于省。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地方财政混乱,人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2年,确定地方各种附加及杂捐为各项经费来源。1934年,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将土地税(田赋附加)、土地呈报后正附溢额田赋、印花税三成、房捐、屠宰税及其他依法许可税捐,划分为县级财政收入。至此,县财政有固定税收来源。
  1935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实施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财政体制在法律卜才得到确认。1938年,《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规定,县税收入范围有土地税、房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由中央分给纯收入20 - 30%所得税、由中央分给纯收入25%遗产税、山中央分给纯收入30%营业税。此外,尚有特赋收入、惩罚与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代管项下收入以及县依法应具有其他收入等16项。支出项目有政权行使、行政、立法、教育与文化、经济建设、卫牛与治疗、保育及救济、营业投资与维持、保安、财务、债务、公务员退休抚恤、损失、信托保管、普通协助及补助与其他支出等16项。
  1942年,取消省级财政,将全国财政收支范围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包括县、乡镇一切收支。县财政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有所变动。支出部分与1938年规定同。
  1946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
  1949年6月至1952年12月,财政体制高度集中,实行统收统支(财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收入全额上交,支出照开支标准向九江专署领拨、结报。
  1953年全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市(县)才成为独立一级财政,执行“划分收支,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包干”体制。农业税和工商税等主要税收全额上缴中央和省金库;市(县)属企事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筵席税等地方税以及公产等其他收入,列为市(县)固定收入。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农业税和工商税等大宗按比例大部上解,留市(县)支配的只占总额25%以下。1958年,扩大地方财政,市(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1957年的12. 9%提高到94%。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再次集中统一,根据“总额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原则,实行按预算正常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分成比例,市(县)分成比例为上解60%,留市(县)40%,支出不足由上级补拨,此体制延至1970年。融后,市(县)财政体制屡有变更,1971 - 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包上交,包补助)”;1974 - 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亦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等。1978年后,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新体制,发挥“分灶吃饭”优越性,扩大市(县)级财政自主权,促进全市(县)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1981 - 1984年,市财政对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将收入划为固定收入、按比例收入和调剂收入3大块。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力和责任。1989年,原定“总额分成”财政体制执行期5年期满,国家对江西及江西对地市预算管理体制延期执行,区预算管理体制因之延期执行。
  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财政收支财政收入历朝以来,奉行中央集权制度,县令负有为朝廷办输纳钱粮赋税之责。延至清代,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以契税、牙当税、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属县财政年总收人银26 932. 88两,其中田赋收入银24 126. 11两(内带征九江卫和南昌左卫屯丁、屯田赋役银9115. 57两),占总收入89. 58%;各种课税银2 806.77两(内牙当税、契税等银96.49两,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银2 710. 28两),占总收入10. 42%。
  民国初,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1914年,属县财政总收入银36 053. 51两,其中田赋银28677. 51两,占总收入79.54%;其他课税银7 376两,占20. 46%。后各种苛捐杂税及附加增多,财政收入变动较大。1932年,属县财政总收入323317. 46元,省款收入48 496. 46元,占总收入15%,其中田赋19 763. 02元,契税、牙当税、营业税、登录税和其他杂税28 733. 44元;县款收入274821元,占总收入85%,其中田赋附加5 394元,契税、牙当税、屠宰税附加7 918元,房辅捐等杂捐杂税217 380元,公产、学产44 129元。1937年,属县财政总收入434 497元,省款正税147 693元,占总收入33. 99%,其中田赋34 010元,田赋地价税9 979元,契税17 083元,营业税66 088元,屠宰税20 533元;县款收入286 804元,占66.01%,其中田赋附加23 595元,契税、屠宰税等附加23 130元,房辅捐、花捐、牙帖税、筵席税等杂捐税175 920元,公产、学产64 159元。1947年,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属县财政收入高达263 036. 46万元,其中田赋及田赋地价税4 718万元,营业税、契税、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等课税137 220. 51万元,财产孳息、信托管理、罚款赔价及规费收入19 990. 95万元,其他收入75 402. 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5 381. 95万元,上年结存322. 68万元。
  1949年5月九江解放,旧县府库空匮,县城划归市。新中国成立后,属地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积极组织财政收入。1950年起,属地本级财政包括农业税、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初以农业税收为主,工商税收比重逐年增加。1958年起,本级财政增加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并转以工商税收为主。1979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街道及驻区企业和个体商业有所发展,国营企业管理得以改善,属地工商税收稳步增长,财政收入逐年上升。
  1981年,建立区级财政,当年收入935万元。至1984年,固定收入有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农业税、其他收入6项,归区财政使用;列入调剂收入的有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5项,区财政按12. 75%比例留成。1985年起,实行固定收入和市区财政共享收入,列入区固定收入是区属企业收入,加之工商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企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其他收入等12项;列入市区共享收入是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确定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的收入转移情况,分别计算固定收入基数和共享收入基数。经市财政核定,区收入基数为1 007万元。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93.1%;农业税仅万元。1988年,中央财政将向地方财政的借款进入基数,市财政将中央借款66万元进入区基数,相应调整区总额留成比例为22. 7%,上解77. 3%。是年,开征农林特产税。1989年,区总额分成留成比例仅为22. 7%,为全省最低(九江市留成比例为92. 4%)。集成企业所得税收交变化较大,1989年为404万元,1992年为169万元,1993年后都在100万元以下。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区固定收入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25%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收入。列入区与省、市的共享收入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分享50%。1996年,其他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教育附加、排污费、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逾千万元。1998年,全区财政收入达10 935万元;2000年达12 706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1年- 2011年区财政收入情况)=] [=此处为表格=] 财政支出清代,属县财政支出多为上解户、礼、工部和布政司以及存留解支府、县衙门和驿站各项支出。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属县年总支出银26 932. 88两,内上解户、礼、工部银6 376. 43两,其中实解部银5 824. 53两,脚耗和起运折色物料银220. 26两,现办本色物料和协济各卫所漕运银331. 64两;解支各衙门银1 184. 68两,其中本府通判项下俸食银231.1两,知县项下俸食银574.9两,典史项下俸食银67. 52两,儒学项下俸食银130. 04两等;解支府、县、驿站项下支给各项银7 449. 43两,其中支给驿站各项银6 672.8两,存留县各项银689. 83两,解本府各项银86.8两;卫所田赋上解9 115. 57两,其中解布政司带征屯丁解部银242.2两,解都司存留屯银内扣解布政司归裁官银398. 28两,解都司存留归并布政司解支银l 353. 92两,解督粮道漕运项下支销银7121. 17两;征解各课税银2 806. 77两。
  民国时期,属县财政支出分省款上解支出和县款留用支出两大项。1932年,财政总支出308223. 46元,其中解省支出48 496. 46元,留县支出259 727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自治费28 164元,公安费162 776元,财务费18 628元,教育费22 489元,建设费13 894元,救恤费10 890元,卫生费437元,其他支出2 449元,自治费和公安费占73. 51%,教育、卫生、建设费仅占14. 18%。1937年,属县财政总支出434 497元,其中解省支出147 693元,留县支出286 804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教育、卫生、建设费的比重占36. 59%,自治、公安费占54. 12%。1947年,属县本级财政总支出263 036. 46万元,其中政权行使和行政支出22 145. 08万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支出159 161.2万元,保安警察支出13 511. 23万元,教育支出3759. 66万元,卫生支出l 339. 48万元,经建设支出2 236. 75万元,社会救济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2 787. 44万元,财务支出7 347. 09万元,补助及补助支出24 072. 99万元,其他支出26 508.07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07. 47万元。在总支出中,政权行使、公务员役、保安警察支出占74.07%,教育、卫生、经济建设支出仅占2.79%。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属地财政支出按照“量入而出,统筹兼顾,节约开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原则,有计划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分为经济建设、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其中经济建设和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费支出的比重较大,且逐年增多。
  1981年建立区级财政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划出支出范围有工交商事业费、农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市青年就业费、科教文卫事业费、民政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8大类由区负责,其他由市级财政对区专项拨款。1981年,财政支出271万元,1984年为393万元,至1984年,用于机构和人员的费用为565万元,占总支出45. 6%。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财政支出730万元,留成比例仅22. 7%。其中城市维护费支出181万元。1993年为1 787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包括公、检、法、司)支出562万元。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区支出包括支农支出、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其他支出计10大项。是年财政支出为2 374万元,其中城市维护费支出546万元。1995年为3 381万元,其中各项支出1 056万元。1996年为5 000万元。1998年,为5 371万元,其中,行政管理支出2 052万元,占财政总支出38. 2%;科文卫事业费支出850万元,占财政总支出15. 8%;其他各项支出1 510 [=此处为表格(1981 - 2006年区财政支出一览)=] 说明:2007年起,国家实行收支分类改革,区财政启用全新支出科目。
  [=此处为表格(2007 - 2011年区财政支出一览)=] 第三节财政管理管理机构明、清时期,县衙设户房,掌管田赋、杂税征解。
  民国初期,县署设立粮柜,负责田赋征解,同时设助理员办公处,管理各项税捐和地方附加。1928年,始建县财政局,专司地方款收支。1933年,另设县财务委员会,主管和审核县财政收支,财政局则负责县财政预决算和省款征解,另设田粮经征处,负实际征收之责。1935年,县财政局改为财政科,同时省财政厅在浔设立省金库九江县分金库,主管税收保管和经费发放。1946年,县府仍设财政科,另成立财政整理委员会。
  1950年,属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主管辖区财政收支预决算。1956年2月,市(县)财政科改称财政贸易局,同年6月,改称市(县)财政局,财政管理渐趋完善。此机构及管理延至1980年建区。建区之后,设区财政局,主管区财政收支预决算。
  预算管理清代末期,始试办省级预算,岁入岁出预算科目分门、类、款3级。民国虽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但不健全,岁人岁出分门、类、款、项、目、节6级。至1935年,省政府颁订县地方预算编审章程后,县地方预算管理方初步形成。
  1951年,属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即参与财政预算设计和管理。1953年,正式建立市(县)级财政后,进一步严格财政预算、决算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每年度预算和决策,均须先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再提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市(县)直各归口单位负责编造本系统财务预算和收支情况的月报和年报,监督下属单位资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组织,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精神,不编造支大于收的赤字预算,使财政分配得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建区后,2001年起实行工资由银行统发,2006年进行部门财务预算及驻区企业子弟学校剥离工作,对九江发电厂、中铁集团大桥局五公司、中铁集团大桥局七公司3个中央企业子弟学校的资产、人员、经费进行全面审核和清查,并移交到区。同年6月,白水湖街道三里、白水湖村实行“村账乡代理”后,全区“村账乡代理”改革工作面落实。2007年,推行收支分类改革,使上年老科目与当年新科目顺利衔接;制订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方案,实行阳光津贴补贴改革;实行涉农资金“一卡通”,把涉农资金通过专户直接送到农户手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到达速度。2008年成立国库股.2009年起,建立街道协税护税激励机制,促进财政收入总量上升。
  2010年,财政对全区各单位津贴进行兜底,减轻单位负担,保障全区职工利益。同时,部门预算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要求各单位编制2011年预算时使用统一的部门预算软件,使预算编制更加详实。2011年,实现财政信息,综合平台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软件。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明清及民国时期,财政支出虽大部用于官吏俸禄和公务费用,行政管理费占主要部分,但财政管理较为简单,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模式。
  新中国建立初共用,对市(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定员定额,实行“供给制”,各单位收入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所需支出由财政拨付,在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进行控制。1955年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仍实行统收统支,全额预算管理。1959年,实行收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60年,实行包干报销,结余上缴财政,纳入下年度预算。1979年改按人定额,项目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项目为经常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及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工资部分按上年实支数(其中教育和卫生分别参照师生比例和病床定额标准核定),其余个人部分及公务费按定额标准计算作为包干基数;专项经费包括扶持工业、支援农业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一般按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作为包干的基数,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无偿的实行包资金、包事业发展、包效益,有偿的采用合同制,定项目、定效益、定偿还期限,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非正常支出经费,包括防汛抗旱、抗灾救灾、防治急性流行病等经费,则采取临时追加办法。
  1980年建区后,管理方式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管理、自收自支管理3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全由预算拨款,实行包干,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差额管理:即以单位的业务收入抵补部分支出、差额由财政拨款;自收自支管理:指一些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所组织的收入大于支出,单位所需支出全部在收入中开支,不纳入财政预算。
  财务管理内容主要有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管理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人员经费按预算核定数按月拨付;公用经费,年初审定经费预算下达指标,由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如发生临时性特殊情况,需在年度预算之外追加专项支出。千元以上的,由单位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在10天内签出调查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办公会决定;万元以上的专项追加需经区委常委会决定。1989年起,建立单项5 000元以上支出反馈制度,实行跟踪问效,逐件检查落实,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1992 - 1993年,为平衡预算,减少赤字,对有收入的单位逐步实行脱钩自养;对部分单位降低公用经费标准或少拨,直至不拨,1993年压缩行政事业单位经费125.5万元,同年6月起,改“给付费用”为“分别等级,划定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2000年,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各单位领取的票据实行微机化管理,以票管费。2003年,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全区有41个单位纳入会计集中核算。2007年,做好部门预算试点扩面工作,试点单位8个,部门预算的收支进度保持平衡;同时推行收支分类改革工作,使上年度的科目与当年科目顺利衔接。2008年,建立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机关管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管理制度;加强上级下拨资金、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2009年,加大财务检查力度,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发通告、中国浔阳网、浔阳财政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高治理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防止私设“小金库”现象。2010年5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举办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知识业务培训,各单位配备电子化票据打印机、电脑、软件,全区电子化票据运行率达100%。
  2011年,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和每家商业银行只能1个网点代理财政业务的原则,对所有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对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的专户予以撤并,对没有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撤销,财政账户由原来79个清理合并到20个,清理合并财政帐户59个,清理率达到74.79%。
  预算外资金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无预算内外之分,仅街道、乡(镇)财政不列入预算。1952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部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1955年,将行政事业单位一些零星分散收入列预算外自收自支,如养路费、育林费、中小学杂费等;1957年,又增加公产房租、中学报名费、机关房屋家具租金3项。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企业4项费用由预算内划为预算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亦划在预算外,专项用于城市维护。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采取“纳、减、管”办法,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去数额,进一步加强管理,调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1962年,对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仍是地方机动财力,但资金的使用,按国家政策和当年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1978年后,实行对外开放,财政体制深化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进行第一、二步利改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开展有偿服务,陆续开征教育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1980年建区后,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表格、科目,自下而上逐级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情况。1984年7月起,凡省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均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结余留用”,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作“特种资金”管理,支出按计划使用;收支均单独做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1985年,采取“核定收入指标,实行全额分成或超额分成”办法,调动组织收入积极性。1986年后,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收费、集资、罚款和没收钱物进行清理、整顿。1987年,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并采取分单位核定基数,比例分成,超收有奖的办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在规定范围内组织收入。1988年,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费,否则交款单位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1996年,制订《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成立预算外资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有预算外收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重新制定管理办法,纳入“专户存储、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银行监督”的单位达51个,当年预算外资金达333万元。1997年为967万元,1998年1 159万元。
  1999年,对全区各单位预算外账户进行清理,预算外收入全部交人财政专户,区政府按lO% - 30%的比例进行调控。2003年,对有收费项目的单位票据进行清理,以票核收。2007年,按中央、省、市财政改革要求,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统一编制区财政预决算。并于7月实行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2009年,为扩大内需,实行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和“以旧换新”。
  2010年,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街道财政管理 1993年3月,区辖6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街道财政所,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零星税收的“跑、冒、滴、漏”。当年,通过区政府印发“通告”,电视广播、居委会(社区)干部上门宣传、调查,对私房出租和无证摊点开展税收代征工作,3 -12月,代征零星税收71万元。1994年,实现代征税收84万元。1996年,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只代征部分税收,收入任务与区财政收入脱节的状况,对街道财政所实行“划分收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欠收抵拨”管理体制,将各街道的财政收入与街道的行政事业费支出挂钩,把财政所收入的计划数与街道相应的地税所的收入计划统一起来,使原有的两个积极性(财政、税务)变为多个积极性。1998年,针对辖区个体、集贸税收点多面广,容易发生跑、漏税收现象,将街道财政所同地方税务所合署办公,密切街道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财政收入有较大增加,当年财政所收入达247.7万元,比财政所成立之初的1993年增加176.7万元,增长2.5倍。2002年,为调动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施“目标管理,超收分成”新一轮的街道财政体制。2006年,推进“村(社区)账乡(街道)代理”改革,6月,白水湖街道三里村、白水湖村实行“村账乡代理”,至此全区落实“账乡代理”。2009年,建立街道协税护税激励机制,投入2 086万元用于街道发展经济和协税护税;继续落实“乡(街道)财政县(区)代管,村(社区)账乡(街道)代理”工作,对涉村街道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区资产来源复杂,性质多元,既有原九江市政府移交的资产,亦有1984年区划调整时从庐山区转交的资产及因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资产。1998年,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落实账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年,制订《浔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通过清查,区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达9 000万元。2005年9 -11月,对区84个行政事业单位及24个区属国有(含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措施。2006年,落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精神,对区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及租金收入进行摸底统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管理作准备。2007年,建立全区国有资产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实行公开招租试点。2008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划转,改革经营体制,由各单位分散自主经营转为政府集中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翌年,区财政、房产、城建等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的办理手续。2010年7月,启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先后制订《浔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浔阳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浔阳区管理国有资产公开租赁操作意见》等制度和文件,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至2011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值5. 78亿元。其中,土地资产28处,面积276亩;房屋92栋,面积22.1万平方米。土地资产中属国有划拨26处,面积266亩,价值0.65亿元;属集体2处,面积10亩,价值0. 08亿元。
  政府采购管理2000年9月,成立区政府采购中心,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宗旨,建立规章制度规范运作,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先后制定《浔阳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浔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岗位职责》《浔阳区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浔阳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依法规范采购。至2009年,采购金额累计逾8千万元,节约资金1 200万元,平均节约率15%。采购物覆盖货物、服务2大类,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公务用车、专用设备、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定点加油、定点加险等。2010年,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货物及服务类采购429次,节约预算资金149万元;同时制订工作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打击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到阳光采购。
  2010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建立“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衡,规范操作”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推进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将区政府采购中心管理职能和人员划入区社会服务中心。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2003年4月,成立区会计核算中心,本着“四统一、五不变”原则,对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报账制。2008年6月,更名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制定《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工作职责》等制度。全区128个预算单位(包括二级预算单位)的账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中心设置核算账套147个。2009年,文教系统、各街道(包括环卫所)先后脱离中心。至2010年9月,在中心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76个,核算的账套93个,共办理收付业务12 898笔,累计金额3. 97亿元,其中收1. 99亿元、支1.98亿元。
  2010年,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会计核算,对纳入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支出科目核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截止2011年底,纳入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71个,共设置核算账套93个,共办理各项报账业务9 876笔,累计办理收入业务2. 43亿元,支出业务2. 49亿元。
  第四节债券清代债券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为支付中日《马关条约》第四期赔款,发行“昭信股票”,定额为白银1亿两。辖地派额及认购数不详。
  民国时期债券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公债50余种,至1936年2月,有30余种未偿还,遂借口清理旧债发行“统一公债”,后又发行“复兴公债”“救国公债”“战时公债”等债券,辖地派额及认购数不详。1942年,发行“同盟胜利折实公债”,辖地派额国币17. 41万元,美金1.04万元。1943年,“同盟胜利公债”派额国币34. 46万元,实募19万元。
  新中国债券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开始在境内发行。规定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计算单位,年息5厘,分5年还清。发行对象主要是公教人员和城镇工商业者,认购数不详。此项公债至1955年全部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 - 1958年,城乡普遍发行。年息4厘,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分8年还清。属市(县)认购额分别为:1954年15. 56万元,占分配额43.1%;1955年6.26万元,占分配额118. 70%;1956年60.2万元,占分配额77. 35%;1957年3. 37万元;1958年9.73万元。此公债至1968年全部还本付息。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982年人大到城乡人民个人;1986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1988年扩大到私营企业,1989年起,发行对象缩小到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1992年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特种国债:1989年开始发行,至1992年停止发行。发行对象,1989年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90年发行对象扩大到部队和机关。
  保值公债:1989年发行,1990年停止发行。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公司。
  特种定向债券:1994年发行,对象为社会待业和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农业(赋)税赋税之名,古已有之,夏日“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周日“关市之征”“山泽之赋”。以后各朝或沿旧制,或作变革,其名日赋、日役、日厘、日税、日捐。输纳之物有钱钞、有特产(贡品)、有徭役。明隆庆二年(1568),境内实行一条鞭法,“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拆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后施行不彻底,丁银和田赋仍为两种税。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规定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1723),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将康熙朝固定的丁银均摊入田赋银中,每年一次。乾隆三十七年(1772),停止人丁编审,统一田亩为课税对象。道光年间,军需浩繁,赔款累累,田赋加征日多。咸丰二年(1852),停止漕运,每石漕米折银1两3钱解部。同治元年(1862),境内丁银、漕米一律折收制钱,每地丁一两折收2 400文,漕米一石折收3000文,由官易银解兑。同治七年,银贵钱贱,漕米每石改收银1两9钱;十二年,地丁每两加200文。光绪二十七年(1901),摊派“庚子赔款”始开亩捐,地丁每两加收200文,漕米每石加收300文,由县易银解司;三十三年,改为征钱解钱。
  民国初期,仍袭清制,统征丁、漕两税,凡地丁项下统称地丁,每两征钱2 700文,漕米项下统称米折,每石征钱3 600文。1914年,滥发官票,银贵如故,境内田赋复改以地丁1两征银元2元2角,附加税l角4分,另加手续料费7分;米折1石征银2元9角,附加税2角2分,另加手续料费6分;带征兵屯粮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丁每两附加3角,米每石附加5角,另加手续料费1角。1927年,丁米折价化零为整,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150-/0。1935年,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按原额征收银元。翌年,改征法币,每两正银征法币3元2角5分。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翌年,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同时每亩随赋征购稻谷30斤,且低于市价,并搭付部分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以交粮收据为借据,既不付息,又无还本措施,等于变相田赋,1946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公粮以不超过农民总收入20%的标准征收。1950年,实行大差额全额累进税制,税率40级,以户为单位,民主评议常年产量,本着“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贫农户最高不超过其农业收人的15%,富裕户不超过25%,地主户不超过50%。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实行小差额累进税制。根据“依率计征,征法减免,平衡负担”的原则,将水田分16个等级,地分12个等级,按等级定常年产量,以人均占有原粮75 - 100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6%,每增原米25公斤增加税率1%。境内平均税率16.1%,地方附加占应征正税额7%。1958年,废止累进税制,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境内平均征税率为15.9%,地方附加不超过应征税额的10%。1961年,大幅度减轻农业税,境内平均税率调整为11%,地方附加5%。1963年后,平均税率稳定在12%左右,地方附加10%。公粮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少数折征代金。1978年大旱,予以减征。1981年,在实行包产到户或联户到劳的村组,随耕地和计税常产将农业税落实到户。此后多年,只是计税标准有所调整,计税面积、计税常户、税率未变。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税率最高不超过7%。2004年,区内取消农业税并进行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节工商诸税税制沿革清代,田赋之外统称杂税。有规定的常额和无规定的派额,有从量计征,亦有从价计征。境内先后开征的有田房契税、当税、牛税、牙税、鱼苗税等。乾隆四年(1739),九江海关“常关”开征盐捐、货厘、船钞。咸丰五年(1855),创厘金制,设卡征收厘金。同治二年(1863),九江“新关”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沿岸贸易税、吨税、通过税。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税除部分承袭清制外,陆续开征的税捐和附加多达数十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主要包括厘金、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地方税主要包括契税、牙当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等。
  1950年,按照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收体制,除农业税外,设工商各税14种,境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制作修正,设税12种,境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8种。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简化征税办法,全国统一税收合并为8种,境内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4种。1983年,增开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建筑税,同时对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合理拟定产品税税率的同时,适当增加税种,恢复和新开征的税种计11种,境内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调节税等,企业按章纳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支配,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筑税。1986年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同时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和开征印花税、筵席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1989年对彩电和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只对部分工业产品征收,扩大到对整个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采取17%基本税率,再加130-/0低税率和零税率的税率模式,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收。对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增值税后,少数需要进行特殊调节产品和改革后税率降低较多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次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11个税目,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按国营、集体、私营经济性质分立税种的制度,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另设27%和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是年,根据分税制体制,地方税包括营业(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地税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征收率调整为4%。2000年1月1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
  国税税种税率厘金:(包括统捐)亦称厘捐,也称厘金税,属流转税类。是清朝末期对货物通过和交易征收的一种税。清末咸丰五年(1855)开征,税率为2% - 10%。光绪二十八年(1902)起,改办统捐,境内征收的主要品种有百货、米谷、茶叶、木植、麻筋、瓷土、橘饼、香料、瓜子、麻石等。
  牙税:对从事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提供栈店,并抽收“佃金”的“牙行”征收的一种营业税,属流转税类。始自唐,盛行于清。在清朝,牙行营业须领部贴,名“牙贴”。领贴之时,每年应缴纳的牙贴税银,谓之“牙税”。清咸丰六年(1856),牙税征收标准是:税额按业户上、中、下而定,收银1 -3两,后多有变更。1912年,牙税分登录税、营业税、经征费3种。1942年牙税被裁撤,登录税并入营业牌照税。
  当税:对当铺征收的一种营业税,亦称典税,属流转税类。时期不同当税征收税额不同。清顺治九年(1652)至民国元年(1912),税额为收银2两5钱至200两不等。1912年,当税分为3类:登录税、营业税、经征费。登录税分甲、乙两等,税额每年300 - 240元、80 - 50元。1942年,当税中的登录税并入营业牌照税,营业税改称特种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由“贴指”、“登录税”演绎而来,是对经营戏馆、舞场、酒馆、旅馆、球房、屠宰户及其应取缔之营业的业户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1915年,境内对于店铺,除贩卖烟、酒的店铺及牙行当铺另立章则征税外,其余普遍征收普通营业牌照税,税额分8等,由1元至26元不等。1942年征收营业牌照税,课税标准分为6个等级,10 - 750元不等。营业牌照换照税按年一次征收,半年以后开业者,减半征收。1944年,营业牌照税扩大征收范围,凡经营娱乐业、奢侈品、化妆装饰品、玩具业、迷信品业、婚姻、仪仗、盐竹业、参茸、燕桂、银耳业、烟酒售卖业、饮食、调味糖食果业、拍卖业、牙行、典当、理发浴室、茶馆等均应征收营业牌照税,税率按资本额分3等15级。1946年2月19日起,对榨糖业、磨坊、磷户、豆豉坊、酱园业免征营业牌照税,1947年,税率调整为3等10级。1950年,营业牌照税归并在工商业税中。
  烟、酒牌照税:对经营烟酒者征税,归营业税范围,属流转税类。境内于1914年开征。牌照分整卖、零卖两种,整卖每期20元,零卖分甲、乙、丙3等,税额每期2-8元,税率后多作调整。1941年,并人营业牌照税。
  特种消费税:简称特税,是民国时期举办的一种新税,属流转税类。特税的征收范围有19类货品,如糖类、织物等,全部采用从量定额计征。1942年4月2日,开征战时消费税,特税取消征收范围有棉、麻、药材、化妆品等34个品目,税率为5% - 25%。抗战胜利后,战时消费税随之裁撤。
  货物税:以货物为课征对象,属流转税类。货物税即清季之厘金。1941年,制定《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范货物税。1958年9月,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
  棉纱统税:属流转税类。境内于1931年2月开征,初税率采取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1941年9月1日起,取消从量征收,一律改从价征收,税率为3. 5%,1946年,棉纱统税列入货物税,1953年并人商品流通税。
  火柴统税:属流转税类。1931年开征,税率初为从量征收,1940年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20%。1946年火柴统税列入货物税中一个栏目,税率不变。
  烟酒税:属流转税类。1915年实行烟酒分卖,其分卖费概由分栈、支栈代征汇解。1929年,公卖费率为20%,1933年7月1日起,举办土烟特税,征收标准就未抽筋之烟叶每百斤征4. 15元,同时对土烧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新中国建立后烟酒税并入货物税。
  工商业税:属流转税类。对一般营利单位(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营业税收入,收益利润分别征收的一种税。一是依据营业额(包括收益额)计征的营业税;二是依据所得额(利润)计征的所得税,两者合起来统称“工商业税”。设有营业税、所得税、摊派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4个税目。1958年9月,工商业税一分为二,为“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属流转税类。1934年开征。税率分两种: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标准,按2% - 10‰征收;以资本额为计税标准,按4% - 20‰征收。1935年,对进口棉纱一律征收10%的营业税。1936年,营业税税率作了调整,对贩卖业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不同行业取3级税率征收,税率为5‰、8‰、10‰;对制造业以资本额为课税依据者,按不同行业取4级税率征收,税率为5‰、10‰、15‰、20‰。1947年,奉令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和省交通事业等单位开征特种营业税,税率为1.5% - 6%不等。1950年至1984年9月,营业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是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税种的组成部分,以税目形式出现。1984年9月8日至1993年12月,营业税恢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有税目14个,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由30-/0 -15%不等。1994年1月1日起,除对非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外,对其他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全部划归地方税种。
  商品流通税:属流转税类。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吸收苏联周转税的经验建立起来的一个税种。境内1953年1月1日起形成,税率为66% - 5%。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并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属流转税类。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改革而成的一种税,于195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3年并人工商税。从此,工商统一税仅对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征收。1993年12月取消。
  工商税:属流转税类。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品经营、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按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进行了调整。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商税一分为四,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
  产品税:属流转税类。以工业产品和税法列举的一部分农、林、牧业产品及水产品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计征,浔阳税务分局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1993年12月取消,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属流转税类。以商品法定增值额为课征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浔阳税务分局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初税率为6% - 16%;自1986年增值税征税范围先后四次扩大,到1993年年底止,增值税税目扩大到30个,税率为12档,8% -45%不等;1994年1月1日起,对整个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全部征收增值税,税率分3档,17%、13%、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征收率征收(1998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4%)。
  消费税:属流转税类。以特定消费品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消费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此处为表格(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一览)=] 所得税:就应税者的纯收入课征的税,属收益税类。1936年10月1日起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及公债存款利息所得税。民国期间还开征了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场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等。新中国成立后有的予以取消,有的并人工商业所得税中。
  工商所得税: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1950年下半年起开征工商所得税,初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税率在工商业税期间是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初为14级5% - 30%,1950年12月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5% - 30%。1958年起,双定的合营企业停征工商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从此,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集体企业征收。1963年,税率采取按经济性质和主要行业分别设计,对个体经济采取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手工业初8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并同时取消加成征收办法);对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手工业社8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手工业和运输合作社采取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基层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1979年起改按20%税率征收),1985年工商所得税停征。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分别于1986年1月和1988年6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于1993年12月全部并入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以商事、产权等行为发生时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1914年开征,税率为1分至1元。1958年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同年10月停征。1988年10月1日恢复开征,税率实行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分为5档,有l‰、5/万、3/万、0.5/万、0.3/万,定额税率为每件定额贴花5元,1994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税种。
  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家内河、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收益税类。1915年开征船捐,分照费、注册费、旗费3种征收,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该税并人工商税,仅对个人和外侨征收,1979年停征,1986年10月恢复开征并更名车船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
  房产税:以城镇和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价房租向所有权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属收益税类。1950年,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分为房产税和地产税两种,1950年7月,又合并为一,1951年8月,列名城市房地产税,1952年5月,房地产税税率调整为按标准价征1%,地产税按地价征1. 5%,1973年并人工商税,1986年再次单独成为一个税种,1994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税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采用8级超额累计税率,7% - 55%计征,1993年12月停征,并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从1985年开始征收,税率按企业税后留利的数额占基期(1983年为基期)利润的比例确定,税率高低不一,1993年12月取消。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1994年1月1日开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另外,还规定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 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
  资源税:对国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仅对盐业进行征收,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
  筵席及娱乐税:对发生高于一般日常生活水平的特种消费行为的享受者所课征的一种行为税。它的前身是“筵席捐、戏剧捐、取缔税”。1942年开征,税率为10% - 50%;1951年1月合并定名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5%~ 50%;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划分为文化娱乐税以及部分列入营业税中,1988年11月,浔阳税务分局重新开征筵席税,税率按次从价计征为15%。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1994年11月7日,将该税分解成筵席税和娱乐税两个独立税种。2008年1月15日,筵席税停征,娱乐税并入地方税种。
  特别消费税:对生产、进口彩色电视机和轿车在销售时连同货物一并向购货方收取的一种税,于1989年2月1日开征,采取价外税形式,从量定额计征,1994年5月1日并人消费税。
  建筑税:对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建投资,更新改造措施基础上的建筑工程投资和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投资征收的一种税,于1983年10月1日开征,税率为10%,1987年7月1日起,改为差别比例税率,10% - 30%不等,1994年1月1日,归并地方税种。
  奖金税:以其发放的奖金所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浔阳税务分局于1984年起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起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1988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的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税率30% - 100%,后予以调整,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20% - 200%。1994年1月1日,归并地方税种。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开征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理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处集,征集率为10%。浔阳税务分局于1983年1月1日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相同,征收率10%。浔阳税务分局于1989年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
  粮食专项基金:为解决全省计划内粮食收支递差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款而向所有的国营、集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以1988年年底统计实有工人数,按每人每月平均缴纳25元,由企业缴纳。1993年12月停征。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对企业单位征收的一种费。浔阳税务分局从1986年7月1日开征,征收率由l%提高到3%,于1996年2月1日停征,划归地税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性质。浔阳税务分局于1985年开征,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7%,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
  地税税种税率营业税:对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
  资源税: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列举应税资源的级差收入从量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征收时须先将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缴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按照不同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上列税种同时计算,征收税率为7%。
  房产税:对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房屋的价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依据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按照税法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区内土地共分为5大类,按照土地等级类别,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分别为:3元、2.5元、2元、1元、0.5元。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的一种税。印花税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1 %0、5/万、3/万、0.5/万和0.3/万。按件定额贴花为每件5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差别税率,有0.5%、10%、15%、30%等5个档次。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征税,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有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转让时的增值,对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税率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
  屠宰税: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2月2日起,江西省规定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征收定额为生猪每头4元;菜羊每头0.5元;菜牛每头4元;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定额为生猪、菜牛每头12元,菜羊每头2元。2002年6月,该税种在九江全面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一种房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一种车船使用税。
  地方税滞纳金、罚款: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罚款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事实性质,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此处为表格(1981 - 1988年区税(费)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1989 - 1995年区税(费)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6 - 2011年区税(费)收入一览)=] 第三节税收征管农业(赋)税征管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田赋,钱谷师爷负实际责任,乡设乡董催收,为便利交纳和囤秋谷物,县设粮仓,乡设社仓。全年分上忙和下忙两期征收,上忙二月开征、四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冬月全完。每期开征前,由县预先编制实征册及串票,分别通知送各粮户按期赴仓完纳。
  民国初,循清制。田赋由县府负责征解,县设粮柜负责实际征收。1933年,田赋由县设经征处征管,保甲长及催缴警或粮差等催交。1945年,赋税分开另设县田粮管理处,专管田赋征收。1948年3月,赋税合并,撤销田粮管理处和经征处,设税捐稽征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下设稽征分处,配职员、警役,负责田赋催交。
  1949年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初由各级政府下达任务,全年一次计征到户,分夏秋两季征收实物(稻谷),委托粮食部门代征人库,折款上缴财政。1958年后,由市(县)社逐级下达任务,统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粮入库,分队结算,由粮管员具体办理。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采取分户缴纳,分户结算。2002年始,本着“减轻、规范、稳定”原则,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核定计税面积,确定常年产量。2004年,根据中央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要求,结合区情,率先在全市提前取消农业税,并进行种粮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工商诸税征管清咸丰五年(1855),县衙专设厘金局开征厘金,下设厘卡,抽收陆路、水路厘金。光绪二十七年(1901),九江海关常关改归九江新关节制,海关监督权丧失。
  民国初期,各项税捐和附加,初设助理员办公处管理,1928年改由县财政局专任。1933年,各种税收由县设经征处征管,保甲长及催缴警催交。1945年赋税分设。1948年3月赋税合并,设税捐稽征处,下设稽征分处,负责税捐征收。是时,对于一些主要税种,上级直接设立专门征收机构,境内先后设九江鱼捐分所、九江屠宰税局、九江营业税局和江西产销税局以及财政部盐务收税处、财政部赣省矿税局、财政部统税管理局等,负责各税征收和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工商各税统由税务部门征管,主要采取查证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专管员下户征收、纳税人自核自缴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方式进行征收,并逐步建立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征管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贯彻实施。1980年置区后,强化征管和稽查力度,狠压欠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街道财政所建设,全区工商诸税做到应收尽收,征管效益提高。
  第三章金融第一节清、民国金融业典当清康熙三年(1864),境内即有典当业,然以小押店为主。持有“当帖”的此开被停,至同治十一年(1872),持有当帖的当铺仅张家巷和大码头2家。光绪二十年(1894)设有同兴典。光绪二十九年(1903),在大码头曾设孟庆典,后又有泰昌典和浮梁朱氏开设的恒裕典,后因业务清淡而歇业。1913年,恒裕典改组为惠元典,后又告停业。1926年,由富商集资20万元开设厚生公典,规模较大,后因遭火灾而收歇。1935年夏,士绅马小眉等集资20万元,在湓浦路59号开设惠农典当,并与中国农民银行九江分行订立透支合同,由银行供给透支贷款。由于资金雄厚,业务较为兴旺。典当对于质押物品是有选择的,如军装、西服、礼袍、戏装、古玩玉器、钟表器械不当。典当期限一般为9个月,超过期限为满当,但在满当前经客户申请的可适当延期。各家典当利率不尽相同。惠农典当为月息l 6%0,外加保管费3%0,略低于1928年财政部公布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月息20%0的规定。
  银楼清乾隆末年,境内有涂茂兴银楼,久操银业,所制金银器皿曾获美国赛会奖和江西物产总会一等奖。1932年有银楼15家,有的既加工出售金银首饰,又兼金银兑换。九江沦陷,银楼凋落,战后渐次复兴。1948年,开业银楼有老庆云、涂茂兴、元华、天宝、宝成、皮泰兴、老万年、同丰、同庆、新宝成、老同丰、新凤祥、涂庆祥、老天宝、祥和、老宝庆、老宝盛、老凤祥18家,至九江解放歇业。
  光绪三十年(1904),江西始建江西官银号,主要发行官票。三十二年在浔开办江西官银号九江分号,辛亥革命后停业。1923年,由蔡成勋发起恢复江西官银号,1925年停业。
  钱庄清光绪年间,境内有钱庄10余家,多数经营兑换,亦有兼营汇兑业务。民国时期,钱庄组织逐渐完备,初30余家,后增至40余家。按资本和营业范围分一、二、三等,在竞争中形成徽州、广潮、南昌、九江4帮。徽帮初势强,清末有立大、成大两钱庄,民国初又开慎昌、丰泰、瑞庆裕、源通裕、老和、茂降泰钱庄。1916年,因发生倒账事件,被迫收歇和倒闭6家,唯长和(立大改组)、慎昌幸存。后几经挣扎,终一蹶不振。
  广潮帮原只几家钱土店,清末民初先后开成怡成、钧裕、宝泰、阜通、仁丰、玉成、协成、顺泰、崇余等钱庄,多数资金雄厚,钧裕竟至南昌钱庄放款,仁丰兼营蜡烛、肥皂;怡成创办固本国货股份公司以抵制补货,余亦为一、二等钱庄,取代徽帮地位。
  南昌帮清末有结纳官府财势大的方永成钱庄和汇通源钱庄,辛亥革命时停业。此后又相继开办吴三泰、恒源永、慎丰、罗福成、庆余、友余、昌记、三和、友成等钱庄,多数兼营大米出口或经销天津精盐,友成代收存放交通银行海关税收,罗福成铸造本街通用银元宝,三和用银钱兑换上海外国银行支票售与划汇钱庄,无论钱庄数量还是经营活动均居4帮之首。
  九江帮实力最弱,清末民初仅开永昌恒、裕康、同丰、谦泰、钧和、元丰等几家钱店,俱居二、三等之列,经营门市兑换及本街存放业务,不兼他业。
  1931年,境内钱界组织同业工会,入会钱庄25家,其中南帮13家、广帮5家、徽帮3家、九江帮4家。1933年3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金银收归国有,金融业逐步转移到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商业银行,境内钱庄由此剧衰,翌年仅存14家。抗日战争爆发,钱庄渐告消失,战后复业唯九江帮钧和1家。
  [=此处为表格(1931 - 1932年驻浔停业钱庄一览)=] [=此处为表格(1933年年底驻浔钱庄一览)=] [=此处为表格=] 银行清光绪五年(1879),英国首开汇丰银行九江分行。1927年收回英租界关闭。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户部银行派赵练卿到浔开设户部银行九江分行,此为江西建立的首家国家银行。三十四年七月一日,户部银行改名大清银行九江分行,同年十一月改名大清银行九江分号,由南昌分行管辖。
  1912年,江西民国银行在浔设有九江分行。1921 - 1923年亦成立官商合办的江西银行和赣省银行九江分行,之后两行合并为江西地方银行九江分行,由于滥发钞票于1926年自行关闭。
  1916年,国民政府在大清银行进行清理的同时组建中国银行九江分行。相继在浔开设的银行还有交通银行九江办事处、中央银行九江分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裕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由于社会经济起伏不定,银行经营情况不稳定,部分银行相继歇业倒闭。至1934年仅保留中央、中国、交通、农民、上海商业储蓄、裕民6家银行。
  [=此处为表格(1933年年底以前停业驻浔银行一览)=] [=此处为表格(1934年驻浔银行一览)=]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日军入侵中国,在浔各家银行先后内迁宁都、赣州等地。是时境内金融业有汪伪政府的中央储备银行、日商台湾银行、中江实业银行、升记竟成钱庄。1945年后,迁至外地的各家银行相继迁回浔营业。1946年9月,裕民银行改组为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1949年年初,境内银行有中央银行九江分行、中国银行九江分行、交通银行九江支行、中国农民银行九江支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九江办事处,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在浔解放前夕,除中国银行办事处外,其他银行相继转移或停业。
  附:民国驻浔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简介中央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1月成立,属中央财政部之国家银行。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代收国税、代解军费等业务。
  中国银行九江分行:1916年1月3日成立,官商合办。主要从事推行上海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择殷实钱庄、商店开户往来,兼揽汇款业务,存户甚多。并在琵琶亭外建堆栈,设牯岭办事处,便利商客。
  交通银行九江支行:1913年9月成立办事处,1918年改支行,系官办。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储蓄和兑换、信托等业务;经政府特许发行兑换券和代理发行公共实业机关债票。有推行总行发行的钞票权利和代收九江海关税银专利。
  中国农民银行九江支行:1934年12月,成立豫鄂皖赣4省农民银行九江办事处、系官办,经营汇兑、押汇、放款、贴现业务,并发行农民流通券,限于4省流通。1935年改称九江支行,主要经营一般农民存款、放款、汇兑及发行该行之兑换券等业务。
  邮政储金汇业局九江办事处:1946年7月成立,除办理储金汇兑业务外,还允许购置政府债券,办理押汇、票据贴现、抵押放款、仓库业务和简易人寿保险等。
  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九江支处(四联九江支处):1947年2月1日成立,日常工作任务主要是研究贷款、利率及地方捐款等,同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1948年撤销。
  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1928年3月成立,业务以证券买卖为主,其次为放款和汇兑。1946年9月11日,裕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合并改称江西省银行,同时九江分行也改名为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仍经办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经理省金库及地方公债。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0月1日成立,系商办。除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外,还兼营中国旅行社招揽旅浔游客。储蓄业务开户起点低,1元即可立摺。为支持工商界发展生产振兴商业,在放款业务上较为灵活。
  中国实业银行九江分行:1915年7月设办事处,1931年成立分行。开办汇兑、押汇、放款、贴现等业务。1933年6月结束业务。
  裕浔银行:1925年筹建,后由于政局变动,中途停办。
  中央储备银行九江办事处:1942年11月成立,以存款为主,其中大量的是同业存款以及政府部门存款和金库款,放款以存放同业为主。1947年停业。
  台湾银行九江分行:1913年建立,日本人开办,此为江西首家外商银行。资金较雄厚,放款较灵活,后因无法追索的倒账达百万元,以至于1923年歇业。日军占领九江时期,台湾银行再次在浔建立机构,办理业务。
  九江钱业公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立,订钱业公所章程30条。1912年重订约规15条。1931年改称九江银钱业公会,原有章程不变。时人会的有裕民银行、新安银行和钱庄等25家。钱业公所设专柜,进行同行票据交换。
  华洋众商公估局:清同治二年(1863)十二月设立,业务为鉴定元宝,用墨批在元宝中心,方可在通商交易中使用。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实行币制改革,公估局的鉴定业务逐渐停止。 保险清同治十年(1871),华商保险公司在浔英茂洋行设立保险业务代理处。光绪元年(1875)保险招商局在浔设立业务代理处。之后外商保险公开相继在浔设立代理处。光绪二十年(1894),有协和、太古等5家洋行为11家外商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中多为英商。
  附:民国驻浔阳保险机构简介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理处:1932年3月成立,由九江中国银行兼办。时承保火险50户,水险70户。
  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代理处:1931年设立于大中路256号,时投保火险的商店280户。
  宝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代理处:1932年,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英商太古洋行联合创办,时承保火险60户。1938年日军入侵时停业。1945年后,在浔保险业务由上海银行南昌分行代理,后又由南昌上海银行委托九江中国旅游社代理。
  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九江代理处:1932年11月设于庾亮南路,时投保仅40余户。
  宁绍人寿保险公司九江代理处:1932年设立。
  除以上保险机构处,还有新大陆水火保险公司,普益、天祥以及外商太古、怡和、信孚等保险公司代理处。
  第二节新国金融机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驻区金融机构。1949年5月17日九江解放,月底,由军管会派人接管九江金融系统的人员和财产。当时因旧银行人员大多已撤离,故只接收l家中国银行及职员14人。
  1949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支行正式成立,行址在滨江路34号,有工作人员67人,经营九江专区的金融机构和业务。1957年年底,根据一地一行的原则,九江市支行并入专区人行。1962年又将市支行划出,市支行负责市区金融业务。内部设置有计划科、会计科、信贷科、储蓄科、人事秘书科。1980年,地辖九江市升格为省辖市,人行九江市支行相应升格由省人行领导。1984年12月,九江市人行与工商银行正式分开。1985年4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九江市支行改为二级分行,称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11月,根据省政府批准,成立外汇局九江分局,由市人行行长兼局长。
  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83年,人民银行办理的存贷款、结算等业务全部划给工商银行办理。当时,工行与人行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资金和会计报表分开统计和核算。1984年12月8日,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九江市工商银行正式与人民银行分设。工商银行是工商信用和城镇储蓄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金融政策,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信贷管理。1987年7月,开办外汇存款、贷款、汇款等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55年7月,建立农业银行九江专区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九江支行划出农村金融业务。1957年精简机构,仍并入专区人民银行。1963年10月23日再次划出,成立农业银行九江专区中心支行。1965年II月15日,再次撤销,并人人行。1979年9月10日第三次成立。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金融政策,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结算、主管社队会计辅导、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更好地为农村现代化服务。1980年,九江市农行由地区农行分出,直接由省农行领导。1983年8月,撤地设市,九江地、市农行于9月1日合并。
  中国银行九江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79年冬筹建中国银行九江办事处。1980年1月21日对外营业。其基本职能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各种外汇业务及人民币业务。办理外汇外贸信贷及相应配套的人民币贷款;办理贸易和非结算;出口信贷;进口设备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办理侨汇;收兑外币及办理外币存款及人民币存款等业务。6月,更名为中国银行九江支行,业务由中国银行南昌分行直接领导,行政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支行代管。7月,中国银行九江支行升格为处级机构,由中国银行南昌分行系统直接领导和管理。1986年增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下辖信用卡中心,分理处及储蓄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54年10月1日,在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的基础上组建成立。1958年7月,建行九江专区支行并人地方财政部门,对外仍保留建设银行名称。1960年精简机构,部分职工调出或下放,1962年恢复建设银行九江地区支行。建设银行实行企业管理,从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的银行,逐步成为以经营中长期投资业务为主,既经营国家财政建设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办理人民币业务,又办理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
  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52年4月12日成立,交通银行九江办事处主要业务是清理官僚资本,受理公私合营企业资本和办理小量基本建设拨款。同年5月,划归地方财政部门领导,分支机构受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1953年根据交通银行总管理处通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九江办事处于同年5月1日改为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1954年10月1日,在原有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九江专区支行,业务全部交由建行办理,人员大部分转入建行。1955年9月15日,又成立交通银行九江办事处,机构设在建设银行内,负责办理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监督工作。1956年,将办事处改为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1957年,交通银行保留名称,其业务由财政部门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江市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86年3月,邮电部门先后在全市各邮政支局建立邮政储蓄服务点,办理定期和活期储蓄业务,到年底已有储蓄专柜12个,储蓄余额237万元。邮政储蓄业务种类和有关政策同银行一样,吸收的储蓄存款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1987年以后,业务不断扩大,1990年已有储蓄机构68个,2010年,代理金融业务收入8 366. 74万元。
  九江银行:驻区金融机构。原名九江市商业银行,前身为城区8家城市信用社,于2000年11月18日合并成立,注册资金30 196万股,其中市财政6 300万股,民营企业2 290 252万股,自然入股189 165万股。截至2008年年底,总股本达51096万股,总资产超百亿。全行人均资产、人均存款、人均利润、资产质量、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拨备率、不良资产拨备率等财务指标,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位居一流水平。在九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位居前茅。2006 - 2008年连续3年被国际权威杂志英国《银行家》评定为中国银行业100强。2008年3月被中国银监会评级名列全国125家城市商业银行第14名。2010年上升为第十二名。
  其他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局九江分局:驻区金融机构。1985年11月,成立外汇管理局九江分局,主要任务是对外宣传贯彻外汇管理政策,管理地方用汇指标和外汇额度,对进口用汇进行初审,办理外汇调剂和外汇查处,注意外汇收支平衡,为国家制定外汇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三资”企业的发展。
  九江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85年2月成立,是经营国内信托业务金融企业。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2月,面向社会实行股份制经营,注册资本金2400万元,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办理信托存入款业务,委托代理存、放款、金融租赁、代理业务等。1990年起开始办理证券业务。
  九江市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84年10月市农行成立信托部,办理信托贷款业务。1987年2月并入农行浔阳办事处。同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有信托存、贷款、投资,委托存、贷款,有价证券、租赁等。
  九江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84年12月6日成立。同年,国务院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和业务进行清理整顿,有关信托并入同级建行正常业务内核算。1988年7月1日经省批准,九江市建行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
  九江市城市信用合作社:驻区金融机构。1985年5月,九江市农行与浔阳区滨兴街道办事处联合组成江西省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1987年7月,市工行又组建大中路和白水湖两个城市信用合作社。1988年7月,九江市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行分别组建劳动城市信用社和建设城市信用社。信用社均为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驻区金融机构。前身为20世纪50年代成立的九江保险公司,1959年停办,1979年重新开办。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1996年10月财险、寿险分设,受理财险部分改成现名,主司财产保险业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96年10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分离单设,主司人寿保险业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九江支公司:驻区金融机构。九江支公司位于浔阳东路161号。19年设立,20年财险、寿险分设为两个独立机构。 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九江营销部:驻区金融机构。19年设立,位于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20年财险、寿险分设为两个独立机构。
  第三节货币流通币种铁钱:南朝梁普通四年(523),有铁铸“五铢”钱流入。清咸丰四年(1854),铸有面额当制钱5文、10文以至1000文铁钱多种,境内流通至咸丰九年渐停。
  制钱:历朝官铸铜钱,外圆内方,由“秦半两”沿袭至清,为流通时间最长的货币。但钱式屡变,1996年3月于古柴桑县城遗址发现一处古钱窑藏,出土秦、西汉、新莽、东汉、三国、西晋至南北朝古钱币品种即达2 280余类品种。北宋至道年间(995 - 997)至南宋绍熙年间(1190 - 1194)宋朝廷还在区境今市二中处设立铸币机构广宁监,铸币时间之长近200年,品种亦极繁杂。此后及清,境内所流通制钱品种已无法准确统计。
  铜圆:清末市面辅币短缺,广东省先用机器铸造铜圆,式样新颖,圆形中间无孔,又名铜板或称“铜角”。境内流通的有湖北、广东、江西、湖南等省所造。品种繁多,有一文、二文、十文、二十文数种,当十铜元流通最广。光绪三十一年(1905)规定,铜圆“当十”的重量库平2钱,“当二十”重量库平4钱。铜圆成色规定紫铜95%,白铅5%。清政府规定铜圆作为银圆辅币流通,以铜圆百枚兑银圆1元。光绪年间,铜圆信用较好,使用时还可升水,铜圆80枚可兑银元1元。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也曾铸造铜圆,并铸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1912年铜圆价值下跌,120至130枚兑银圆1元,到1928年又跌到280枚兑银圆1元,后又跌至360枚兑银圆1元。铜圆主要是零星交易和找零补尾的辅币,广为流通的铜圆一再下跌,市民受害甚大。
  银两: 银两是中国旧时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称量货币。始于汉,盛于明清。清末有实银两和虚银两之分。实银两指实际流通的白银,有元宝(俗称银元宝,又名“宝银”,每只重约五十两)、中锭(外形多作锤形,俗称“小元宝”,每只重约十两)、锞子(外形不尽相同,多作馒头形,重量从一、二两至三、五两不等)、散碎银(重量在一两以下,其中小粒银称“福珠”、“滴珠”或“宝珠”)。明清时,银锭自由铸造,官民皆铸。其重量和成色,各地不同,需经官方或钱业同业组织认可的“公估局”鉴定,批明重量成色,方可流通市面。境内流通的宝银,悉经九江华洋众商公估局鉴定,中外商人均照该局估码高升低补,银色以每两含银八钱起估,以杜低银弊端,一切铜锡伪银低假一概不准使用。虚银两是一种记账货币,有一定的含银量,并无实物。如上海的“规元”、汉口的“洋例”等。虚银两只用于记账,实际支付时,则须折算为实银(一千两上海规元含九百八十两纹银)。
  称量宝锭,需用天平。境内通用的平砝有估平、漕平、关平、库平。漕平是征收漕粮的银两计算单位,关平系海关征进出口税的标准平,库平是清政府收支的银两计算单位。
  银两是使用最不方便的一种货币,种类多,规格、成色不一,称量换算不方便。在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币制则例》和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国币条例》中,均规定银圆为本位币。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市场上仍是银元与银两同时流通,直到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公布《银本位铸造条例》后,银两才不再使用。
  银圆:清朝时期,外国银圆流人中国,境内市面流通的有墨西哥鹰洋、英国站人洋、日本龙洋,均为机器铸造,式样精美,深受市民欢迎,在市面广为流通。在日常生活中银圆显示出其流通的优势。由于铸造银圆有利可图,以后各省相继铸造。民国时期铸造和流通市场的银圆以袁世凯头像和孙中山头像2种为主。袁世凯头像银圆,俗称“袁大头”,1914 - 1921年间造;孙中山头像银圆,1927年铸造,俗称“小头”,又因其背面为帆船图案,故又称“船洋”。
  花票:花票为地方政府、公团、商号等非银行机构所发行的银元票或铜元票。清光绪九年(1883)二月《申报》报道说:“九江钱店均出花票,城乡通用,票发大钱一串,认票不认人,凡客之持银换钱者,兑现钱少,而竞花票者多,以便携带。然店与客虽有利而亦有害,利在通用钱票生意活动,害在钱店亏闭,则花票落空。此九江历年之积弊也”。
  1933年九江商会发行铜圆花票多达3020万枚,江西地方政府于1934年10月1日禁令取缔花票,限令两月内收回,否则以扰乱金融妨碍币制论处。从此花票逐渐绝迹。
  法币: 1935年1 1月国民政府颁布紧急法令,宣布币制改革,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规定发行权归中央、中国、交通3家银行,1942年加上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发行的钞票,票面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但市面流通者以一元、五元、十元居多,五十元、一百元少见。初发行时法币与银元的比例为1:1,市面情况稳定,法币信誉尚好。中国银行钞票,以江西券上盖有九江字样者,市上最为乐用。交通银行钞票以汉口券上盖有九江通用字样者最为通用。但实行新货币政策以后,发行虽集中而未统一,1942年3月国民政府由限制4行发行钞票,改由中央统一发行。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统一发行办法,自7月1日起,所有法币的发行归中央银行统一办理。但这时,物价上涨,法币币值开始下跌。
  日本军用票和伪中央储备银行券: 1938年九江沦陷后,法币受日伪当局限制和排挤,不久遂以日本军用手票所取代。1941年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发行中储券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货币及一分、一角、二角、五角辅币券,后又增发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货币流通市面。
  关金券: 1942年,中央银行又发行“关金券”,以关金一元折合法币二十元的比率,投入市场,作为纸币的一种,与法币并行通用,其面额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1945年抗战胜利后,法币重新在市场流通。不久,恶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国民政府扩大“关金券”面额,增发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币种,从而更加剧通货膨胀.使法币和关金券等于废纸。
  金圆券: 1948年由于物价暴涨,国民政府又发行“金圆券”,停止使用法币和关金券(金圆券与法币比率为1:300万元)。金圆券发行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辅币券为一角、二角2种。以后虽增发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大钞,因价值猛跌,发行不到10个月即停止使用。
  兑换券钱票:源于宋代,是一种古老的纸币,以“文”或“贯”为单位,清末常见的钱票为“大清宝钞”,私营钱庄或较大商号也发行。限在境内市面流通的钱票数量甚少。
  银票:宋代称“银会子”,银票面额较小,最初仅有白银1钱和半钱两种,清代多为户部发行,清末时钱庄也发行本地流通的银票,故又称庄票。
  铜元票:亦称大小钱票,江西民国银行成立后,先后发行有大小钱票,兑换制钱一千文或铜元百枚的叫大票,兑换制钱一百文或铜元十枚叫小票。流通市面,后因币值跌落,折价行使,1919年即停止流通。
  银行兑换券:19世纪末,中国近代银行兴起,银行兑换券开始盛行,被批准发行兑换券的银行为数甚多,有国家经营的,有地方经营的,还有商业性质的。流通于境内的有大清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南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江西银行等发行的纸币。群众最为欢迎的是中央、中国银行的纸币,其次是交通、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再次是其他银行及地方银行钞票。同时与银元在市面并行流通,尔后纸币在市面使用时贴水,其行情视其流通多寡而定。
  人民币纸币:1949年解放初期,九江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取缔银圆买卖,一切收支交易均以人民币为计算本位,原以金圆券记账的以10万元折合人民币1元作为换算比率,金圆券不得兑换和流通。人民银行建立后,积极进行货币斗争,并通过各种渠道发行人民币,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币占领市场。人民币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等。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一元折合旧人民币一万元,银行存款按新币计算。这次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的措施,主要是提高币值单位,并不影响人民生活和物价。不久旧人民币基本收回。
  新人民币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5种,辅币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6种。三元、五元、十元券系苏联印刷,各种版面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文字。
  1964年4月14日,国务院命令收回苏版三、五、十元券人民币。收回工作分为两步进行,先于1963年12月1日从银行内部开始通过各项业务收回3种票券,一律不再投放市场,后于1964年4月14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限期收回3种人民币的通告》,即开始公开收兑。收兑期限规定为30天,即从1964年4月15日起到5月14日止,上述3种人民币从4月15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到收兑处按照面额全额换取可以流通使用的人民币。5月15日起停止兑换3种票券。九江专区从内部收回到公开兑换,前后经过6个月,基本结束。在整个收兑过程中,群众思想稳定,市场情况正常。
  1989年,根据市场流通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又发行五十元和一百元两种人民币。 金属币:1957年12月1日开始发行铝镁合金的硬分币,面额为一分、二分、五分3种,与纸辅币同时流通。硬分币发行后,投放多,回笼少,满足不了市场需要,后来重新印制纸分币投入市场。1980年又发行一角、二角、五角3种铜锌合金辅币和一元镍铜合金主币,进人流通领域。
  纪念币:1984年10月1日纪念建国35周年,发行面额一元币3种,正面为国徽,背面分别为开国大典、民族大团结和祖国万岁。1985年9月1日,纪念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发行1元币,正面为国徽,背面为布达拉宫。同年10月1,纪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新疆人民会堂,背面为丰收图。1986年9月20日,纪念国际和平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国徽,背面为和平雕像。1987年7月30日,纪念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楼景,背面为放牧图。同年11月20日,纪念第六届全运会,发行一角币3种,正面为六运会会徽,背面分别为足球、排球、体操运动员图像。1988年9月20日,纪念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同心清真寺,背面为采摘枸杞图。同年12月1日,纪念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国徽,背面为中国人民银行楼景。同时,纪念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桂林山水,背面为民族歌舞图。1989年9月28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国徽、人民大会堂,背面为光辉40年标记。1990年8月22日,纪念第十一届亚运会,发行一元币2种,正面为北京工人体育场,背面分别为武术和射箭运动员图像。
  货币流通境内货币流通关口多,渠道变化复杂,各地农副产品输入区内,构成货币流出因素;区内工业品输出,构成货币流人因素,但历年流人大于流出。
  1950年政务院要求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城市供销社及商业部门等国营单位所收现金,当日一律全部送存银行,一切支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各单位必须按月向银行填报货币管理现金收支计划,银行按开户单位设置分户登记、对现金收付逐笔记载,控制到户,如遇超计划现金支出,不办追加,不予付现。
  1960年,人民银行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配合劳动部门采取“工资基金专户管理”,每年下指标,按总额控制。
  1983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人民银行下达《工资监督十条变通办法》,规定工资(包括奖金)仍应通过劳动部门审批,对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浮动工资的企业,由银行建立“浮动工资管理卡”进行记载,年终兑现时,由承包单位签证,开户银行凭此支付现金,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控制,核定的年终奖金不得突破。1 984年停止使用工资管理手册,银行只凭“工资支付明细表”统计工资发放数。1989年3月恢复执行“工资管理手册”制度,由各银行监督支付工资。1989年5月起开办厂长(经理)存款专户,对发放职工工资、奖金、交水电费和应缴税款等。先入专户,然后支付,既保证企业存款专款专用,又较好地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1987年对区内217个单位进行统一现金管理大检查,共查出超留库存现金52万元,坐支现金321万元。1990年1月起实行现金结算卡制度,凭人民银行签发的“现金结算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无卡单位银行一律拒绝办理现金支付。此办法实施后,多头开户套收现金现象有所改变。 第四节存款贷款存款从1949年人民银行成立起,境内开展储蓄存款业务。1950年举办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1952年,总行制定存款章程,储蓄种类增多,除活期和定期外,还有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定额有奖储蓄等,在境内设立储蓄所,方便储户存款。1956年开办零存整取业务,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先后在境内13个单位设立储蓄代办所,1957年年底,储蓄余额达227万元。1958年,银行储蓄部门深入街道、工厂开展揽储工作,1962年储蓄存款曾一度下降,1963年经储蓄工作交流会,推广储蓄工作经验.到1 965年年底,储蓄余额增至610万元。1967 - 1969又下降,1970年后缓缓回升,至1975年底,储蓄余额达l 972万元。1985年年底,储蓄余额24 1 17万元。1986年6月,成立九江市人民储蓄促进委员会,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储蓄,至1990年年底储蓄余额达105 479万元(包括邮政储蓄)。
  至1997年年末,驻区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32.11亿元,比1978年增加130. 32亿元。2008年年底,社会资金回流银行增加,驻区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638. 19亿元,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384.2亿元,企业存款余额154.9亿元。
  贷款1950年,境内只有少数私营工商企业及公私合营工商企业同人民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951年起,驻区银行加大对国有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私放款有所控制。1953 - 1955年先后推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国营工业短期放款。工业贷款按不同用途分为计划内超定额、结算、大修理和特种贷款4种。商业贷款分为定额、季节性大修理、结算和临时贷款等5种。到1957年底,工商贷款余额比1952年年底猛增22.6倍,商业贷款则占全部贷款93. 5%。1958年,各项贷款合并为工业和商业贷款两种,贷款采取“存贷合一”的透支方法,即要钱就借、有钱就还。1959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原来规定的各种贷款办法被取消。1961年起取消“全额信贷”原先转为银行贷款的流动资金又转回原来企业。1962 - 1966年,恢复和健全各项信贷规章制度,加强信贷管理,取消原来国营企业的“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1966 - 1972年,工业贷款平均年增长97%,远远高于工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28. 7%的增长速度。1973年,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相继恢复原有机构以后,各级银行开始充实信贷力量,恢复正常工作。1975年底,工商贷款余额比1970年增长100%。1976 - 1978年对以前工商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共查出企业抽调、挪用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2 327万元。到1977年底,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仍达1 395万元。1979年9月,恢复成立农业银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国营企业(如农机公司等)、供销合作,预购定金贷款业务划归农行承办。1981年,扩大对集体工业、个体手工业、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交通运输、文化艺术、旅游、卫生等行业的贷款范围,对知青店、厂、个体工商户累计发放贷款215万元,并使这些贷款实现产值179万元,销售收入317万元,利税18万元。1984年由于专业银行开展业务交叉竞争,为争客户和争年底贷款额,以致放宽贷款条件,对一些“皮包公司”也发放较多的贷款,造成部分贷款流失难以收回。1985年国家紧缩银根,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1986年试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1988年实行抵押贷款,全面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全年共承兑54笔,金额1 925万元,贴现197笔,金额3 755万元。1989年,工商银行实行信贷“先压后调”办法,共压回工商贷款1亿多元。1990年上半年,工业生产出现滑坡现象,银行及时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发放贷款8 000多万元,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对市区二级批发企业购进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省内、本地产工业品,先后发放贷款4 190万元。到年底,全市工行、农行、建行的贷款余额突破20亿元。1997年底,各项贷款余额194. 12亿元,比1978年增加189. 54亿元,增长41. 38倍。2008年年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有保有压,保持信贷投放的快速增长,人民币及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52. 53亿元。
  第五节金融管理金银管理 1949年解放初,境内群众对纸币存有戒心,受国民政府时期通货膨胀影响,迷信金银,以致金银买卖活跃,使人民币发行和流通工作受阻。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支行成立后,依据军管会及中南区有关“禁止流通,允许人民持有”的金银管理政策,于1949年l1月组建九江专区金融工作大队,深入城乡,宣传人民币,打击金银黑市买卖活动,开展货币斗争,此后,人民币在市场流通逐渐扩大,金银买卖活动基本制止。
  1962年1月,执行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银配售管理,制止企业不合理使用,出售金银问题的报告”的批示》规定,所有金银买卖调拨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重申生产单位所需金银,严格按照核定用途使用,如有节余应按配售价格退给银行或计人次年配售计划。对清仓中清理出来的金银,可按原配售价格收购。1983年,国务院重申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金银包括砂金、矿金、金银条(块)、金银饰品及含金银的化工产品。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及私下买卖。
  外汇管理 1985年以前,境内外汇管理工作由中行承担,1985年9月改由外汇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1986年10月,九江外汇管理局召开第一次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1990年,协同市外办、旅游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对境内非贸易外汇收券单位进行整顿,对不具备接待外宾条件的宾馆、酒店,不允许接受外汇券,对长期没有业务活动的,撤销其账户。对外汇账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帮助健全账务和规章制度。经批准,确定区内收取外汇券的单位32家。
  有关外汇留成,按照国务院集中管理原则,外汇由国家统一平衡,在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一定比例给创汇部门和企业单位。1986年以前,境内创外汇企业的留成外汇额度账户在省外汇管理局开立。1986年2季度,省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外汇额度账户下放给地方局管理。九江外汇管理局及时为创汇企业立户建账,保证创汇企业按规定分得的留成外汇准确、及时进入账户。至同年底,有175个创汇单位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总额达646.5万美元。
  1988年年初,国务院针对外汇管理一度失控,造成国家外汇短缺现象,决定将1986年年底的留成外汇实行挂账冻结,省外汇局下达给九江外汇管理局的挂账冻结任务为7 824 598美元,九江外汇管理局于3月份完成任务。1989年,九江外汇管理局对外汇额度账户进行全面改革,实行借贷记账,在总局设置科目体系下,建立二级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外汇额度账户管理,有效制止了逃汇、套汇案件的发生。1987年6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外汇大检查的统一部署,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方法,对100个单位开展外汇大检查。至2010年,共查处外汇违法案件6起,违纪金额646 689. 76美元、3 922. 70港元、外汇券28 467元。
  社会集资管理1980年前,境内为城镇修建街道,农村兴办水利、学校、敬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而开展非生产经营型社会集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社会集资又有很大发展。为此,市人行于1986年9月对辖区内社会集资进行专门调查,查出有114个单位向社会筹集资金,总额达4 713.5万元。其中单位投资4 605.9万元,占97.7%,个人投资107.6万元,占2.30-/0。集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4 259.3万元,用于流动资金454.2万元。集资的形式有股份集资、补偿贸易、以资带劳、劳动合同押金和无偿摊派5种。集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
  1987年1月3日,市人行按照《江西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对社会集资提出10条管理意见,并按省人行统一部署,对社会集资单位进行登记。1989年3月5日,市人行组织全市金融管理干部在专业银行信贷部门配合下,对189家企业集资情况进行清查,并对127家企业集资进行补办登记审批和建档,对逾期未补办登记审批手续和不符合集资材件的企业,给予罚款和限期清退集资款的处理。到1990年,经省人行批准,企业累计发行股票50万元,发行债券8 600万元。
  证券交易市场管理 1988年年初,市人行牵头派出人员到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学习金融市场业务,然后协助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在新桥头、四码头和龙山3个储蓄所设立证券交易专柜,经营有价证券转让业务,开办驻浔各专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和市农行浔阳办事处发行的1988年第一期有奖存单券转让业务。
  1989年,市人行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制定《证券转让管理办法》。5月,市工行、市农行、市建行3家信托投资公司自营买卖、转让各家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有奖储蓄券业务,并规定:证券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买卖价差为自营利润,各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代理买卖金融债券和有奖储蓄券,价格由委托人指定,信托投资公司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同年经市政府批准,于10月24日向社会公布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个人持有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债券和金融债券,以及大额可交易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第六节保险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1950年,按照国家规定,境内国营企业多参加保险,保险费可以摊入产品成本和商品流动费用中。1952年2月,各级保险公司为指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195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同所有保险业务停办精神,从1959年起停办所有保险业务。1979年,保险业务重新开张,九江保险公司在境内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投保企业共93户,实收保费73. 92万元。1981年后,企业财产保险有较大发展,1984 - 1986年,企业财产保险范围先后向商业、供销、粮食和林业等部门延伸,到1990年年底,境内企业财产保险费累计收入3 181. 31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1950年,开办“职工团体火灾保险”,即承保一些单位团体的职工家庭财产。一般均由本单位工会出面投保。承保对象还包括合作商店、小商贩和公民家庭财产等。因费率低,手续简便,灾后又不受比例分摊赔款的限制而受欢迎。1959年1日起,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停办。1979年始恢复。1983年,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此险种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每份固定1 000元,到1984年底,城乡保险金额达3 701.8万元,实收保费8.6万元。1986 - 1990年,扩大服务领域,制定住房两全保险,自行车盗窃保险等,实收保费31 794元。
  机动车辆保险:1950试办汽车保险,对象以个体私营户为主,1953年起重点转向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和厂矿。1980年9月,市保险公司与交警支队及车辆监理站,联合推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年底,有298辆投保,实收保费74 293元。1981 - 1984年,汽车保险改称机动车辆保险,市保险公司扩大城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1984年年底,投保车辆5 865辆,实收保费152. 98万元。1986年,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办法,承保车辆占社会机动车总量的90%。1987年,对机动车辆险费率调整范围限定在车辆损失险部分,按车辆所有权的性质,划分公车和私车两档。1988年,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办法。1990年,境内累计承保机动车辆87 319车次,实收保费达3 873. 73万元。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的43. 25%。累计爱鼯事故赔案15 617件,赔付金额2 179. 76万元。赔付率为56. 27%。
  货物运输保险:20世纪50年代,境内先后开办轮船、木船、驿运等5种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59年1月起停办。1981年3月,市保险公司先后开办各种货运保险业务,年底共承保业务4笔。保险金额153.1万元,实收保费6 924元。1985年2月,开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并委托铁路部门代办,以此带动公路、水路和水陆联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迅速发展,年底,境内各种货运险单3 935件,实收保费11. 25万元。1986年- 1990年年底,各种货运险累计签单11. 59万件,实收保费830. 52万元,累计受理各种货损案757件,赔付金额189.6万元。赔付率为22. 83%。
  产品质量责任(信誉)保险:1986年开办,承保九江家用电器总厂产品“双峰牌”电热毯3 000件的信誉及责任保险,实收保费1.5万元。
  至1990年,全市各种财产累计实收保费(储金)8 936万元,累计受理各种财产险事故赔案85119件,赔付金额4 479. 96万元,赔付率50. g%。 200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全年签单保费收入1.773亿元,实收保费1. 669亿元,完成计划93. 42%,应收保费l 044万元,应收保费率5. 89%。其中车险保费收入1.249亿元,非车险保费收入0.524亿元。赔付支出1.277亿元,简单赔付率72. 01%。
  人身保险1951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5月区境始办简易人身保险,承保对象为14 - 60岁男女,每份50 000元(旧币),1人可保多份,保险期分为5年、10年、20年,近月交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死亡或生存到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6月,省保险公司制定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1 000万元(旧币),保费按车价2%计算。1959年简易人身保险及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停办。
  1982年,重新开办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位乘客保额3 000元,每个每天收0. 05分,只承担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的赔付。1983年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对象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主,每人每年保额1 000元,最高不超过3 000元,费率按不同工种,危险程度分为三档计算。1984年增加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同年8月开办轮渡船乘客安全保险,每位乘客保额2 000元,保费按船票面额2. 5%收取。1986年市保险公司开办“母婴安康保险”,保险对象为在医院接受入院的临产产妇,期限为自投保人缴纳保费之时起至出院时止,如有意外给付保险金额为产妇l 800元,婴儿200元。同年开办中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由所在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期1年,每人保额2 000元,保费2元。6月始,区开办城镇集体组织职工养老保险,1987年6月普遍推广,在册人数全部参加,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标准交纳,被保险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后,从退休日起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此种保险后转入社会保障局负责。1989年6月对中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作出修改,规定保险金额最低1 000元,最高为5 000元。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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