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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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79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费医疗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境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可得到免费医治。但每年政府核拨的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缺医少药,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很少。 新中国建立初,境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由单位定额报销。1952年10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关键词: 公费医疗 医疗收费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可得到免费医治。但每年政府核拨的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缺医少药,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很少。 新中国建立初,境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由单位定额报销。1952年10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1980年建区时,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714人。1980 - 1987年,公费医疗享受对象,在定点医疗单位记帐就医,由医疗单位汇总后,报区卫生局审核,按审核数下拨医疗经费,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1988年进行第一次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全年公费医疗经费,按人头每人每年84元定额预算。实行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制度,公费医疗经费由定点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在职人员就诊负担药费10%。超支合理部分:其中的药费个人和享受单位各负担5%;其它部分费用享受单位负担10%,定点医院负担5%,公费医疗办公室负担85%。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
  1989年进行第二次公费医疗改革。按工龄分三个档次核定公费医疗经费(15年以下的每人每年60元;16 - 25年的每人每年80元;26年以上的每人每年100元)。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定额包干,统一使用。定额费用的20%由单位发给个人,作为个人药费补贴。在职人员就诊(门诊、住院)须自付药品费20%,若当年自付部分超过个人药费补贴,其超过部分由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实行药费补贴,财政按每人每年医疗经费120元定额,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集中滚动管理使用,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癌症、精神病、工伤事故及其它危重患者,自医院确诊后,其定额经费收回公医办管理(不实行药费补贴,就诊不需自付20%),其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享受单位定额包干,年费用支出超基数50%以下的,单位负担10%,支出超基数50%以上的,单位负担20%。
  1990年进行第三次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由工龄档次改为按年龄档次预算,分三个档次(35岁以下每人每年医疗费60元,36 - 50岁每人每年84元,51岁以上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费用108元)。经费由享受单位统一包干管理使用,禁止医疗经费直接包干到个人,费用支出超支部分由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享受人员就诊(门诊、住院)由原记帐结算改为自:接用现金结算。医疗费回本单位报销。报销比例和具体实施办法,由享受单位根据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离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副处以上医疗保健对象,医疗经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就诊由记帐结算改为现金结算,持证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其中副处以上保健对象就诊需白付20%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癌症、精神病)医疗费,实行从确诊之日起免费医疗,先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单据,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此次改革措施一直实施到1994年底公费医疗制度废止。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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