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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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79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分类号: F840.613
页数: 1
摘要: 第二节医疗保险 1995年1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施职T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全区建立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工资及退休费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退休人员不缴纳个人保险费。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医疗保障

内容

第二节医疗保险 1995年1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施职T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全区建立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工资及退休费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退休人员不缴纳个人保险费。
  年龄在45岁以下的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4%的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纳的1%,同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上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纳的1%,一同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进入社会医疗统筹。统筹支出用分段累加的计算办法。在职人员进入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起付线为年工资总额的5%,低于5%,的医疗费不予支付。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可直接由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内的部分,原则上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以方便患者就诊。进入社会统筹支付资金一律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可对医患双方起到制约作用,控制费用浪费)。实行定点医疗、逐级转诊、急诊就近治疗及规范用药的医疗管理办法。特殊检查、治疗、转诊转院实行审批制度。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的职工,或经县(区)以卜计划生育鉴定机构确认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职工,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人人平等,享受保障的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实行费用全免。
  1999年,对职T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度调整,实行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医疗基金互不透支挤占、分别结算的原则。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用于大病、疑难病及传染病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进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起付线,为年工资总额10%,低于10%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实行封顶制,原则为职工年收入的4倍。职工医疗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收入的8%,其中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实行全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单列管理。
  [=此处为表格(1995 - 2000年全区医疗保险人数和缴纳保险金情况)=]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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