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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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0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摘要: 征兵制 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凡男性国民应服的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是指年满20—25岁的男子,经体检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人营,服正役6年,再转为续役至年满40岁止。年满40岁后,转入国民兵役的后期,一直持续到年满45岁,称为“余役”。
关键词: 兵役 兵役制度

内容

征兵制 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凡男性国民应服的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是指年满20—25岁的男子,经体检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人营,服正役6年,再转为续役至年满40岁止。年满40岁后,转入国民兵役的后期,一直持续到年满45岁,称为“余役”。国民兵役,即凡是年满18 - 40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均应服国民兵役。此役共分4期:初期2年(年满18 -20岁);前期5年(年满20 - 25岁);中期15年(年满25 - 40岁);后期5年(年满40 - 45岁)。当年秋季,九江试行征兵制,规定20 - 25岁男丁均应服兵役,并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配额征集入伍。1936年正式实行征兵制。
  募兵制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一般都实行募兵制。募兵条件:年龄为20 - 25岁,身家清白,品行端正,身体强壮而无暗疾,并有正常职业者。虽有这些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如此。
  1933年6月17日,国民政府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实施,次年8月又颁布《兵役法施行条例》,作为战时兵员动员的主要法规。《兵役法》规定:兵役包括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凡中华民国男子年满18 - 45岁,都有服兵役义务。至此,沿用千年的募兵制被废除。
  志愿兵役制 1950年初实行志愿兵役制,规定年龄18 -35岁,身体强壮,身高不低于1.54米,历史清楚者,方可入伍。同年10月,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九江市、县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扩兵热潮。扩兵分2期进行:第一期扩兵自当年11月至次年4月,规定凡年满18 -35岁,身体强壮,身高不低于1. 54米,历史清楚者可自愿报名,经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后参军入伍。第二期扩兵从1951年5月下旬开始,规定年龄为18 - 25岁,转业军人归队为18 -28岁,其政治条件为本人必须是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民或革命知识分子,凡是参加过反动党团、帮会头子、特务、恶霸、地主、兵痞、流氓,有政治嫌疑者均不得入伍。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境内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 22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服役期限: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3年、海军6年;1967年,又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又恢复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期满,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后,便转为志愿兵,继续留在部队。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5 - 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兵役法,对原兵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的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各4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可以延长1-2年;作为部队骨干,可根据需要,本人申请,报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为2年;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即可改为志愿兵,期限自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1999年6月,志愿兵役制士兵改称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服现役年限为:第一、二期各3年,第三、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士官军衔等级分为: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其中,六级、五级为高级士官,四级、三级为中级士官,二级、一级为初级士官。士官每年选取一次;选取程序为: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组织审批。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9年8月,根据军队需要直接在高等院校招收士官。
  民兵预备役制 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设立预备役制度,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全面进行预备役登记。1983年,开始试建新的预备役部队。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18岁以上、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 - 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可以获授预备役军官军衔,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可以获授预备役士兵军衔。预备役士兵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编人所在单位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役士兵,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编人所在单位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 - 35岁退役士兵,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35岁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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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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