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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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7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125
页数: 2
摘要: 募兵制清末至民国初期,以雇佣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由于当时战事连年,社会上流传“好铁不打钉,好汉不当兵”的说法,主动应募者寥寥无几,仅一些无业游民为了生计,自行到募兵站或军营应募。
关键词: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内容

募兵制清末至民国初期,以雇佣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由于当时战事连年,社会上流传“好铁不打钉,好汉不当兵”的说法,主动应募者寥寥无几,仅一些无业游民为了生计,自行到募兵站或军营应募。
  征兵制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国民男子应服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为年满20 -25岁入营服现役3年,出营服正役6年,再充续役至40岁。民国25年,国民政府兵役法修正公布,规定凡年龄18 - 45周岁以内的壮丁,均应服兵役。仍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现役在营3年,正役6年,正役由现役服满者转充;正役期满转为续役,正役、续役平时不在营,战时受召集。国民兵役分为:义勇、甲种、乙种,年龄为18 - 45周岁。国民兵役又分为初期(18 - 20岁)、前期(21 - 25岁)、中期(26 - 40岁)、后期(41 - 45岁)4个年龄期。辖域内的兵员征集,初时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进行征集。至民国35年后,又改为“四丁抽三、三丁抽二、二丁抽一”,强行征集。
  志愿兵役制 1950年,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全国上下掀起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扩兵运动,规定凡自愿报名者,年龄在18- 30周岁,身高不低于154公分,经体格检验、政治审查,合格者即可入伍。境内有一批青年志愿参军,赴朝鲜参战。此兵役制施行至1954年。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以下简称兵役法)颁布后,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规定凡年满18 - 22周岁,思想品德好、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的男女青年,均可报名应征。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海军5年、空军6年。1968年又改为陆军2年、海军3年、空军4年。1973年恢复初制。1984年又改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78年施行,规定义务兵役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经团以上机关批准,继续留在部队当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为15年以一卜,年龄不超过45岁。1984年,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服役年限改为8年以上,12年以下,年龄不超过35岁。1998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规定,义务兵役制现役的期限为2年;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从改为士官之日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预备役 1955年,根据《兵役法》规定,首次对部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包括全部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单位经过预备登记之退伍士兵、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符合预备役条件男性公民。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军官、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及非军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登记工作于1968年终止,1980年恢复。1984年10月新《兵役法》施行后,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对预备役士兵逐个登记填卡1991年始,对1989年以后部队转业干部预备役军官逐个登记、填卡、建档。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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