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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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97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检察
分类号: D911.1
页数: 7
摘要: 九江市地方检察厅清宣统三年(1911),设立九江商埠地方检察厅和德化初级检察厅,九江商埠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1名,检察官、典簿、录事等若干名;德化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录事各1名,职责为负责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民刑案侦查、起诉任务,必要时可调度司法警察。1914年2月,九江正式成立地方检察厅,德化初级检察厅合署办公。1914年5日,德化初级检察厅裁撤,仅设九江地方检察厅,体制沿用清代《法院编制法》。
关键词: 国家机构 检察院

内容

九江市地方检察厅清宣统三年(1911),设立九江商埠地方检察厅和德化初级检察厅,九江商埠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1名,检察官、典簿、录事等若干名;德化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录事各1名,职责为负责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民刑案侦查、起诉任务,必要时可调度司法警察。1914年2月,九江正式成立地方检察厅,德化初级检察厅合署办公。1914年5日,德化初级检察厅裁撤,仅设九江地方检察厅,体制沿用清代《法院编制法》。
  九江法院检察厅1927年,北伐战争胜利后,检察体制由“审检分立”改为“审检合并”,地方检察厅改为九江法院检察厅。同年10月,九江法院改为九江地方法院,内置首席检察官1员及检察官若干名,对外乃称九江地方法院检察处(简称九江地检处)。首席检察官与法院院长职位平等,各司其职权,互不领属。1932年,国民政府法院组织法规定由四级审判制改为三级三审制。1933年,设立江西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为第二审判级)内设高二分院检察处,下设九江地方法院。1937年7月,九江沦陷后,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从九江迁往修水,继迁余江,后驻金溪谷,照常办公。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同年12月1日,九江地方法院检察院恢复办公。
  九江市人民检察署1952年12月,正式成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九江专区分署,与公安处合署办公,编制5人,同年,九江市人民检察署成立。
  九江检察分院 1954年12月,设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同年,九江检察分署改名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九江分院。
  长江水上运输检察院1956年3月成立长江水上运输检察院,属长江水上运输检察院汉口分院领导,7月改为运输检察院汉口分院与九江分院双重领导。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1967年3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多数夺权而停止工作,1968年4月九江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公检法合并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职权,市检察院工作停办。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颁布新宪法,正式以法律形式撤销检察院机关,检察制度一度停止。1979年5月1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1980年10月成立,下设刑事、经济、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
  第二节刑事检察审查批捕20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放火、重大盗窃“五类”现行犯罪活动,九江市院(含浔阳、庐山院)受理公安机关报捕“五类”嫌疑人166人,占提请批捕人犯总数的76%。为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区检察院专题调查分析抢劫犯罪活动形式、手段、规律和特点,以及犯罪分子职业、年龄.家庭出身、平时表现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1983年,区人民检察院按照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抓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时限办理案件的通知》,为加快审查速度,抽出13名办案员,与公安机关配合,提前阅卷,参与预审,使审查批捕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率达98.5%。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批捕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在审查批捕程序上,法律限定7日内审查完毕,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运用逮捕三个条件去处理案件,贯彻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
  [=此处为表格(1985 - 2011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情况)=] [=此处为表格=]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1999年,区检察院增强监督意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主动出击,加强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联系,了解其刑事立案和破案情况,从中发现有案不立线索。
  2000年,刑事立案监督在“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务必搞准”原则指导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从中发现有案不立线索。
  2005年,区检察院落实市院“关于认真搞好立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通过各种渠道,挖掘立案监督案源。
  2006年,立案监督重点放在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
  出庭公诉1980年1月1日起,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及时起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约的具体效率,制定出“一定三包”岗位责任制(定专人审查,包案件、包出庭公诉、包两个监督和检察建议),办案过程中,注意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社会治理,做到“防前举”,作好不诉人员帮教工作,根据发案原因,向发案单位发出口头建议、书面建议,从而堵塞、减少发案数量。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向新闻单位撰稿,以案论法,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1997年,区检察院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规则,严格按照新的诉讼程序,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辩护律师提供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为法院开庭审理提供有关案件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做好角色转换,全面担负起指控犯罪主控职责。同时,做好落实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工作: 在具体案件办理上强调审查起诉的准确性,对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坚持全部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部复核证据。无超过法定时限的案件,无法院退补案件,无律师辩护时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案件。承办人做到“四阅卷”(全面阅、对照阅、重点阅、反复阅)、“三查明”(查明与案件有牵连的人、查明与案件有牵连的事、查明与案件有牵连的物)、“二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枉不纵),集体讨论,把住定性关,对定罪适用法律负责。
  [=此处为表格(1986 - 2011年审查起诉案件情况)=][=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经济检察 20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制定《经济检察案件办案程序的意见》《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意见》,按照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一般应提起公诉,但经立案侦查后,确系投案自首,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坦白交代的;案发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积极挽回经济、政治影响的,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
  1988年8月,区检察院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接待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专用信箱,为行贿、受贿案件的查处提供案源。经济检察科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案件。
  1996年4月16日,区反贪污贿赂局成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打击经济犯罪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反贪污贿赂局始终坚持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和依法惩处的方针,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为惩治腐败作出了贡献。
  1991年,全区受理经济犯罪线索60件,经济科在认真审查后,决定立案15件26人,查处大要案7件7人,涉嫌贪污案18件,19人,受贿案5件5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决定逮捕14人,全年审查20件21人,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3万元。
  1992年,随着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强,人民对反腐败的信心增加,经检科全年受理举报线索72件,经审查依法决定立案18件,涉嫌贪污案4件5人,受贿案6件6人,挪用公款l件1人,涉嫌偷税案5件5人,查处大案1件1人,决定逮捕2人,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9.6万元。
  1993年,举报线索又急剧上升并超过上年,经审查立案10件12人,贪污案l件,贿赂案6件,偷税案2件,假冒商标案l件,万元以上大要案1件1人,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3人,审结处理案件5件7人,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
  1994年,根据中共中央“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区检察院响应:“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号召,全年收集举报线索68件,立案8件8人,贪污案3件,贿赂案2件,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4人,审结案件7件7人,查处贪污贿赂大案4件,占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的50%,全年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6万元人民币。
  1995年,经检科收集举报线索50件,经初查41件后,决定立案11件,15人,其中贪污犯罪8件;大案7件,要案1件,共占立案数的72.7%,全年受理偷税案4件,立案2件,逮捕4人,挽回损失106万元,追缴入库税款168万元。
  1996年,收集举报线索92件,决定初查82件,立案25件,其中贪污案4件、受贿案共16件、介绍贿赂案1件、挪用公款l件、偷税案3件、逮捕17人、1万元以上贪污、贿赂大案15件,10万元以上特大受贿案1件,“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7件7人,挽回经济损失250余万元,返还发案单位100余万元,共查处偷税款313余万元,追缴入库税款250余万元。同年4月16日,反贪污贿赂局成立后36天,就立案12件,其中大案8件。
  1997年,收集线索197件,决定初查105件,立案11件12人,贪污案3件4人,受贿案2件2人,侵占案3件3人,挪用案2件2人,行贿案1件1人,涉税案15件,经研究决定逮捕4件,挽回损失300余万元,查补税款92万元。
  1998年,收集线索39件,决定立案7件,贪污案5件,贿赂案l件,挪用公款1件,贪污案均系万元以上大案。
  [=此处为表格(1991 - 2011年立案查处经济案件情况)=] 第四节渎职侵权检察 1981年法纪科成立,加强侵权渎职工作的力度,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到201 1年底,共立案侦查侵权渎职案件64件78人,其中玩忽职守类案件23件24人、滥用职权类案件7件8人、徇私舞弊类案件6件6人、侵权类案件19件30人、其他案件9件10人。
  第五节控告与申诉检察 1991年7月,区检察院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设立信箱,建立信访登记分发、催办、存档制度。1996年,反贪污贿赂局成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检察长接待日,宣传举报常识,使1996年的举报线索达到139件,创控申科成立后最高纪录。至1997年,共初查举报线索30件,立案4件(其中撤案l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320余万元。至1998年,共受理群众举报600余件,接待群众来访共计570余人次。受理申诉案14件,赔偿案1件。
  第六节监所检察 1981年2月,成立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1988年3月,根据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有关规定和省院《关于对超期羁押和留用已决情况进行检察的通知》,区检察院监所科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人犯。
  1989年,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把对监外犯罪的执行情况检察,会同开展法制教育,运用社会力量帮教结合起来,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90 - 1998年,区检察院监所科与市看守所一道共同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制止和防止了一些案发事件的发生。
  第七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5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共受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6余件,立案66件,建议上级检察院抗诉26件,提请抗诉15件。对于不够立案条件的申诉案,都能耐心细致地答复申诉人,从法律上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五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关九江地方审判厅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试图从“君主立宪”中寻求出路,开始变法修律,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厘定官制”。宣统元年(1909),编制审判衙门“独立机构”司法审判权,始设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两厅同设一处,其址即今九江市浔阳区延支山路19号。九江地方审判厅的主官为推事长(又名厅丞),下设推事、典符、立符、检察长、检察官、承事、看守所官等。厅内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受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推翻清封建统治,同年十一月七日,军政府接管清政府九江审判机关。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2月,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重新组建成立,检察机构仍与审判合署办公,沿用清末《法院编制法》,实行“四级三审制”。1913年12月,九江审判厅机构实行裁并,将德化初级审判厅并入九江地方审判厅,继续采用“四级三审制”。
  1914年,九江地方审判厅增设简易庭,办理初审案件。
  九江地方法院1927年4月10日,依照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令,九江县法院改为九江地方法院,设置院长,院长秉承司法部旨意,行使司法行政权,设立民事简易庭,合议庭和刑事简易庭,合议庭各一个,庭长由推事兼任。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施行《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法院组织系统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以地方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九江设立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其审级与高等法院同。
  1938年,日军入侵江西,九江沦陷,九江地方法院因其管辖区域为敌占后,故一度停止工作。 1945年12月1日,九江地方法院恢复行使司法行政权。九江地方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下设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人事管理员、任代员、会计员、助理员、法医师、宗事、执达员、法警长、检验员、法警、庭丁、公丁等。下属看守所设有所长、主任看守、警士兼药剂师等,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宿舍、民事执行处及记录科、会计科、统计科、文牍科、收发室、档案室、看守所等。至1948年,九江地方法院人员编制有审、检两方面包括看守所在内共126人。
  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镇压职能,以适应“处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案件”审判的需要,于6月26日在九江设置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在审判、行政上分别隶属于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九江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司审判所谓《戡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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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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