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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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012
颗粒名称: 第八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6
摘要: 居委会由9 - 1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l -3人、委员若干人。居委会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与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遵纪守法,从事正常牛产和工作;领导居民搞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居民多的居委会,则设社会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妇女、调解工作委员会和_女i代会,各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委员会分任。居委会下为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后在基层组织整顿中,居委会减至25个,居民小组增至433个。并在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普遍更换革命词汇的新名,至1977年,革命委员会撤销,始复原称。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改革

内容

1952年始,街公所下试设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至1956年按全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街道办事处下没居委会27个,其中滨兴6个、湓浦10个、甘棠9个、水上2个(亦名家属委员会)。居委会由9 - 1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l -3人、委员若干人。居委会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与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遵纪守法,从事正常牛产和工作;领导居民搞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居民多的居委会,则设社会福利(包括优抚)、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妇女、调解工作委员会和_女i代会,各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委员会分任。居委会下为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是时居民小组402个。每居委会均辖居民小组15个。后在基层组织整顿中,居委会减至25个,居民小组增至433个。
   1960年,街道办事处改为人民公社,各居委会改称分社。并在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普遍更换革命词汇的新名,至1977年,革命委员会撤销,始复原称。
   1980年,由于工作需要,少数居委会干部被招工、招干走上新岗位,故先后吸收居民工作中的先进分子充实居委会组织。1984年年底,对各居委会工作调查,证实居委会所担任务过重,诸如组织居民学习、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管理、帮教活动、调解纠纷、照顾孤寡老残、计划生育、清洁卫生、红白喜事以及发放各种票证等达40项。经区政府研究,采取加强对居委会统一管理,厂矿居委会由各厂矿管理,未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厂矿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向居委会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同时按《城区居委会组织条例》将居委会范围划小,一般居委会350户,居民小组35户左右。各居委会根据《九江市民公约》订出各自居民公约,供居民遵守。
   1986年,为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规定由区财政同街道按六、四比例分别负担(区财政60%,街道40%)。并对在职居委会干部,按所任职务,分别发给每人每月24 - 25元生活补贴。后又陆续增补肉贴及物价补贴费。对退休居委会干部,则按工作年限定出与全民退休职工比例相近的标准,按月由区财政发给退休费。至此,居委会干部每月固定补贴费分别达40 - 60元。另按街道企业收益情况,对生活困难的居委会干部予以酌量补助。一般疾病可在街道卫生院免费就诊。
   村民委员会 1984年,城郊农村在撤社建乡同时,以原生产大队成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委会为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设有主任、副主任、委员3 -5人,多则7人。内设民政、治安、科教、文卫、人民调解等委员会,各委员会2-3人组成,主任由村委会委员兼任,成员由村委会工作积极分子参加。人数较小的村委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不另设委员会。村委会组织群众完成上级下达各项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依靠群众管理村公益事项。村委会多订有村民公约,号召自觉遵守,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村委会下,以原生产队为基础,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村委会、村小组成员均由村民选举产生。是年,全区有农村村委会6个,村民小组34个。
   1989年,在对村委会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解决村干部的工作报酬,实行定编定补,即以村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数的2‰,核定全补。村干部编制为l 500人以下3人,l 500人以上4-5人。其中全补对象为村党支部书记、村长、会计(补贴经费从乡、村办企业收益提成中解决)。村级副级以及村民小组和其他干部,则实行误工补工。对享受定编全补,连续任职10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会计,男满60岁、女满55岁后,每月发给相应的生活补贴。副书记、副村长、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连续任职10年以上,每年一次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对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村干部,由区发给荣誉证书。
   1992年,全区有村委会12个、村民小组56个。
   2010年,全区有村委会8个、村小组48个。
   第二节 社区整合 2001年,省民政厅确定浔阳为“江西省社区建设试点区”,区委、区政府将是年作为“社区建设年”,对城乡社区进行整合,居委会由126个调整为社区居委会85个,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公开招聘、居民推荐、竞选演讲、依法选举等程序,产生社区居委会干部410名。2002年,开展第一届社区(村)委员选举.,人民路、湓浦、白水湖、甘棠、金鸡坡、滨兴街被市民政局命名为“九江市社区建设示范街(镇)”;是年,长虹村居委会转制成为社区居委会;滨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13个,村委会1个)成建制移交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2004年,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建立部门工作进社区准人制度的试行办法》;2月,湓浦街道12个社区居委会整合为7个社区居委员会。2005年,开展第二届社区(村)委会选举,其中白水湖街道余家垅社区为全省首个居民直接选举社区。白水湖街道东门口社区转制为纯居民社区;撤销庐木社区将其并人三里街社区;人民路街道女儿街社区更名新东方社区。2006年8月,开办社区管理大专班;为参加学习的38名居委会干部每人补贴学费l 200元;开展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被省民政厅命名为“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2007年,同都昌、星子、湖口等县开展“组织联动互商、文化联乐互融、信息联享互通、人才联姻互补、服务联手互惠、爱心联倡互助”的社区互动共建“六联六互”活动,形成“区县对接、街乡互动、居村双赢”的局面。2008年,开展第三届社区(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届选举扩大社区居委会直选范围,白水湖街道余家垅社区、甘棠街道庐峰社区实行直选;湓浦街道半月亭社区、人民路街道新东方社区实行户代表选举。参加选举的选民5 650人,参选率达99.4%。是年,为社区居委会干部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10月,浔阳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
   第三节 社区服务 1987年始,开展以便民干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居委会服务项目为骨十,以孤寡残助和烈军属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福利服务业。
   1992年,区政府印发《浔阳区社区服务工作1992-1994年发展规划》,提出“进一步充实和普及孤、老、幼、残、优为重点对象,面向全区居民开展老年人服务系列、医疗保健服务系列、民俗改革服务系列、妇女儿童服务系列和便民利民服务8大系列,形成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 随着城区经济发展,社区服务对象从孤老残幼等特殊社会群体向一般居民扩宽,服务设施和项目渐趋完善,服务项目有重点的生活照料服务、孤寡老人收养优养服务、精神病的监护服务、文化娱乐健身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家政家务服务、婚姻系列服务、妇女儿童教育系列服务等。至1999年7月,开放老年人系列服务项目121个,残疾人服务项目 33个,优抚对象服务项目258个,文化教育服务231个,医疗保险服务159个,殡葬系列服务69个,妇女儿童服务项日145个,便民利民服务项目l 754个。
   2000年始,挖掘社区资源,发展个体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福利和服务设施向居民开放,开展双向服务,充实服务内容;同时为275名待业青年,922名下岗职工,516名社会闲散人员,114名“两劳”回籍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基本实现社会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救的局面。同时,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走以业养业,自我发展路子,对民政对象实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对一般居民实行保本和微利服务。甘棠街道龙山社区,湓浦街道濂溪、孤溪埂、慎德里社区,滨兴街道桥西社区,白水湖街道余家垅社区,金鸡坡街道石化总厂等社区通过创办服务实体,收入达168.3万元,并安排资金增设服务设施,开展新的服务。
   2003年,开展社区居民服务需求课题调研,制定“社区服务需求万人问卷调查表”1.7万份发放。
   2005年,在社区服务中心开通8228890便民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信息,满足居民需求和服务资源需求,提供救助事项,通过回访满意率达95%以上。
   2007年,相继成立社会服务中心和市民服务中心浔阳区分中心。是年,申报社区服务设施围债建设项目5个,总投资390万元,总建筑面积2 292平方米。其中资助白水湖街道社区服务中心90万元,梅绽坡、新东方、余家垅、南司社区服务站各25万元。
   2010年,全区社区社会组织430家,涉及文化、体育、法律、家政等方面。完善卫牛服务体系,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个,社区卫牛服务站22个,“小病不出家门,大病及时救治”。美化社区环境,清理占道摊点8 045个,拆除违章建筑7.8万平方米,整改餐饮酒店424家。推行居家养老、政府买单送小时服务。成立“爱心服务社”,组建专业服务队,为百名孤寡老人、低保老人等发放政府买单送小时服务卡。“爱心超市”定时定量为特困家庭提供粮油衣被等急需生活用品;“爱心储蓄”以强帮弱、富帮贫的办法,相继帮助618户贫困户脱贫致富,资助184名困难大学生卜学。
   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支前 浔阳人民对支援前线作战,向有历史传统。清太平天国起义和北伐战争期问,青年踊跃参军,各界为军队献财捐物。1926年9月,国民革命军挥师北进江西省,许多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革命志士不顾安危,深入码头、铁路、工厂、学校秘密活动,以举行罢工、破坏通讯、切断运输等方式,扰乱北洋军阀孙传芳在浔阳军事部署。10月10日,通过地下工作人员配合,炸毁孙军停泊江面满载军需物资的5000吨级“江永”号轮。11月初,北伐军攻入区境,民众又组织侦探队、向导队、运输队参加战事。5日,北伐军先头部队进城,受到沿途群众夹道欢迎;8日,于大校场举行数万军民庆捷联欢大会。
   1927年7月中下旬,国民革命军第20军、第11军第24师和第4军第25师,以“东征讨蒋”名义集结浔阳,准备武装起义。境内各界民众前往慰问,学生四处演讲、散发传单,街头巷尾贴满“欢迎铁军”“打倒新军阀”标语,并多次集会揭露蒋(介石)、汪(精卫)合流背叛革命罪行。26日,当部队向南昌开拔时,甚多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工农群众踊跃加入革命行列。
   1938年2月,江西省战时青年服务团第三大队到浔,开展抗日救亡宣传活动。城区工人、店员、学生和教职员纷纷罢工、罢市、罢课、停运和焚毁日货;多次举行游行示威,呼吁“团结对外”“一致抗日”。接着组织工人自卫队15个,有队员900余人,为抗日部队运送粮食、弹药,救护伤员。同时在公务员中发起捐款,用以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日。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师过大江,即以区境为界,区境迅速得以解放。8月,召开居民群众大会,成立支前制鞋委员会,有制鞋行委员会40个、200余人,仅1个月时间制成军鞋15 165双,寄往部队。抗美援朝开始时,开展和平签名运动,为赴朝作战志愿军写慰问信、制作慰问袋、慰问品,捐献慰问金。1951年4月,属地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开展向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抗美援朝宣传教育。“五一”劳动节时,举行抗美援朝示威游行,参加市民达万余人;组织群众听取回国志愿军代表报告;志愿军归国伤员到浔休养时,社会各界派代表慰问,居民送上鸡蛋等慰问伤员;文艺部门多次为抗美援朝进行义演。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时,全城人民对云南、广西前线的指战员,给予热情支持,写慰问信,寄慰问品。1989年,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八一”节期间,区团委、妇联号召青年、妇女、居民向“共和国卫士”学习,组织自制刺绣“长城”、“雄鹰”、“血染的风采”等图案鞋垫2 048双,寄给驻京部队,以示支援。
   拥军 1932年2月,属县商会通过中国银行驻浔机构向上海汇款3 000银圆,支援坚持淞沪抗日战斗的国民政府第19路军。1940年元旦,召开近地出征军人家属座谈会,会后分发食品和黄烟等礼品。1947年1月,一批抗战受伤官兵抵浔疗养,浔参议会组织民众慰劳,筹款100万元,于19日举行慰劳大会,致慰问词,向1 200余名各伤病官兵赠慰问品。1949年“八一”节,各界群众l500余人在同文中学内举行庆祝活动,晚上举办军民联欢会。11月,各派出所辖区内,组织拥军优属分会,各机关团体、公私企业、事业、学校成立拥军优属小组,开展服务活动。
   1952年组织烈军属就业登记278人,随即介绍就业125人。1953年,为烈军属创办织布厂。1954年各街道成立生产小组,吸收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参加。1957年,各街道成立优抚小组。湓浦街优抚小组75人,轮流上门为无劳动力的孤老烈军属搞卫生、买米、买煤、买菜、洗衣被、护理病痛等。部分单位定期为驻区部队大扫除、缝洗衣被。人民路粮站、第三粮站及一些菜市场,为驻区部队,烈军属、五保户、老干部休养所定期送粮油蔬菜上门。1959年起,增添节日慰问活动内容,改进慰问形式,如发动群众给前线部队写慰问信等;新春组织慰问团,给驻军及烈军属拜年,送年画,挂光荣灯,贴春联等。
   20世纪70年代,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节日到医院看望伤病员,走访各驻区部队,征询意见和要求。走访慰问结束后,民政局及时将意见和要求转各有关部门处理。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则说明情况创造条件后再予解决。
   1980年,地方与部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地方政府除继续做好走访慰问外,组织群众为驻军指战员、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做好事。部队还为地方举行“八一”报告会,义务为社会服务等。1988年年初,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站,厂矿成立优抚服务小组,在帮助烈军属户解决子女就业、调剂住房、调换工种、调解家庭纠纷以及对困难户的调查和补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2年,召开创建双拥模范城动员大会,表彰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998年抗洪期间,居民为战斗在一线官兵送水、送绿豆汤3 000余人次,洗衣被2 000人次,缝制垫肩1 000余个,送毛巾430条,慰问金6 140元,组织文艺慰问演出10场次。
   1999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三难”(生活上困难、治病难、住房难)问题,在民政局协调下,区属有16个单位与优抚对象结成“帮扶”对子。至是年年底,全区建各类优抚服务组织320个,其中街道6个、村居委会86个,大中型厂矿服务中心6个。通过服务活动,减少烈军属后顾之忧。
   2010年,全区建立各类优抚服务组织518个,其中街道5个、村居委会76个、大中型厂矿服务中心6个,双拥经费达100万元。是年12月,浔阳区被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授予“双拥模范区”。
   政府补助 民国时期,对有困难的军属给予一定补助。抗日战争期间,规定对抗战有功者的子女实行免交学杂费,补助在校学习期间的膳食费用。
   1949年浔阳解放后,民政部门对烈军属、退休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困难补助,先是在年节给予补助,后发展经常性补助,即实行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有的采用实物,多数发放现金。
   1950年春节,对优抚对象的实物补助分甲、乙、丙3等。甲等每人大米1.6公斤,乙等大米1公斤,丙等大米0. 885公斤,另每户补助猪肉1.5-3公斤不等。
   1951年市区成立革命家属委员会,对烈军属进行调查、登记。其中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的粮食补助。1953年起贯彻“组织烈军属劳动生产和实物补助相结合”方针。1954年,实行烈士及军人子女学优待补助费。
   1960年3月始,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为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3元,居住城镇未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3-5元;孤老烈属每人每月4元;老红军荣誉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元。
   1983年1月,调整优抚对象定补标准,规定退伍老红军战士,在原享受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1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月增补5元。
   1986年,再次提高优抚对象定补标准,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2 -16元;家居市区的每人每月21 - 26元。
   1989年元月起,在乡复员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补30元;在乡复员军人每月每月增补10元。
   1991年1月,对退伍老红军战士、红军失数人员、苏区老干部及复员军人,按规定审批核发“定期定量领取证”。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标准由每人每月35元增至5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增至30元。
   1999年1月,对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不享受公费医疗和革命烈士的父母及配偶,由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红军、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和老复员军人酌情实行医疗减免。
   2000年,全区优抚对象享受医疗减免461人次,减免金额5万余元。
   2001年,为6名在职二等伤残军人办理医保、社保手续。2003年,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增至200元。同时为3名危困企业的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办理公费医疗。2004年10月,全区264名伤残军人在职改为在乡。2005年,全区全年医疗补助费65 417元。2008年175 690元,2010年达30万元。
   群众优待 民国时期,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待政策,办法是优待实物、现金或代耕。1947年8月,属县政府成立“优待谷款保管委员会”,由军事科长任委员会主任。优待谷采取按赋谷1元,征收l斗;优待款按营业税比例的千分之五,并自2月份起征。优待金分为端午、中秋、年关3节发给,端午、中秋各发1/4,年关一次发清。
   1949年后,地方政府对家居农村的烈、军属实行优待。优待办法由代耕土地、优待工分、优待劳动日以至优待现金等。
   1951 - 1955年,实行固定代耕办法,坚持“先烈属、后军属;先前后,后地方;工属次于烈军属”的代耕原则。1951年统计,烈军属代耕田地占数74%。1952年,在实行固定代耕中,又采取大小包种、转租制及工票制等形式,取代原有的派工制和“乱点兵”的办法。1953年代耕工作中,强调“先烈军属后自己,不该代耕的不耕,应代耕的一定代耕”原则,进而落实代耕任务,提高代耕田地质量。1954年,增加代耕在乡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土地。1956年,据中央内务部和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精神,对烈、军属的田地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按劳动日计算工分。对烈、军属及二等以上伤残军人摸底排队,通过村民大会讨论评比,确定优待对象,并按当地人年平均所得劳动日作为优待标准。
   1974年,开始实行优待工分制。1981年,在“政治挂帅,安排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方针指导下,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并改优待工分为优待现金,同时逐渐提高优待标准。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工作进行一系列改革,即改以村统筹为以乡(镇)统筹,平衡负担;改由单纯农业提留为多渠道提留;改优待标准偏低为趋向合理;改同等优待区别优待;改分散兑现为集体兑现等等。1985年10月,对立功授奖的义务兵优待作出新规定,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4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30%;一年之内受到团以上二次嘉奖,被评为优秀义务兵的,增发10% -20%。
   1990年后,家属居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户按不低于上一年农村人均生活水平的70%发给;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0%发给;家居农村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优待金标准的25%发给。家居城区的义务兵家属,在职入伍,由义务兵原单位按不低于入伍前基本工资70%发给,城区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发给每年不少于400元的优待金。1999年,首次兑现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400元,共兑现12.3万元。
   2005年,优待金发放标准增至每户每年600元。2006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年工资的l0%的标准1 200元发放。2009年增至每户每年2 000元。2010年,按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的30%发放,金额为每户每年8 2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540元。
   第二节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隋唐时,对阵亡、失踪或致残士兵家属不收回均田制下国家所授之田。及宋,死亡军人直系亲属中无依靠者,保证终生口粮(改嫁者停发)。元朝,阵亡军官后裔可承袭爵位,战死官士均给予优恤。明洪武元年(1368)规定“优给阵亡将士之家”。七年诏“军士阵殁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存养”。清,出征阵亡及病故官兵恤赏银两,按官职不同给一次性抚恤。民国期间,据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之官佐士兵均给予抚恤。其办法:一次性恤金,按死者军衔议准一次性发给;再者是年恤金,按年分别给死者遗属。其标准:一次性抚恤,从二等兵到上将,分别为80 -3 000元;年抚恤金分别为40 - 800元。同年,又据颁发的《海陆空军平时抚恤暂行条例》,对因战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50 - 900元;年抚恤金为30 - 600元,并以7年为限。因公殒命的一次性抚恤金30 - 700元;年抚恤金25 - 400元。
   1930年9月,按省政府规定,凡保卫团官兵,因阵亡或因公殒命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夫役至总团长为50 - 200元;遗族年抚恤金30 - 140元。1934年《公务员恤金条例》又规定,因公死亡和在联病故的公务员,给其直系亲属发一次性恤金或年恤金。
   抗日战争爆发后,1940年2月,据《战时乡镇保甲长暨联保主任因公伤亡给恤暂行规定》,对战时乡镇、保甲长及联保主任因公死亡亦给予60 -2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1945年颁发《抚恤须知》,每次战役后,部队将阵亡官兵查明,填具请恤调查表,发给恤金。
   1950年,执行中央内政部颁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扬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烈士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1954年,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现役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编制的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和被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牺牲抚恤标准为自参战民兵、民工、战士至旅师长及专员以上,金额为140 - 550万元(旧币),病故抚恤标准100 - 410万元。
   1979年,2次调增抚恤标准,把牺牲、病故2种抚恤分为烈士、因公死亡、病故3种。抚恤金别为770 -1 000元,470 - 700元,370 - 600元。
   1985年,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的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抚恤金的1/4。同年9月起,执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下简称“三属”)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
   1986年,对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按生前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抚恤金按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 000元。
   1988年3月1日起,优抚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4元;“三属”中的孤老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10元。8月,取消1986年的规定,如生前无工资或工资低于部队23级的,仍按部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工资计发。
   1989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家居城区的不低于50元。病故军人家属,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家居城区的不低于45元。“三属”中的孤老再增10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孤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高于标准5 -10元。
   1990年,抚恤牺牲病故对象20户,发放抚恤金额1.3万元。1991年9月,区府印发《九江市浔阳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对牺牲的革命烈士及其家属给予一定抚恤。
   2010年,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对越自卫反击战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时期各条战线所牺牲的烈士,采取建墓立碑、发证、列录、命名、祭扫及发放抚恤等褒扬。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补助,后又更改为定期抚恤,其标准多次调增,其中烈士家属每月为677元。
   伤残抚恤 自1928年执行国民政府颁布《陆、海、空军战平时抚恤条例》,至1944年《换发恤证限制办法》,对阵亡致残,分平时、战时2类,各划分一、二、三等伤残等级。其年恤金和供给,按核定伤残等级发给。政府还向伤残军人颁发纪念章,用资纪念。尤在抗日战争期间,无论官佐士兵或民众,因守土受伤致残者,均享受上述抚恤,抚金标准为30 - 800元。
   1949年5月浔阳解放后,民政部门负责对伤残人员办理抚恤,初按中原临时政府颁布的《荣退军人优待暂行条例》执行。退伍荣军按年发以猪肉计算的荣誉金和以大米计算的生活补助费。伤残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等4等6级。从三等乙至特等发以猪肉4 - 30公斤,大米150 - 500公斤。但对二等甲、乙级大米发2年后减半,发至终生;三等甲、乙级大米只发1年,一次发完。另规定特、一、二等荣军,在优待期间死亡者,除已领之供给费用外,按其一年应享受待遇之半数,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对一等和45岁以上及5年以上军龄之老荣军,冬季另增发大衣l件,二等荣军增发棉背心及根据伤位及伤残轻重,酌发棉袜、棉手套、包伤布等。
   1950年,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民兵民工参战值勤负伤致残、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和部队在编职工因战因公致残,按伤残等级又各分在职、在乡两种。抚恤金仍以粮计算。1952年,对抚恤标准作较大调整。1953年始,改以粮计算为货币计算,并将原抚恤粮、残恤金合并为伤残抚恤金,其中因战致残抚恤金,从三等乙至特等发给20—66万元。因公致残的发给16 - 53万元。对原特等、一等继续供应终身,原二等实行供2年后减半供应终身的,则自通知之日起统按标准全数供给。发放时间,每年定1月和7月2次,每次为全年一半。在乡三等伤残抚恤金,仍一次性发完。
   1965年后,改伤残抚恤金即不分因战因公一律标准不变。发给三等甲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每人每年24元。文化大革命后,1977 - 1984年7月,曾先后多次对在职、在乡伤残抚恤金作了调整和提高。
   [=此处为表格(1984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一览)=] 说明:1.表中标准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
   2.表中标准适用于革命残废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3.表中列款数为全年数,一年分1、7月2次发给,每次各发一半。
   1985年7月1日起,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生活补贴一等每人每月发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6元,三等每人每月4元。1986年1月1日起,对原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6元,即将等每人每月由32 - 36元提高到38- 42元;一等每人每月由28 - 32元提高到34 -38元。同年7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特、一等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1989年4月起,对享受抚恤金并领取伤残保证金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肉价补贴原每人每月2元增至6元;7月1日又增补革命伤残人员鞋袜费每人每年20元。
   1990年,抚恤伤残对象210人,发放抚恤费3. 43万元。1991年,《浔阳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对发放对象、时间、发放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对因战、因公、因病伤残人员的抚恤金进行调整,其中因战特等为每人每月360元,三等乙级为每人每月70元。
   [=此处为表格(2005 - 2010年伤残军人抚恤一览)=] 第三节 褒扬烈士 浔阳人向有缅怀先烈、拥军优属之传统。自宋明以降,对为国家、为民族英勇献身之烈士,或建祠设社,或筑墓之碑,以为永久纪念。境内庾亮楼、清风阁、昭忠祠、岳王祠、塔公祠等则为祭祀庾亮、宋钧、岳飞、塔齐布等人而建。
   民国时期,为褒扬在北伐战争中牺牲的官兵,于甘棠湖南岸建忠烈亭。1913年,为纪念九江光复,改延支山揖庐亭为光復亭,镇守使戈克安题联云:“我辈复登临,壶觞须就陶彭泽;群公有惭色,勋业终归马伏波。” 1917年1月,为安放反袁志士徐子鸿遗骸,在南门外山川岭修建徐子鸿烈士墓,孙中山题写墓碑,蔡元培撰墓志铭。
   1927年,“四一二”暨“七一五”国民党反革命政变后,九江卫戍司令于7月25日对浔阳革命人士进行大搜捕。8月9日,将彭江、张如龙、熊好生、吴九思、曾炳生、戴振球、饶柳门、张敦鑫、王汝霖、丁巨轩、熊殿亚、周礼泰、丁藩、徐凌云、徐玉书、丁省三、张伟、王伟烈、吴学符、陈忠珍、卢镜华、郑青麓、罗树梅、徐亚福、白盛泽、冷先甲26人集体枪杀于大校场。事后,中共九江党组织将这些殉难烈士的尸体进行收殓人墓。1928年5月,为褒扬“济南惨案”中南京政府战地政务委员会外交处主任兼山东交涉员蔡公时(九江市人)为国殉难,在甘棠公园内建公时亭和纪念碑。
   1947年4月,国民政府规定对抗日阵亡将士每年举行春秋二祭,春祭为3月29日,秋祭为10月10日,公祭时,由社会各界及民众团体代表参加祭典,后又在祭典时增加追悼抗日战争中死难民众内容。6月,为崇敬蔡公时报国精神,激励人民增强民族意识,将环城路改名公时路。1949年3月,在同文中学举行纪念先烈大会,有驻军及机关、团体、学校等30多个单位1 000余人参加,由第八绥靖区副司令官主持,履行献花圈、宣读祭文等仪式,各机关、商店、学校,悬旗张贴标语、出墙报、散传单等,以示纪念。
   1949年5月后,对革命烈士的祭扫活动,逐渐形成经常化、制度化。每年清明节都照例组织扫墓活动,以示对革命先烈的怀念和崇敬。1950年至1951年8月,由社会捐资在甘棠公园建一座高20米的烈士纪念塔。
   1953年清明节,市区组织1 000人以上的扫墓队为革命烈士添土扫墓,植树献花,并立墓碑21块。7月,在甘棠公园烈士纪念塔旁勒碑一通,碑文记叙1927年为革命献身的烈士业绩。1957年,组织3个大队,即机关干部、工人、居民180人为第一队,各学校及居民125人为第二队,工商界及居民180人为第三队。各队群众向烈士墓敬献花圈,并在陵园内植树300余株。1958年,在南湖公园西南夏家咀处征地53亩,修建九江市烈士陵园。
   1962年4月5日,市区组织各界代表100余人由副市长钟鼎领队到烈士墓前培土植树。“文化革命”期间,祭扫活动一度冷落。1976年后,恢复原有制度,其范围更趋广泛。
   1979年重建烈士陵园,先后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彭江等11名烈士骸骨与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负伤经治疗未愈而牺牲的34名烈士的骨灰移葬于陵园内。1985年,开展学习在对越(南)自卫反击战中英勇作战牺牲、昆明军区授予其“智勇双全炮兵排长”称号的九江籍解放军某部排长朱勇活动。1986年,市民政局拨款5万元新建长200米、宽4米的麻石登山路1条。时陵园内安葬各个时期为革命牺牲的烈士共1 200名,其中著名烈士墓27座。清明节期间,各界人民群众及青少年前往陵园祭扫、瞻仰,成为革命传统教育必修课。
   1991年,在蔡公时殉国63年之际,在甘棠公园旧址重建纪念碑,编印《外交史上第一人——蔡公时》纪念专辑。
   第四节 复退安置 秦时,士兵60岁免老(不再服兵役)回乡,恢复庶民身份,分给田地务农。西汉诏精减官兵,各归其县,按照军功爵位高低,赐给土地和宅田。尔后各朝虽有“终生为兵”者,但大抵实行“有事出征,事毕遣归”。清时,士兵退伍发恩饷2个月和退伍凭照,护送回家,听其自谋生业。
   民国初无定制。1929年,国民政府为谋退役回籍官兵乘坐车船便利及维持各车站轮埠之安宁起见,中央在浔直设九江指导所,配正副主任各1人,指导员4 -12人,负责对编遣区所遣散之退伍军人途经浔阳时,指导其乘车船,协助调换车船票,通知路局或轮船公司准备车船或留备座位,以及办理过境时的伙食和住宿。1947年,国民政府令各地成立协助退伍军人就业辅导委员会。1月,属县成立筹备委员会,在八角石、庐山路、滨江路、火车站等4处设立登记站,进行登记,以协助退伍官兵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1950年起,人民解放军实行有计划的整编复员和转业、退伍,属地政府为做好安置工作,设有专门机构,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1950年8月,属地成立复员委员会,在市区建办复员军人招待所,专门办理来往过境复员军人的住宿及车船票等事项。1953年5月,改复员委员会为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民政科内办公。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1959年初,始办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但零星的志愿兵转业,至1965年结束。义务兵退伍安置,原则上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对副排级以上军官转业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无技术专长,文化程度在高小以下的转业军官,则由劳动部门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安置。对从企事业单位应征人伍的退役兵,给予复工复职。如原单位已被撤并,由安置部门发给适量的退职补助费。1961 - 1962年,工厂企业精减退职职工中,有的退伍兵也被精减,其退职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1963年始,城区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改按系统分配安置的办法,原则上回到父母所在的系统单位,但也有协商安置到其他系统单位。“文化大革命”中1969年,当年退伍的义务兵统一安排为国家正式工人。
   1977年,对农村入伍的伤残军人或带病回乡和服役8年以上的单身以及配偶是国家职工的退伍军人,安置在街道集体单位工作。自1978年始,城区义务兵的退伍安置,统一由省下达指标到各个系统,由系统包干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主要是扶助其勤劳致富。
   1983年,对在部队立过三等以上战功,二等以上军功或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荣获大军区先进个人称号的农村退伍军人,安排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对农村退伍兵实行“军地两用人才”的推荐安置。1985年,区、街道相继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根据单位需要和退伍军人的技术特长,提供人才信息。
   1990年实行冬季征兵。据市安置办“城镇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卡”制度,对城区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退伍后,持“退伍安置卡”到征集地安置部门报到。安置办核对无误后,依照退伍安置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安排工作。同年2月,开展农村义务兵退伍后的养老保险工作,养老保险年龄分别为55岁、60岁2个档次。保险费从义务兵优待金中提取。1991年,对应征人伍青年无非农入伍通知书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后改为无非农入伍通知书的一律不予安置。
   1995年,提倡和鼓励城区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者,保留其2年的安置资格。1996年,对进藏兵退伍后,农业户口的安排专项指标给予“农转非”,统一安排工作。
   2001年,城区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除按指令性计划,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外,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受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4年始,自谋职业的城区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的,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2005年,对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选改为第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士兵;精简整编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年,安置农村退伍兵1人、城区退伍兵25人、军官1人。
   [=此处为表格(1985 - 2011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一览)=] 第三章 救灾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境内自然灾害,向以水、旱灾居多。元天历二年(1329)饥甚,江州总管王大中借富户粟米以赈贫民,免富户杂徭以为息,约半年归还。
   明万历十六年(1588)大旱,十七、十八年大饥,知县谢廷训截船从外地籴谷,平粜于灾民。 清康熙十年(1671)大旱,饿死甚众,民鬻子女无数,流亡十之七,知府江殷道派员于各庙观施粥,救活老幼数万人。三十三年大水,知县宁维邦宽征捐赈。四十七年夏大水、秋旱,知府朱俨、知县张近光外籴粮米1 200石,减价出粜,并设粥厂2所,施粥月余。
   雍正五年(1727)三月大雪,城郊秧种俱坏,巡道刘均乞籴川、湖,减价出粜。
   乾隆五十年(1785)夏大旱,由冬及春大荒,平粜仓谷。五十三年秋大水,对堤溃之地,奉赈并给银修理房屋,钱粮缓征,灾甚蠲免。
   嘉庆七年(1802)夏大旱,奉文蠲免钱粮十分之一,其余分2年带征,并借给种子、口粮;九年又遭水灾,种子、口粮无力偿还者准予蠲免。
   同治、光绪年间发生灾荒,多依靠义仓储备积谷赈济。
   民国时期,江西各地创设赈务会。1931年成立九江赈务分会,县长兼任主任委员。是年夏,境内遭受大水灾,赈务分会无能为赈,仅在善后发赈款1. 38万元。县政府被迫设灾民收容所5处,收容5万余人,余下发给外出护照170余份,让万余灾民流乞乐化、新建、南昌等地。
   1934年,县境大旱,上海义赈会拨救济米1800石,省拨赈款7 000元,大量灾民仍以蕨芨、葛根度日,或行乞四方。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方针,一面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保障灾民生活;一面扶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54年夏,长江水位高达22. 08米,城区水淹过半,属地党委、政府和九江港务局即刻紧急救援。先后调集抢救灾民轮船10艘、民船410只。派遣医药卫生队14支、131人;发放救济款32.5万元(旧人民币),提供口粮、种子、耕牛、农具、房屋等无息或低息贷款24.8万元。
   1962年6月下旬,境内连降暴雨,沿江滨湖洪涝成灾,市府急拨赈款、粮食、棉布,安排灾民生活。继而拨出房建补助费,救济木材、毛竹、玻璃等维修倒塌房屋;同时提供贷款、扶助金,帮助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1978年大旱,市府下拨救济粮、救济款、抗灾救灾补助费,提供口粮贷款等。
   1983年夏,沿江滨湖遭受特大水灾,区府及时发放生活救济款、安排救济粮,提供口粮贷款。同时发放衣被补助费、房屋维修补助费,为灾民治病免收医药费。
   1988年8月下旬,连降大雨,白水湖、金鸡坡辖区大面积农田、鱼塘受淹,区府拨款救灾。
   1995年7月暴雨,白水湖、金鸡坡街道大王庙村、金鸡坡村、时家垅村水稻、鱼池和菜地受淹,区府拨款救灾。
   1998年3—8月,连降暴雨,大暴雨,城区外洪内涝达1个月。全国各地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神,捐赠物品248万件,捐款37. 93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8年抗洪抢险期间各地捐赈物品一览)=] [=此处为表格=] 2008年1月,遭遇风雪低温冰冻灾害,成立浔阳抗冰救灾服务点,给过境滞留人员发放方便面2 656箱、面包蛋糕1 025箱、快餐盒饭l 300份、纯净水1 169箱、牛奶40箱,提供热水姜汤150桶,发放药品价值2.1万元,救助滞留旅客3万人次,走访灾民购置救灾棉被200床。是年,市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39万元;接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9万元;区府拨付救灾款10万元。
   第二节 扶贫济困 病溺拯济惠民药局:明弘治间,九江知府高友玑在府署左前侧构筑医学,中设惠民药局。嘉靖八年(1529),知府马纪见民多灾疫,增施医药于局,贫病者随取随给。
   体仁堂:附设求生局。清道光十三年(1833)七月,邑绅郑报谷、蔡瀛等倡建,专事掩骼埋胔、救生拯溺,知府张寅、知县吴正纬捐廉,并倡谕铺户、居民、船商、木客共襄义举。堂宇设九江南关下首,前楹面正街,悬体仁堂额;堂后坐江岸,构小楼,竖救生局额。咸丰三年(1853)正月兵燹。同治二年(1863)九月,官商筹款择龙池寺右首重建。继为施棺瘗死、募船拯生、捡骸修冢、舍药济民不遗余力。
   官医局:成立于清光绪九年(1883),由当时郡吏捐资数千金,设局于西门口浙江会馆,聘有医生并设有药房,后毁于兵乱。
   孤残养济 养济院:明洪武初年建,址设城东大街,收养民无依靠者,每人每月给米3斗,冬、夏给布少许,死时给棺木,屡兴屡废。清雍正末年,知县张思恬重修,址设东门关帝坡下,有屋二重共36间,额养孤贫72人,每人每日给银1分,从地丁银内开支;道光二十四年(1844),增贡罗三酉捐款维修,有屋2重,东西各36间,咸丰兵乱再毁后未复修。
   育婴堂: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知县张近光始建,址设城东大街,有房屋6间,初乏经费,形同虚设。至乾隆十九年(1754)乃由各方捐赠及官府划出部分芦课为之资助,遂得以正式执事。道光年间为扩充经费渠道,官府决定对过往停泊于浔阳码头的船户,按船抽捐,并饬茶、木、盐、商酌助银两。同时将各项所收之银两,存于典当铺生息。咸丰期,兵乱堂毁,一度停办。至同治三年(1864),恢复旧观。阅三年,又加扩建,同治十年(1871)复得清廷一万两赠银,经费从此益充。除原在府治东街所建正屋二重3间,边屋6间外,续于市区购置房产8处。
   仁慈堂:成立于清光绪十二年(1886),为法国天主教堂在浔城所设的附属机构,先后办有中学、小学、医院、孤儿院各l处。经费来源除在市区百余处房租收入外,由上海总会拨助。至光绪二十六年(1900),该教会又复设福音堂孤儿院,均以慈善为名,收养贫苦女孩数百名,后因兵乱不靖,恐遭不测,于20世纪20年代初停办。仁慈堂则延续60多年至1949年浔阳解放。1951年10月,为市人民政府所接管。
   普济堂:清乾隆三十一六年(1771)始建,嘉庆十二年(1807)九江关督广惠捐修。址设考棚侧,有正屋2栋6间,边屋24间。额养孤贫55人,每人每日给米8合,盐菜银8厘3毫,月给茶肉银2两7钱5分,三节(春节、端午、中秋)赏银各1两1钱,病故给棺木银1两1钱。新收老人,隆冬给棉被、袄裤银共1两9钱7分5厘。延至同治十三年(1874),尚有正屋两重、边屋20间,后堂屋遭毁,未能重建。
   积善堂:亦名救生公局,创办于清道光十三年(1833),原为体仁堂之附属机构,堂址设于市郊姑塘镇天后宫左。设有船只救生,体仁堂在咸丰朝兵毁后,同治朝复修时,因奉巡宪廷谕,由九江关督设立红船救生,积善堂遂毁而未建。民国初年,浔城部分人士呈请政府当局继续办理救生事项,发起筹建义渡局,并向市民开展捐募,添置太平帆船及房产,以房租收入供船工之薪资,此举一直相沿至1949年,后因气象预报设备日臻完善。加以汽轮渡江,救生设船无实际意义,遂撤销。
   救济院:1930年12月,以私立育婴局、孤儿院、麻风院改组而成,设育婴堂旧址。县办,额养孤贫72人,年经费支出3 368元,省库支给口粮费2 628元。1938年,日军入侵停办。1945年10月复兴,下设残疾收容所和育婴所,收容残疾人、婴儿88人,雇保姆12人,每人每日给代米金60元、柴菜金40元。1946年7月,撤销救济院及育婴所,保留残疾收留所,并更名残疾教养所。1948年,县残教所收容残疾者100人,县库支拨口粮款1 860万元。
   五保户:1956年起,境内对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保吃、保穿、保烧(柴火)、保教、保葬,使其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20世纪60年代初期,“五保”内容发展成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给标准依各地生产水平而定,口粮(指稻谷)在360斤(不足的要补足)以上的年供养金为55元,450斤以上的60元,520斤以上的65元,粮油等按人口分配的物资由生产队提供,供养金、医药费和丧葬费由生产大队从公益金项下支出。80年代初,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部分五保户采取分配口粮田由代耕人包养,所有五保供养金(含代耕费)由生产大队(村)在社会提留中统筹安排。随着生产的发展,五保供给标准逐年提高,遇有特殊困难还可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或冬令救济。1982年,集体供给散居五保户17户、22人,孤儿1人,共计供给经费2 135元。1982 - 1985年,全区共支出五保经费7 665元。
   第三节 专项济困 退职老残救济 1961年,为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精减城市人口,市府批准在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3 590人办理退职手续。嗣后,退职职工中,有因体弱、患病等而生活困难。1965年,根据国务院部署,第一次将其中240人列为救济对象,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申请、调查、审批工作暂停。1982年续办,至1984年,经审查办理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除亡者外)84人,另对不符享受原工资40%待遇的精简退职老残人员实行定期救济。另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对象的疾病医疗费给予2/3的补贴。1986年,先后增加资2次,1月份增6.8元,7月份又增10.2元,共增17元。 2005年,对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进行调查,全区尚有精减退职职工63人,其中需要享受原工资40%的35人,需要社会救济28人。2006年,享受原工资40%的有35人,享受社会救济的27人。2007年,享受对象34人。2009年,享受原工资40%人数和社会救济人数一体化,提高生活补助费至200元,享受对象54人,年救济金额3. 96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3 - 2011年退职老残职工救济一览)=] 城市低保1994年,按照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精神,进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宣传发动工作。1997年年末,进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1998年上半年完成低保制度建立。1999年6月,低保工作进入实施保障阶段,此后,实施5次提标。1999年7月1日,由80元提高至104元;2003年7月,下发《浔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补助金额由104元提高至130元;2004年11月1日,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提标,常保对象由130元提至180元,非常保对象由130元提至160元;2006年,下发《浔阳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管理制度。是年1月,浔阳区被省民政厅授予低保工作先进区。2007年7月1日,常保对象由180元提至200元,非常保对象由160元提至180元;2009年1月,浔阳区被省民政厅授予2008年度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区。7月1日,常保对象由200元提至240元,非常保对象由180元提至210元。2010年1月,浔阳区再次被江西省民政厅授予2009年度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区。7月1日,常保对象由240元提至300元,非常保对象由210元提至240元。是年12月,浔阳区连续3年被江西省民政厅评为年度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区。
   [=此处为表格(2000 - 2010年浔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城乡医疗救助 2003年始,进行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初见成效。2005年7月,制定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成立专门机构。采取减免门诊费、大病医疗救助2种方式提供医疗救助。至是年,救助患病低保对象l 846人次,大病救助对象21人次,救助额17.8万元;个人最高救助金额4 000元。2006年l1月,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区府下发《浔阳区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门诊救品救助、慢性病救助、常见病住院救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定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定点医疗机构,城乡低保对象凭医疗救助证免费享受60 - 120元的药品。2007年1月24日,举行城乡医疗救助证发放暨春节“送温暖”活动仪式,向全区3 457户低保家庭和9名患重病困难群众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证和医疗补助金,7月,区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将城乡医疗救助大病病种由原9种增至14种,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由原20%增长25% -35%,年救助金额最高达1万元。对患有救助大病病种确无经济能力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给予病前救助或一次性现金救助,同时推行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制度。2008年5月,区府下发《关于完善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的通知》,取消大病病种限制,救助比例提高10%,救助标准分别提高至l -1.5万元,最高可达4.5万元。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机制,对低保对象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救助额度实施垫付,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6月,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救助+关怀救助+重点救助+二次救助的医疗救助工作模式;城乡低保“边缘户”大病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大病病种由14种增至20种,低保“边缘户”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以解决。
   [=此处为表格(2003 - 2011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此处为表格=] 爱心超市2005年始,区府年列支专项资金18万元作为爱心超市救助资金,为300户特困家庭发放爱心救助卡,凭卡每年可在爱心超市领取价值600元的日常生活用品。2006年4月,建立爱心超市捐赠区、发放区、义卖区、仓储区、洗涤区“五区一体”的370平方米爱心救助平台。2007年7月,每月每户特困家庭救助金额由50元增至70元,每户全年救助资金为840元。2008年春节期间,发生冰冻雨雪灾害,为300户救助家庭分别送上价值200元年货。“爱心超市”成为政府“民生工程”组成部分。至2010年,爱心超市共发放物品价值83.2万元,惠及300户特困家庭和900户低保家庭。
   临时救济 1949年浔阳解放后,属县民政部门,于每年冬令救济中对缺衣少被贫困户,亦直接赈济衣被或棉花棉布。1954年,市区冬令救济中,发棉衣590件,棉被77床。1961年,发棉衣387件,棉被51床。此项救济,凡属灾年,尤以冬令季节,必不可少。
   2008年,区府下放《浔阳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落实2009年区配套资金6万元,省市下拨21.4万元,至9月发放13.5万元。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养老育孤 1949年浔阳解放后,养老育孤事业,统由政府民政部门管理。残老所、育婴室及城镇福利院,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法生活的残老孤幼负责收容供养。1990年,驻区市福利院收养在院老人、孤儿共93人,其中老人61人,幼儿32人,年龄最大的96岁,最小为刚出生婴儿。均配有专人抚养,伙食、衣被、医疗、老人零花钱及住房费全由福利院解决。日常生活,l周2次肉食,2次面食、节假日另加菜。老人60岁以上生日另加晕菜,80岁以上再加生日蛋糕,并组织全院人员为之祝贺。重九敬老节,老人参加节日座谈会。对孤儿则亦养亦教,够入学年龄的,送其上学就读,招工考干均考虑优先。
   1980年后,街道、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中,对辖区的孤寡老人,实行“两定”(定时、定人)、“四包”(包买煤、买米、洗衣、生病看护)的包护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亦有参加此类活动,做到上门服务,亦有赠衣物、食品、儿童玩具、生活用品和现金。市、区属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到院给老人、儿童进行免费健康检查,中小学校间尝组织文宣队到院为老人慰问演出。
   对散居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则由区街道视其生活情况予以定期定量救济或供养。
   1987年7月,建区社会福利院,实行对无子女、无亲属赡养或子女双职工或年老多病无人照料之老人自费收养的居家供养办法。2003年始,投资370万元,征地30亩,对区福利院进行扩建改造。2005年7月,中央民政部确定浔阳区为“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活动”试点单位,随即构建以社会福利机构为龙头,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机构养老、专业服务、邻里互帮、义工援助、协会维权”五位一体养老模式,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2006年7月,区福利院两期工程建设竣工,新建面积4200平方米,旧房改造面积900平方米,新增床位244张,新增收“三无”对象23人,代养社会老人89人。
  2007年,为100名65岁以上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2009年3月,制订《浔阳区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法》,实行“365”霞光行动为内容社区养老模式。6月,新建区福利中心,建筑面积4 000平方米,新增床位200张,配置高、中、低档设施,满足不同经济收入老年人人住需求。
   [=此处为表格(1987 - 2011年区社会福利院供养人员一览)=] 第二节 扶残助残 1949年前,残疾人受人歧视和冷遇,谋生无路,就业无门,聋哑人只靠卖字画、卖劳力糊口;盲人靠算命卜卦度日,说书卖唱求生,又或沦为乞讨,苟延残喘。算命盲人为谋求生存,结成行会组织“瞽目神会”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浔阳解放后,对迷信职业进行取缔,对从事算命盲人加以教育,给以社会救济。说书卖唱的盲人,经文化部门审查,允许从事曲艺演唱。1957年,开办盲人职业培训班,组织生产自救和安置在福利工厂工作。是年,市府收养的36名盲人(男15人,女21人),有23人参加搓麻绳、草绳、织绒衣、糊火柴盒等生产自救。其中搓绳生产组14人,年产草绳0.7万公斤。1959年,安排71人参加各种生产,其中聋哑人34人,盲人37人。市民政局拨款5 000元,购印刷机l部、铅字700公斤和切纸刀等设备,创办聋哑人印刷厂,安置15名聋哑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福利生产停滞。1975年,新建综合福利厂(后为制线厂),安置部分聋残人员。
   1980年6月,扩大福利生产,安置聋哑人130名。尔后,又从制线厂划出部分职工,创建福利化工厂,先后吸收聋残人39人就业。1984年,各工厂、企业和街道办福利厂,共安置210人。1981年、1982年、1984年和历届聋哑学校毕业班的学生26人,均由市、区福利厂作统一安排。
   1990年始,全区建立孤溪埂、濂溪、姬公庵等8个社区康复点;组织各种培训班、函授班,进行康复训练、教育20余次,培训各类残疾人及家属67人次,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训练及家庭康复训练能力;完成小儿麻痹矫治手术139例;为182名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为5名肢残人装配矫形器;用品用具站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数十种经济适用的专用工具600件,为21名低视力患者配戴助视器。1995年、1996年、1998年3年间,先后为69名残疾人及其家属解决户口“农转非”问题,解除生活后顾之忧。1998年,完成“四位一体”(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站、残疾人康复指导站、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建设;各街道完成“三位一体”建设,残联组织得到完善和加强。 2000年始,先后创办卷闸门加工厂、宏鑫建材经营部、木业工艺制品厂和津玉饮料厂,为60名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同时,通过与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协调,鼓励和扶持2 000名残疾人个体从业,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婚姻制度 浔阳历来沿袭封建婚姻制度,习惯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门当户对。允许纳妾、蓄婢,歧视寡妇再嫁,童养媳、买卖婚姻等劣习不同程度存在。太平天国时期曾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主张天下婚姻不论财,并由婚娶官发给“合挥”(结婚证书)。
   民国时期,1930年,《民法》规定,男十八,女十六,为结姻年龄,有主婚、证婚、介绍人齐全,即可举行婚礼,夫妻俩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1931年4月,国民政府曾发布过一些保护妇女儿童的训令,严禁蓄婢养妾和虐待童养媳,提倡自由恋爱;一夫一妻制。1943年,《户政法规》规定,结婚需申请登记,并签发准许证。此后至1947年,县地政府也有取缔买卖婚姻的提案和改善婚姻习俗的倡导,但大都未得实施。而达官贵人、富贵豪绅则可三妻四妾,政府从未过问,老幼被遗弃,妇女受虐待,无法律保障。
   1949年浔阳解放后,人民政府大力宣传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冲击封建婚姻制度。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施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才得到法律保障,一切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等封建陋习均在严禁之列。男女婚恋真正获得解放。自此始,青年自由结婚、自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废除买卖婚姻、解除包办婚姻渐多;并出现童养息回娘家、寡妇再婚、尼姑还俗结婚等现象。1952年,婚姻案占民事案件76%。1953年,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分期分批培训干部,依法公开处理各类不合理婚姻案件多起,婚姻法遂深人人心。“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旧俗有所抬头。1980年10月,经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男满25岁、女满23周岁为结婚年龄,婚姻家庭关系趋向稳固。据1990年人口普查、是年准予登记结婚2 954对,恢复结婚】2对,申请结婚未登记18对,准予登记离婚108对,调解不离34对,转法院处理1对,随后因商品经济发展,新旧观念交替,未婚同居或未婚先孕现象时有发生,离婚率有所上升,婚事奢办较为普遍。
   婚姻登记 民国前没有正式婚姻登记。正常之男女婚姻各由家长出面交换婚贴(又称龙风柬),填上新郎、新娘姓名,证婚人、介绍人签字,由主婚人在婚礼上宣读,或在报纸上登载结婚启事,以此作为婚姻契约。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曾订结婚登记暂行规定,要求男女结婚向区、镇公所登记,领取结婚证,违反者要处理罚款,但未能实行。
   1950年5月,城区建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发证。经审查发证率为86. 7%。1952年,为方便群众,简化手续,登记业务由一、二、三区人民政府办理,市民政科每半年到区检查一次,月终由区书面总结,每季报统计表1次。此后,由于基层组织变动,除水上区仍办水上居民婚姻登记外,其余均由民政科办理。1953年,简化结婚需要介绍人、证婚人的证明和离婚需有逐级部门介绍等手续。是年,经审查发证率为95. 2%。1954年,实行婚姻健康体检,指定专、市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为婚检单位。同年9月,改用全省统一制发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婚证和申请书,结婚证每对收取工本费l 200元(旧币),离婚不收。10月,规定结婚由街道办理登记发证,但申请离婚、复婚者,仍统由市政府民政科兼办。1955年6月,据中央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在城区由区人民委员会,农村为区公所,登记业务,统属县(市)区民政科管理。
   1959年2月,规定登记机关对部队政治部来函调查革命军人未婚妻情况时,应予调查核实,将回复结果,连回部队来函,径送民政科核办。11月,登记工作复由水上、八角区、双峰、湓浦、环城、滨兴、官牌夹7个街道办事处办理。区以下机关干部、职工群众申请结婚证,由区公所办理。撤区后移交街道办事处办理,并由民政干部或文书兼管。这种兼代形式延续至1983年。
   1983年起,与外国人、外籍华人结婚由市民政局登记和管理,使用刻有涉外婚姻登记字样的专用钢印。凡外籍办理申请登记的,必须持有国籍护照、回乡证;公安派出机关的居留证;外交领事馆认证,居住国婚姻状况证明;国外所在单位证明(含职业、经济状况或原籍单位婚姻状况)等证件齐全,方可办理。
   1984年,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证书》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趋于稳定。1986年,采取以会代训用办学习班等方式,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政策及登记程序。
   1990年,实行群众监督亮牌收费,张挂婚姻登记须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全省统一印制的“一书”(申请书)、“一证”(结婚证)、“一卡”(结婚当事人登记卡),将有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专人保管。区政府组织婚姻登记员,互查评比,总结与推广金鸡坡街道办事处在婚姻档案管理和婚姻调解工作经验。
   1995年4月,成立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统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2009年,浔阳区被民政部授予2007 - 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
   [=此处为表格(1995 - 2011年婚姻登记数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二节 殡葬管理 浔阳历来多为土葬。官宦富户墓葬讲究;一般之家亦多用棺木,营造坟台;贫苦市民则有土垒,亦有草、席裹身,暴骨荒野者。1935年,省政府曾颁发各县市没置公共墓地办法,又于1936年训令禁止和取缔埋葬公路两旁之假葬或露天未掩之棺木,藉重卫生。但虽令不行,乱埋乱葬现象仍有增无减。市区西南之湖北山,东南三里街之芝麻垅,及小南门外东门外和黄土岭一带,都曾设为义冢。有钱人则另选墓地辟作“山庄”;有的会馆祠堂,还供丧户停放棺柩的湖北会馆,有时停放多达30具,长期停放待葬,并着人看管,这种现象,延续至1949年解放初期。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提倡殡葬改革,要求简葬薄殓。1958年5月,征用九江县大桥乡马宿岭6亩作为市区公共墓地,迁入各处散坟墓1 000余具,并成立市公墓管理委员全。1959年1月,颁布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墓地分设棺葬、骨灰、回民、儿童(15岁以下死者)、基建迁坟等5个墓区。1963年2月至1973年7月底,相继征地612. 33亩,公墓面积达617亩。1973年7月,成立殡葬管理所,组织火化宣传车,印发“推行火葬,破除棺葬”宣传材料。1974年,市革命委员会颁发推行殡葬的通告,号召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丧事新办。殡管所协同湓浦办事处,在孤溪埂居委会,进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的试点。1977年,火葬957具,占市区死亡人数78%,后一度有所下降,1981年仅396具,占死亡人数57%。
   1982年起,停止棺葬,实行火葬,同时撤儿童墓区,增设新规划区,墓地分设火化区、原棺木区,原旧迁区、原自迁区、规划区和回民墓区,葬有各类坟墓达4万余具。同时对各区坟墓区实专人登记入册,注明墓位区,片、排号、位号,便于查找。是年,火化率仍很低,仅占48.2%。1985年,进一步规定职工死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给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并重申取缔棺木市场和经营土葬用品。是年,火化率达65.9%。1986年2月,对驻区(市)单位的死者尸体未火化者,追究领导和承办者的责任,家属除免办抚恤金、补助费外,并免办其子女补员手续。是年,火化率上升至71.3%。1988年,规定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街道居民、农村村民去世后,遗体一律火葬。对违反规定的丧户和用车单位与驾驶员以及生产经销棺木的单位和个人,除维持原规定外,再加罚款。各单位、部门、街道和居委会成立丧葬理事全(亦称红白理事会),把丧葬改革列入创文明单位、文明街道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内容。当年火化率达89. 9%。1989年,对11岁以下儿童尸体免收火葬费,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死后尸体报经市、区民政局审批,给予酌情减免火葬费。对少数火葬确有困难者,按市、区殡葬管理规定,选择偏远荒山瘠地建立集体墓地,不准乱埋乱葬。是年火化率达93.5%。此后区内棺葬停止。
   1990年,甘棠、湓浦、滨兴、白水湖、金鸡坡街道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分别成立,掌握殡改情况,帮助居委会解决问题,发放“吊唁信”,做好60岁以上老人建档工作。2010年全区火化率达98%。
   第三节 地名管理 浔阳地名均为历史形成,无专门机构命名,且常随意更改。“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名政治化,更名、重名现象严重。
   1983年11月,开展地名普查,查明地名条目1 183条,建地名穿孔卡625份,废去地名12条,更名5条。普查中查阅《九江府志》《德化县志》《庐山志》《中国古今地名大词典》《中国名胜大词典》《九江指南》及有关宗谱、碑文资料。以1:5000比例尺地形图为基础资料,普查范围包括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为农村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街巷等名称;独立存在的重要厂、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渡口、码头、场等名称;重要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名称;著名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园、游览、胜地和其他重要的自然地形、地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为山、河、湖、地、片等。
   20世纪80年代初,全面更换门牌,规格为14x12厘米,铝质牌面啧漆,蓝底白字,编号顺序西起东止,北起南止,西双东单,北双南单,安置于每户门头正中。
   1985年5月始,区地名办与九江市地名办、庐山区地名办联合编辑《九江市地名志》,收录浔阳区地名条目1 183条,其中:行政区划名称257条,自然地理实体23条,人工建筑49条,纪念地、名胜古迹21条。
   1986年8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词典·江西省》编纂,据省分配来词68条,平均每0.72平方千米、3 528人采收1条。其中:一类(市、县)地名46条,占0. 67%;二类(自然)地名1条,占1.4%;三类(水利电力设施)地名2条;四类(交通)地名10条,占14.7%;六类(名胜古迹)地名9条,占13.2%。词条中有省指定采词3条,省级重点企事业单位9条,名胜古迹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条,有历史意义的地片、街巷8条,属市区主干道的道路地名10条。
   是年,在26条主要街道设置路牌963块,搪瓷烧字,牌长90厘米,中央宽45厘米的六边棱形,周边天蓝色,白底黑字,汉语拼音和方向指示为大红色。
   部分地名考略 浔阳:初称寻阳,以地处寻水之北而名。唐武德四年(621)更名浔阳。浔阳之名始此。
   甘棠:以西周召伯南巡不忧百姓、居甘棠树下之典,纪念唐江州刺史李渤善政,遂更当时地名为甘棠。
   湓浦:旧有湓浦港,源于瑞昌清湓乡,北通长江,可泊舟楫。因地近湓浦港,故名。
   滨兴:因地域原系濒临洲地,南浔铁路通车后,开发者祈兴旺发达,故而得名。
   柴桑:本山名,《山海经》日:“柴桑之山,其上多银,其下多碧,多汵石、赭。其木多柳、芑、楮、桑”。西汉初建县,治在群山中,因以名。
   德化:《郡县释名》日:“言德化所暨也”。 庾亮路;东晋咸和九年(334)庾亮兼任江州刺史,“莅政以宽,使民以义,田野辟,讼谍简,军民胥安,远近悦服”。人们感念建楼,后以楼名路。 大中路:一说系纪念孙中山,一说此路(街)横贯市中,且长又大,《易经·大有》有“柔得尊位大中”,因以名路。
   滨江路:因濒临长江而得名。
   环城路:1925年九江商埠督办谢远涵为扩大城区,此路环城而建,故名。
   丁官路:太平天国战将丁太阳率部驻扎此地,治军严明,受民拥戴,初名丁官营。后用丁官路。 双峰路;立于此路可观庐山双剑峰雄姿,故名“双峰”。
   考棚:清雍正年间(1723 -1735),此地为九江府“童试”之场所,故名。
   北司路:“北司”词源于唐,为内侍省下掌宫廷事务官署,由宦官主持,置皇宫之北。同时在州县有司兵参军及司兵,掌军防、门禁、田猎、炜侯、传诸事。此地原为清军驻地,简称司,又处于北,故名北司。
   濂溪路:清乾隆五十年(1785),知府初之朴在此买地创署,办书院称濂溪书院,故得名。
   督府巷:辛亥革命九江光复后于是地成立军政分府,因最高长官为都督,故称督府。
   小乔巷:相传,此地为周瑜之妻小乔常行走之处,故名。
   桂枝巷:巷口窄小,形如桂树枝而得名。
   鸿轩里:原名大巷口,后以纪念辛亥革命烈士涂子鸿、徐伯轩叔父改称鸿轩里。
   西园:因地有九江府署西侧大花园而称西花园,后从俗简为西园。
   百岁坊:为清湘军曾国藩家族成员曾氏许老太夫人百岁所建祝寿坊。
   八角石:因地有清雍正年间九江知府蔡学颢所建八棱圆顶形亭,而名。
   梅绽坡:相传,清有梅姓商人定居此坡,植梅树数卜株,梅花绽放,引行人驻走观赏,梅绽坡由此得名。又因岁久谐音,“耳误”兼“口误”,又有煤炭坡、梅定坡等误称。
   赵家花园: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富商赵应聘在此置地建造宅第,砌筑花园,供自家享用,地以园著,遂名赵家花园。
   大校场:境内有1日日寸军队操练习武之场地。
   岳师门:相传,南宋抗金名将岳飞率部驻江州,常凯旋经过此门,百姓敬仰岳家军忠勇爱国而得名。
   老马渡:相传朱元璋、陈友谅决战九江时,朱元璋跃马过河逃过一劫的地方。
   花果园:境内因多花果而得名,亦因百姓擅扎制清明花而闻名城乡。
   金鸡坡:相传当地一张姓家中金鸡为民啄死蜈蚣精而中毒死亡,后人以纪念金鸡,故名。
   学洲桥:建桥者张谋智,字学舟,取“学海无涯苦为舟”之意,初名学舟桥,因“学舟”,谐音学洲。 延支山:系庐山余脉延支而名。又传太平天国数百名女兵驻扎此地,称胭脂山。
   龙开河:传说为神龙所开,为长江往来船只停泊避风,人们感念龙恩,称之此河为龙开河。
   老鹳塘:原名老虎塘,传说朱元璋曾失落公文于塘中,被虎入水叨起,“老虎”同“老鹳”谐音,老鹳名沿用至今。
   莲花池:明成化年间( 1465 - 1487)知府苏致中开浚,植莲而得名。
   张官巷:清初,时有张氏家族原在京城为官,全家迁至小巷集族而居,遂名张官巷。
   孤溪埂:旧有贫民在埂西搭棚杂居,埂东污水长流,故得名。
   龙山路:此地为庐山余脉,形似龙状,称龙山,路乃以山名。
   姬公庵:据传唐隆基开元年( 713)姬姓族人始建庵奉祀真武帝君,故名。
   清风阁:为纪念汉代九江太守宋钧而建,阁早毁,地以阁名。
   都天巷:因地有都天庙,以庙得名。
   圣庙巷:旧时建有孔庙,又称圣庙,始建于宋开祐年间,巷处庙旁而得名。
   昭忠祠:史载:“昭忠祠建于清嘉庆七年”,祠早毁,路以祠得名。
   荷花湾:原称蓑衣湾,为南门湖在大校场一带湖汊,后植荷花,故名。
   思贤桥:唐江州刺史李渤跨南门湖筑堤,为民谋利,百姓于堤中建一曲拱桥,以示纪念而得名。
   五桂场:清末此地有桂树5棵,虽后桂树被砍,但作地名沿用至今。
   一、二、三马路:辛亥革命后,九江商总会组织开发滨兴洲时所建,路名以序数而定,从东至西数排列。
   春安里:此地势低,春季即淹,初称春淹里。后祈“平安”之意,更名春安里,沿用至今。
   老桥头:此指1927年修的龙开河铁桥东西两头地带。
   新桥头:此指1959年建成的龙开河新桥两头地带,相比老桥头,即名新桥头。
   第四节 社团登记 浔阳社会团体登记清无史料。民国时期,规定组织社团由发起人向当地高级党部申请,党部认为合格时发给“许可证”并指导其组建,组建完成即呈报主管官署立案或备查。1942年,国民政府社会部又规定人民团体总登记事宜由各级主管官署分别处理,属地为县市政府。
   1949年5月浔阳解放后,政府依法对旧有的反动社团进行取缔,同时工会、妇联、学联、工商联等新的人民团体,应运而生。市人民政府民政科,于6月份对驻市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分宣传教育、登记备案和核实发证三步进行,至7月底,经登记发证的社团共20余个。
   1950年9月,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地方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成立登记,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社会科兼管。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松懈,工作陷于停滞,以致社团中不断出现问题,社团成立由各部门分头审批,社团批准社团,协会批准协会,有的社团未经任何批准非法成立,社团设立过多。
   1951年7月统计,市区社会团体登记中,人民群众团体5个,社会公益团体2个,文学艺术团体3个,宗教团体9个。
   [=此处为表格(1951年驻市社会团体登记一览)=] “文化大革命”中,社团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后,经过拨乱反正,渐趋正常。1989年10月25日,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辖区开展对各社团进行清理登记。
   1990年起,区民政局设专人管理社团登记工作。年底开展社团清理登记,仅市区初步摸底待清理登记的群众社团达742个。
   2000年,成立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成立区民间组织管理局,隶属于区民政局。2005年,开始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2009年,开展全区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第五节 收容改造 妓女改造浔阳为水陆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市区繁华,妓院形成的历史较久。清末民初,妓院分布在西门外大码头和赓和里范围。】916年南(昌)浔(阳)铁路车站建成通车后,龙开河西岸,渐趋繁华,经官厅谕令,所有妓院限时迁至河西三马路一带,城内各地未准营业。妓女中,按其籍贯来源分扬帮、苏帮、九江帮3种。当局对妓院准予正常营业,称乐户业,由政府制定管理办法,按章收税,名为花捐。时报花捐者仅20余人。花捐按妓女年龄、姿色,收费标准分为头、二、三等。
   1943年9月,江西省政府以02882号训令,严令禁绝娼妓,取消乐户。1947年1月,制定禁娼大纲,规定对娼妓实行严格管理,停征花捐,设置妓女就业机构及性病医疗机构。浔阳镇于街头张贴布告,明令取缔娼妓,停征娱乐税(花捐)。7月,为救济停业妓女,县警察局特设置济良所,收容被迫卖淫,自愿从良的妇女,并为之择配或介绍就业。但由于妓女经济生活终无保障和社会制度所引起的各种弊端,故虽经三令五申,却是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直延续到1949年解放。
   1949年5月浔阳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妓院和妓女采取取缔和教育改造政策。斯时市区妓女分散在赓和里、崇道里及西园介福里的部分地区共约200余人。1950年年初,政府明令禁止妓院和妓女卖淫活动,经宣传教育后,蓄妓卖淫活动有所收敛。但少数龟头老鸨及暗中把持妓业继续活动。1952年3月,市委、市政府组成专门领导小组,由公安、民政部门采取统一行动,将城区继续操技妓业和卖淫活动的妓女200人,集中在收容遣送站内进行训话、填表,逐个审查。经审查教育后,或协助劳动就业,参加剧院售票、卖茶及勤杂收场,或参加商店当营业员和民政部门主办的织布厂参加劳动生产;对有家可归的,动员并协助其回家,或择配从良,建立家庭。对少数屡教不改,抗拒政府政策法令的龟头、老鸨和惯妓则给予严厉打击。
   1955 - 1957年间,结合城市民主改革和肃反等政治活动,又进行多次打击,遂使妓院和蓄妓卖淫活动在市区得以完全取缔。
   20世纪80年代后,妇女卖淫活动又乘机沉渣泛起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1983年以来,政府亦对妇女卖淫者及引诱胁迫妇女卖淫者给予严厉打击,市区卖淫活动虽有收敛,但依然有借口休闲娱乐之名暗中活动。
   收容遣送 难民收容遣送清前无考。民国初,浔阳接受安置贫民、乞丐及收容遣送外籍灾民,多委托慈善机构办理。1935年,市区曾成立九江散兵游勇管理所,专司散兵游勇收容遣送事宜。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大批邻省难民涌入境内。1938年统计,当年九江县收容所收容外来灾民即达41 678人。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后,各地回乡路过浔阳的难民亦人满为患,收容工作繁重,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九江办事处专司过境难民膳宿及遣送,并在浔设置难民回乡站及招待所,办理过往难民收容,并按难民去向划定专门遣送路线,浔汉(九江——武汉)、浔庆(九江——安庆)、浔南(九江——南昌)、赣北(九江各县)4线。每人每天除发膳费500元(旧币)外,并依据路程远近,发给一定数量的交通费,其中浔汉线4 500元;浔安、浔南3 000元。1946年8月办事处裁撤后,收容难民工作遂归办事处所辖之九江工作队接办。12月,九江冬令救济委员会与工作队合办庇寒所,内置主任1人,管理员2人,专事收容流落街头之贫苦难民难童及老弱残人员,每日收容难民300人以上。是年,全年发放遣送费达1 271万元,月平均遣送2 000余人。1948年,又设难民疏遣站,先后接收青岛难民5批共950户,4 750人,分别安置于浔城周边各县。
   1949年5月,浔阳解放后,大批散兵、游勇、战俘、乞丐和难民流落街头。初,市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收容。6月,专署于浔设立遣送战俘招待所,由市民政科管辖,专司遣送战俘、游勇及难民工作,6 -9月,收容遣送达2.4万余人。其中战俘22 509人、难民270人、其他536人,支出遣送费1 798万元。对有些经济能力的收遣对象,则协助其代找车船,免发遣送费。11月,撤销遣俘招待所,另设残废收容所。
   1950年,九江残废收容所每月收容生活无着孤老残幼少则20余人,多则几十人。6月后,过境难民日渐减少,由难民遣送站负责收容遣送。1955年,改难民遣送站为收容遣送站,位于西园路62号,初配工作人员2人,翌年增至12人。收容对象多为盲流游民,或外省市收容遣送站路过中转人员,收容遣送站对外流人员实行勤收、快送原则,收容方法采取平时收容与节假日收容相结合;一般收容与突击收容相结合(每周收容3 -4次,在市区组织较大活动时,则采取分点分片收容);自收与社会收容相结合(凡接机关、公安、派出所及居委会电话,即派人前去收容)。
   1957年人春后,市区盲流人员增多,达1.8万人,市收容遣送站对其多数劝阻回乡,回乡不了的,则采取边收容审查,边与当地政府联系;边动员回乡生产,边组织遣送。凡被遣送回乡的,按路程远近发给路费,或组织参加一些临时劳动,帮助其自筹路费。为防止外流人员途中走失,采取“一方送,一方接”,并设立外流人员劝阻站,做好劝阻工作。
   1959 -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外地灾民大量流入市区,尤以安徽、江苏为多,日均流入500人以上,多达一天千余人,市区成立外流人口遣返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外流人口采取随流随送,动员回籍,或临时安置生产等办法,至1961年底,3年流人人口达33万人次,其中遣送回乡21万人次。
   1962年后,到浔灾民减少,但每年遣送数仍在2 000人以上。是年,省民政厅拨款12万元,在北司路20号建房屋7间,作为市收容遣送站站房。1963年,由于自然灾害,流入市区自流人口又迅增,是年收容遣送达5.7万人次。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替代民政机构,将遣送站迁至湓浦路天主堂内办公。 1979年起,民政部确定九江收容遣送站为全国的中转站,负责协助解决各地由九江中转的外流人口所需临时食宿及办理车船转运事项。
   1982年,市人民政府在茅山头垦殖场第四分场划出5.3公顷土地,为遣送站建收容房20间,同年7月,遣送站由湓浦路迁至新址。收容遣送站新址有劳动生产基地,可组织收容对象参加劳动以改善站内生活。仅1983年,收容对象参加劳动5 226人次,饲养生猪42头,收获蔬菜3 315斤,稻谷1.1万斤。1985年还组建板车队,参加市区短途运输,收入千余元亦补贴给参加劳动者。
  1988年,组织收容对象平整场地、绿化环境;对大面积生产用地采取承包,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至1990年,经该站收容2.1万人次,遣送1.9万人次,中转1.7万人次,支出收容遣送经费120.4万元。外流人员多系因灾因困而外出找副业无着者,少数系游惰成习少儿或痴呆傻人员,亦有个别上访者。
   2003年6月1 8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消收容遣送。
   [=此处为表格(1949 - 2003年市区收容遣送人数一览)=] [=此处为表格=]说明:1957、1958及至1961三年困难时期,外流人口突增,多数未被收容即劝阻返乡。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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