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浔阳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017 |
颗粒名称: | 第十三篇 农林牧渔业 |
分类号: | S750 |
页数: | 14 |
摘要: | 生产关系变革历代租佃关系唐宋以降,土地多为皇室、贵族、中小地主所有,以高额地租由农民佃耕。民国期间,境内地主掌握大量土地,则择佃出租。此外,逢年遇节或东家喜庆佃户要送礼,东家做屋佃户要帮工,稍不顺意,便有夺佃之虞。若借贷数额较大,要以土地、山林、房屋作抵押,典押手续与买卖土地相似。土地改革195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中央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地、县委布置农村土地改革。混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界限,损害了农民利益,挫伤了生产劳动积极性。翌年冬,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停办食堂,退赔实物与现金。 |
关键词: | 森林经营 分业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