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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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9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案件执行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
摘要: 建院初期,民事案件审执合一,即“准办理、谁执行”。1989年4月设执行庭,专司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执行。1991年11月,在全市开展法院统一“执行月”中,区法院执行完毕案件152件、部份执行案件138件,查封房屋28栋、扣押和查封汽车5辆及彩电、冰箱其它财产707件,执行标的177. 76万元,被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先进单位”。
关键词: 案件执行 执法力度

内容

建院初期,民事案件审执合一,即“准办理、谁执行”。1989年4月设执行庭,专司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执行。1991年11月,在全市开展法院统一“执行月”中,区法院执行完毕案件152件、部份执行案件138件,查封房屋28栋、扣押和查封汽车5辆及彩电、冰箱其它财产707件,执行标的177. 76万元,被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先进单位”。1993年2月,为维护审判工作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成立法警中队(1998年l 1月更名为法警大队),形成执行庭、法警大队、行政庭合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1989 -2000年,依法受理执行案件2137件,受理执行标的3854.6万元,执结1843件,占受理执行案的86.24%;执行标的3102.08万元,为受案标的80.47%。其中,法警大队受理287件,执结120件,执行标的48.08万元;行政庭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615件,执结448件,执行标的213.81万元。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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