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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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摘要: 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抽出5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深入基层,宣传两个决定和江西省公、检、法、司4家的联合公告,通过发动群众,先后收到检举揭发材料200余件,有10人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经济检察

内容

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抽出5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深入基层,宣传两个决定和江西省公、检、法、司4家的联合公告,通过发动群众,先后收到检举揭发材料200余件,有10人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1988年,检察院成立经济犯罪案举报接待室,当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9件,立案侦查9件10人,向法院起诉5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9.4万元。1989年,广泛发动群众,先后召开21次不同形式的宣传会议,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犯罪《通告》4020份,运用宣传车上街宣传,组织4个工作组进驻21个单位,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强大声势,在《通告》限期内收到群众举报47件,4人投案自首。1990年5月13日,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庐山区办事处谭坂分理处副主任蔡某,携带16.67万元巨款潜逃。5月16日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全力配合,6月24日将蔡某抓捕归案,追回脏款12万元。1994年,将携巨款260万元潜逃的犯罪分子廖某在15天内抓捕归案,追缴脏款230万元。检察院荣立集体三等功。
  1995年,以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为重点,以主攻大案要案和贪污贿赂案件为目标,破获区土管局张某和廖某的受贿案。1996年,破获九江市建设银行共青支行江益分理处副主任彭某挪用公款100万元的大案。1998年,破获区劳动就业局局长刘某受贿案。
  1981 - 2000年,共受理举报832件,经审查立案侦查239件,其中大案71件,要案12件,提请起诉63件64人,免予起诉48件69人,不予起诉3件,撤诉19件,移送九江市检察院4件,挽回经济损失3170.79万元。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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