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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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
页数: 2
摘要: 新中国建立初,刑事审判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或家属控诉和群众发言,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十参加陪审,定罪量刑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二审终审等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问,审判程序被打乱,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关键词: 刑事审判 审理

内容

新中国建立初,刑事审判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或家属控诉和群众发言,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十参加陪审,定罪量刑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二审终审等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问,审判程序被打乱,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恢复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二审终审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一审案件,对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综合刑20年以上和上诉、抗诉案件则由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疑难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81年,为贯彻京、津、沪、穗、汉5大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办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82人。1983年8月17日至1987年8月29日,落实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与公安、检察协同作战,按照“从重从快”原则,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引诱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予以即捕即判,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362件,判处各类刑事罪犯369人。其中,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授权,判处死刑3人,死缓4人,无期8人,10年以上82人。1981 - 2000年,累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98件,其中杀人案10件,占0.77%,抢劫案189件,占14. 56%;强奸案1 16件,占8.94%;盗窃案521件,占40.14%;流氓伤害案231件,占17.8%,贪污受贿案58件,占4.47%,偷税诈骗案27件,占2.08%;其他刑事案件146件,占11.25%;共判处各类刑事罪犯1363人。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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