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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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9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摘要: 刑事审判1949年10月始,刑事审判配合完成人民民主革命,恢复国民经济发展任务,围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和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铺平道路。
关键词: 案件 审理

内容

刑事审判1949年10月始,刑事审判配合完成人民民主革命,恢复国民经济发展任务,围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和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铺平道路。
  1953年1月至1954年2月,刑事审判必须为政治服务,同一切违反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保障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1955年5月,全省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活动,强调刑事审判必须依靠群众,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任务。
  1956年,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江西省委的指示,开展政治攻势,审判案件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使反革命分子分化瓦解。
  1957年5月始,贯彻中共中央“有反必肃”方针,对社会上流氓、盗窃、凶杀、强奸、贪污、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犯罪分子进行惩办。 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刑事审判出现“左”的错误,错误地开展反右倾斗争,轻视法制,否定法定的审判原则、程序和制度,搞乱了法院审判工作程序。从1961年下半年起,在中共中央、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法院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使刑事审判基本上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同时,对1958年“大跃进”以来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66年5月至1976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实行拨乱反正,逐步走上依法办案正确轨道。
  198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判刑事案件依据刑法定罪量刑,以公开审判为重心,逐步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办案质量逐步提高,92%以上的刑事案件是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1983年8月至1986年,法院组织力量,在中共各级党委统一部署下,与公安、检察机关一起开展声势浩大的、分战役的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在刑事审判中,始终把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妇女卖淫、制造贩卖淫秽物品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危害最大、群众极为痛恨的流氓犯罪集团和其他犯罪集团,给予摧毁性的打击。其间,区人民法院除严格依法审判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外,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一批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95%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对重大刑事案件优先审理,加快办案速度。多数案件只用半个月左右时间审结。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主要打击对象减少;犯罪类型有很大变化;判处重刑的犯罪比重减少,判处较轻刑罚的比重上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以后,法院仍然保持“严打”态势,配合当地开展各类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那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对杀人、抢劫、强奸、破坏电子通信设备、重大盗窃、流氓、贪污、贿赂、累犯等坚决依法严惩。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程序突出控辩职能,强调审判人员居中裁判之属性,在原有审判程序中略有变化。法庭调查阶段,改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全面审问,并向法庭出示所控之证据,审判人员认为公诉人未问清楚,才补充发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般由公诉机关申请补充调查,若公诉机关不补充调查,法院依职能宣告无罪。
  至2000年,区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在实施法定程序中,重视庭审前的审查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向检察院反馈;重视庭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准确地打击犯罪;严把判决量刑关,在评议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案件的定罪量刑,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001年,执行中央严打整治决策,制订强化刑事审判工作方案。在刑事审判工作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庭审时间。
  2004年,刑事审判创设未成年被告人庭前人格调查制度。对符合缓刑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尽力提供继续接受教育机会。
  2006年,刑事审判庭获“江西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07年,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审理中,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2007年年初,推出帮教责任状制度,由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法院签订帮教责任状,承诺帮教责任和义务。
  2010年,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努力做到量刑精准、过程公开、刑责适当。实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对一些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防止脱管和漏管。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加入社会调查的内容,作为量刑参考。
  2011年,按照“公开、均衡、公正”原则,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处为表格(1981 - 2011年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说明:以上刑事案件罪名有反革命、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盗窃、伤害、诬告陷害、侮辱、诈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流氓、留容妇女卖淫、重婚、拐卖人口、销赃及其他。
  民事审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民事诉讼制度开始走人健全阶段。
  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总结》,供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参照试行,把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系统地分为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阶段。其中对合议、调解等制度作详细规定。
  1958年始,在民事审判上普遍实行走群众路线,把法庭审判与群众辩论结合起来。1963 -1978年,民事审判工作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79年2月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试行)》。
  1982年3月,执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使民事诉讼制度更为完善;执行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以及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简易和特别三项程序,坚持着重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两审终审、公开审判、辩论、合议、回避等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在一审程序中增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2001年,在民事审判中开始试行庭前证据交换。
  2002年,主办如何运用民事诉讼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培训班2期。
  是年始,区人民法院在参照上级法院“三定”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并规定了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审理范围:依法审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相关的民事审判业务;办理其他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2005年,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编写《学习提纲》,以指导该类案件的审理。为使处理民商事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以维稳的目的,专门开展“百日调解竞赛”活动,其间,参赛的民一、二庭等3个法庭共结案329件,其中调解结案194件,调解率达58. 97%。为配合“创建平安浔阳”活动,在多功能大厅举办了一期全区人民调解员工作培训班。
  2006年,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主办全区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及调解业务培训,建立区、街、社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制订《开展协助、委托调解实施办法》,将民事调解职能向社区延伸,先后在3个法庭开展试点工作,加强与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街道办事处联系,深入社区联系点及协助、委托调解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调解、撤诉结案606件,调解结案率达60. 72%。8月4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予以报道《纵有三级网络,横有协助委托,浔阳组织诉讼调解网》。
  2007年6月28日,区人民法院在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就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作专题报告,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肯定。
  2008年,组织民事审判法官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0年,区人民法院把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全方位、全程式调解。调解经验被《江西日报》予以报道。
  2011年,充分发挥民商审判的调节功能,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作为办案的重要标准。
  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1年3月23日,区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8年,全省范围内开展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事人举证,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举证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1989年4月29日制定《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范围的意见》,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举证范围及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借款、财产保全、技术、联营和个人合伙、农村承包、企业承包经营等10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此后,经济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此处为表格(1981 - 2011年民事商事案件审理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2004年后,经济案件民事、商事未分开统计,统为民事。 行政审判198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1992年,区人民法院先后到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单位以授课的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听课人数近千人。并先后两次走上街头开展行政诉讼咨询活动,接待咨询群众50余人。
  1994年,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审理船民集体状告九江市港监局行政案,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5年,配合“创建平安浔阳”活动,在全区范围举办一期近300人参加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题讲座。2010年,在新《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时,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时组织法官学习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法律知识,并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难。
  迄2011年,全区行政审判涉及治安、土地、林业、专利、渔业、矿产、资源、交通运输、食品卫生、卫生防疫、药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税务、计量、工商、稽征、房地产、港监、野生动物保护、技术监督、民政、盐务、文化管理、海关等20余种行政案件。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320件,且涉及的案由逐步扩大。同时,区人民法院还受理审查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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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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