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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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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55
颗粒名称:
卷二十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035.3
页数:
15
摘要:
卷二十公安司法第一章公安第一节公安机关据《德化县志》和《星子县志》载,明洪武元年(1368),新港南湖咀设有巡检司;十一年,海会长岭设巡检司,万历年间移至高垅青山镇下湾,至清末,青山巡检司有巡检1人,兵士14人;清雍正二年(1724),姑塘设巡检司。巡检司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事。民国32年(1943),日伪九江县警察局在十里铺设伪警察署,在新港、姑塘设伪警察所。
关键词:
公安工作
公安机关
内容
卷二十公安司法第一章公安第一节公安机关据《德化县志》和《星子县志》载,明洪武元年(1368),新港南湖咀设有巡检司;十一年,海会长岭设巡检司,万历年间移至高垅青山镇下湾,至清末,青山巡检司有巡检1人,兵士14人;清雍正二年(1724),姑塘设巡检司。巡检司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事。民国32年(1943),日伪九江县警察局在十里铺设伪警察署,在新港、姑塘设伪警察所。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县公安局在姑塘集镇设姑塘派出所(1953年撤销),其他区设公安助理员。1953年,公安助理员改称公安特派员。1958年,地辖九江市公安局在十里铺设第4派出所(后改为九江市公安局十里分局)。是年,庐山公安局在高垅设高垅派出所。“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公安机关瘫痪,由军事管制组织接管。1972年,恢复公安机关。是年,庐山公安局在妙智设妙智派出所。1978年,地辖九江市公安局在新港设新港派出所。是年底,境内设有十里、高垅、妙智、新港4个基层派出所。
1980年8月,九江市郊区公安分局成立,内设秘书、政保、刑侦、治安、预审5个职能科室,下设十里、新港、高垅、妙智4个派出所。有公安干警53人。1981年5月,设赛阳、威家派出所。1984年8月,郊区公安分局因区名变更更名为庐…区公安分局。1988年,经九江市公安局批准,成立水上派出所。1991年3月,增设刘家塘、五里派出所。1994年5月,增设长虹派出所。1996年1月,增设海会、周岭派出所。同年7月,增设虞家河派出所。至2000年,区公安分局下辖十里、刘家塘、长虹3个城区派出所和新港、五里、姑塘、高垅、威家、赛阳、虞家河、妙智、海会等9个农村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内设18个科室,1个拘留所,公安干警增至279人。
第二节治安管理治安组织新中国建立初期,根据公安部颁发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境内各区、乡都建立了群众性的不脱离牛产的治安保卫组织。乡设治保委员会,农业合作社设治保小组。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生产大队设治安委员会,牛产队建立治安小组,各企事业单位酌情建立治保委员会或小组。“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一度瘫痪,1972年恢复。1980年建区时,区公安分局设治安保卫科(通称三科),管理社会治安工作。是年,区公安分局接管10个公社所属的78个治保委员会和两个垦殖场治保组织,共有治保人员356人。1983年,组织25个驻区厂矿企业,24个科研单位和学校成立保卫科,有治保人员163人。1995年,区公安分局成立治安民警大队,重大治安案件由治安民警大队查处。
禁毒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采取禁种、禁运、禁售、禁吸的四管齐下措施,打击贩毒和吸毒,强制吸毒者戒毒,使吸毒、贩毒活动一度在境内绝迹。90年代初期,区内吸毒、贩毒活动有所抬头,仅1997年,全区就查处吸毒案件6起,抓获吸毒人员25人,扫除吸毒窝点5处,摧毁吸、贩毒网点5个,缴获海洛因9.5克,鸦片3克,铲除毒品罂粟23株。对25名吸毒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1人刑事拘留、1人劳教、1人行政拘留,23人强制戒毒。至2000年,全区共缴获海洛因等毒品95.5克,抓获毒贩15人,处理吸毒人员100多名。
禁赌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农村赌博成风,有“压宝”、“推牌九”、打麻将等多种赌博形式。不少人因赌博倾家荡产、卖妻卖儿,以至沦为盗贼、乞丐。国民政府虽明令禁止,但监管不力,赌风不绝。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多次颁发禁赌令,严厉查赌,对屡教不改的赌徒、赌棍绳之以法,至60年代中期,赌博活动几乎绝迹。70年代后期赌风逐起,且屡禁不止。1983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严禁赌博的通知》,1985年8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根据这些精神,区内开展多次禁赌活动。仅1999年,查处赌博案件31起,处罚参赌人员156人。至2000年底,全区通过治安管理整治取缔赌场、赌馆和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窝点百余处。
禁娼民国时期,九江城内三马路一带有公开营业的妓院。1949年九江解放后,政府查禁妓院,打击嫖娼卖淫,严惩不法老鸨,并采取收容、教育、改造、治疗性病、安排就业等措施,帮助受害妓女解决生活出路。自此,妓院绝迹,暗娼也得到控制。80年代后,由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影响,卖淫嫖娼活动又重新出现,一些女子利用公共娱乐场所、服务场所进行卖淫,仅1999年,就查处卖淫嫖娼人员27人。
扫黄打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步对外开放,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走私、制造、传播淫秽物品,并利用音像市场、网吧传播黄色淫秽影碟、刊物等。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文化部门加强对音像市场、书屋和网吧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整顿,严格登记手续,打击非法传播黄色录像带、黄色书刊和黄色网络以及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至2000年,共查处贩毒、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盗版、看黄色录像带等各类治安案件3513起,查处违法人员9374人。
收缴枪支 1996年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收枪治暴”的专项活动,共收缴各类枪支247支,其中有证枪支202支,无证枪支45支,收缴管制刀具21把,枪支21支。1997-1999年,共收缴各类枪支99支,炸药14箱,雷管5000发,导火索3000米。
特种行业管理旅馆、旧货收购(包括废1日金属收购业、典当业、信托寄卖业)、印刷、刻字等为特种行业。建区后,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窝赃销赃、藏身落脚、伪造证件、制作作案工具,1984年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无论是国营、集体、个体,凡经营特种行业都必须经工商部门审查,报公安局备案,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开业,私自开业的坚决取缔。对特种行业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并同特种行业户签订治安责任合同。至2000年,全区旅馆、1日货收购、印刷、刊刻、美容美发等特种行业都进行了登记、审查。
110报警服务 1996年12月,区公安分局开展110报警服务。凡辖区范围内,群众需及时救助或发生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案件,只要拨打“110”专线电话,民警一般在5- 10分钟内赶到现场,予以及时救助或处置。
区110报警服务现有民警10人,聘用司机4人,建有110指挥中心,下设计算机安全监察科、机要通讯科,有专门的110报警汽车,分4班24小时运行。除接受处理1 10电话报警外,还负责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保护监察、公安机要通讯及省内无线通讯工作,时刻监控社会治安情况。至2000年底,共接到群众报警和出警4907起(次),出动警力15363人(次),出动110警车3478车(次),救助群众132人,抓获犯罪嫌疑人228人,抓获逃犯2人。
第三节户政管理户籍管理民国时期,户籍先后由民政、公安、警察局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始由民政部门管理,1950年,移交公安机关治安科(股)管理。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工作暂行条例》,开始进行户口调查登记,并着手建立城镇非农业户口管理制度,清查、核对、制发户口簿。1953年,在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核实农业户,非农业户及男女人数,建立农村户口管理制度。凡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其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由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镇),所有人口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管理。195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按照“常住地”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住址变更等7项户口登记制度。为控制城镇人口的盲目增长,凡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必须履行严格的转移审批手续。1964年,农村开始建审公社户口底册,大队户口名册,家庭制发户口簿。
1980年,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由治安科兼管。1982年,再次核实家庭户、集体户、农业户、非农业户和农业人口、非农业人门。1991年设立户政科,专司户籍管理工作。2000年,全区户籍管理实现了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农村户¨管理城市化。全区12个公安派出所全部建成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11个派出所已推向前台办公,区辖11个乡(镇)、78个行政村,935个自然村,45582户农户全部纳入汁算机管理,并实现村村有地域图、挂村牌。是年底,全区常住户口有221500人,其中城市常住户口 96006人,农村常住户口125494人,临时,11口5508人。
流动人口管理 1995年以前,流动人口由区劳动就业局以发放“暂住证”和“务工证”实施管理。是年,区公安分局根据全国流动人口管理会议精神,制发《关于加强庐…区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意见》,流动人口转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2000年,全区有暂住流动人口5508人,其中务工 4011人,经商908人,为4764人发放了流动人口暂住证,发证率占流动人口86.5%。
居民身份证管理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九江后,国民县政府对外出、逃亡的县民发给“难民证”;口伪县政府则对沦陷区居民发给“良民证”,无讧E外出随时都有被拘留审讯的可能。民国36年,政府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普遍制发贴有本人半身免冠照片的“国民身份证”,以作居民身份证明。
新中国建市后,居民一度以户口簿或所在地出具证明米证明身份。198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区内开始制发居民身份证。在调查、核实每户人口的基础上,除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劳动教养人员以外,凡年满16周岁的男女公民,不论民族、职业,由公安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此后,凡已满16周岁的公民都可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办理身份证。特殊情况未办理正式身份证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时限为3个月。对遗失身份证的要登报申明作废后才能补办。对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者和其他病情严重的人员缓发居民身份证。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2000年止,全区累计制发居民身份证224122个(次)。
第四节政治保卫剿匪、反霸九江解放前后,境内残留少数负隅顽抗的土匪、恶霸,时常公开抢劫民财、扰乱社会治安。民国38年(1949)5月14日,驻守九江的国民党军队逃离后,王公霸土匪武装趁机在街上到处张贴“中国人民革命军皖鄂赣边区前进指挥部”的公告,谎称他们代表大军南下,接管九江。5月15日,王公霸土匪武装开到境内三里街,狙击人民解放军进城,解放军很快将他们缴了械,王公霸本人逃匿。是年7月,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新生人民政权,公安机关根据政府指示,充分发动群众,紧密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境部队,采取政治分化与军事围剿相结合的方法,对境内残存的土匪恶霸进行大清剿。9月,为配合和推动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和建立乡人民政权运动,地属各县都成立反霸工作团,九江县以第二区姑塘乡为试点,分期分批开展反霸剿匪斗争。1950年,人民政府捕获了无恶不作、横行霸道于十里、虞家河、莲花一带的土匪头子雷存仁,并召开大会发动群众控诉雷存仁罪恶。是年9月,雷存仁被执行枪决,群众拍手称快。剿匪、反霸工作至1951年3月基本结束。
取缔反动会道门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反动会道门有“一贯道”、“同善社”、“先天道”、“真常道”、“三教道”等,他们设坛聚众,以传道为掩护,造谣惑众,破坏生产,骗财害命,扰乱社会治安。新中国建立后,1953年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的决定,公安部门对各会道门组织的会众进行清理登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争取教育会众,孤立和打击会首,使各反动会道门组织彻底瓦解。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新中国建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土改复查、肃反运动和对反动党、团员清理登记中划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对这些有罪但又不够关押判刑的“四类分子”,采取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批准,交群众监督改造管理,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强迫他们通过生产劳动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在监管中实行月汇报、季考核、年评审,将改造好的吸收为正式社员,表现一般的为侯补社员,表现差的仍实行监督改造,对抗拒改造、从事现行破坏活动者则严惩不贷。1959年始,对长期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陆续摘掉他们的“帽子”,改变其成份,恢复公民权利。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经群众评议、公社(场)审查、县级政府批准,又一次摘掉部分“四类分子”帽子。到1983年,全区余下的“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至此,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工作宣告结束。
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 80年代末,“法轮功”利用人们强身健体的愿望,以练功为名,宣扬“地球要爆炸”,“人类要毁灭”,有病不能上医院、不能吃药,练好功就能“上天堂”等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主义的迷信思想,使一些人受蒙骗而参与练习。1999年7月22日,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并决定予以取缔。2000年底,94.2%的“法轮功”练习者已脱离“法轮功”邪教组织。
第五节刑事侦查侦查刑事侦查主要是针对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强奸、流氓盗窃、诈骗、走私等刑事犯罪。1983年8月17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流氓团伙、重大盗窃、引诱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7个方面犯罪活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5起,摧毁犯罪团伙25个,捕获各类犯罪分子230人。至1987年2月29日,连续开展3次“严打”活动,共收捕人犯844人,逮捕人犯442人,摧毁犯罪团伙44个136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94起,其中重大案件70件,缴获赃款赃物10万元。
1988 - 1992年,继续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开展打击流窜、盗窃和扫除“六害”斗争,抓获一批流窜犯和盗窃犯,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的有404人。1993 - 1995年,开展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公开逮捕18名犯罪嫌疑人。1996年,破获各类型事案件67件107人,其中有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案犯82人。1997 - 1998年,开展打击抢劫“面的”(出租车)犯罪的专项斗争。1999年,开展“追逃”专项斗争,抓获逃犯106人,其中上网逃犯4人,未上网22人,省公安厅督捕3人,市公安局督捕1人。1980 - 2000年,全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4133件,破获2913件,为发案数的70.5%;其中重大刑事案件1226件,侦破824件,为发案数67.2%。发案率较高的为1989、1996、1999年3个年份。1989年发生各种刑事案件457件,其中大案87件;1996年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01件,其中大案123件;1999年发生各类刑事案件581起,其中大案280件。是年,破获杀人案件2起,抢劫案件57起,摧毁犯罪团伙23个,抓获犯罪团伙成员106人。3年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239件,占建区20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0%;其中大案490件,占刑事大案总数的40%。
预审 1980年8月,区公安分局设预审科,负责各类案件预审工作。当人犯关押监所后,预审科立即认真审阅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及与同案、他案犯的联系,如案情不清或事实有出入,便重新调查或退回侦察部门补充核实。当案件清楚、事实无讹、证据确凿、手续完备时,则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研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或报捕或放或诉或免、或作其他处理意见,做到不枉不纵。1997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侦改革、侦审合一的要求,取消预审科,预审工作由办案人员通过侦破、捕获、预审一杆到底完成。1980 - 2000年,通过预审,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案件1212件256人,检察院批准逮捕1043件2326人。
人犯羁押、拘留区内未设看守所,凡依法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而尚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犯,均送九江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拘留。1983年,区公安分局建行政拘留所一座,用于收受治安拘留处罚人员。
第六节消防管理建区前,境内消防工作由原所属县、市、山(庐山)公安局治安部门管理,按照“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发动群众订立防火公约。粮食、供销、商业等经贸系统建直职工义务消防组织,粮、棉、油和其他物资仓库设有水枪、太平水桶、灭火器、沙包等简易消防设备。建区初,区内消防工作由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兼管。1983年4月,设交通、消防科,1984年3月,消防科单设,人员主要从九江市消防支队抽调。2000年,全区有专业消防队1个,专业消防员29人;水灌消防车2台,消防车3台,设119火警专线电话1条;机关、企业业余消防队1个,消防员33人;义务消防队30个,义务消防员300余人。各消防队在加强对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进行经常性消防监督的同时,还针对现代火灾特点,立足现有装备,加强技术、战术训炼和执勤战备,提高灭火战斗能力。1980 - 2000年,全区累计发生火灾294起,死18人,伤73人,直接经济损失224.6万元。火灾频发年份为1986年,发生火灾106起,死15人,伤64人。1989年12月5日,庐山水泥厂液化气站两个储有20吨液化气罐的液化气外泄燃烧,液化气站房屋、储气罐、顶棚及设备全部烧毁,损失达20余万元。
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检察机关建区前,区内刑事检察工作分别由地属县、市、山(庐山)检察院受理。1980年12月,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址设九江市湓浦路21号。下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次年10月,迁址十里大道前进东路185号,时有干警II人。1984年4月,增设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是年底,庐山人民检察院撤销,改设牯岭检察组,为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庐山公安局移送的刑事案件。1991年,增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后改为政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同年12月,设庐山区人民检察院驻区税务分局和庐山风景名胜区税务局检察室。1993年2月,设庐山区人民检察院驻区工商分局、烟草专卖所检察室和农行郊办检察室。1994年12月,设庐山区人民检察院驻区财政局农税检察室。1994年,增设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1996年6月,设庐山区人民检察院驻十里检察室。1997年,刑事检察科改为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2000年,增设司法警察大队,全院干警增至80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批捕 1981年、1982年,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66件124人,全部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审理决定。其中批捕63件1 19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21件39人,不批捕3件5人。1983年8月17日至1984年7月,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摧毁犯罪团伙20个,抓获团伙犯罪分子295人,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32件230人,决定批准逮捕126件219人,不批准逮捕6件11人。在批捕案件中,属重大刑事案犯118人,占批捕总数的53.4%。1981 - 200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212件2569人,批准逮捕1043件2326人;不批准逮捕81件13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8件112人。提前介入12件17人;立案监督5件5人,纠正违法20件24人;自行侦查提请批捕133件156人,决定追捕46人。
起诉建区后,1981年、1982年,审查起诉工作以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审查起诉工作的重心主要对准杀人、抢劫、强奸、流氓团伙、重大盗窃、引诱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七类”案件。是年,“严打”斗争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86件147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81件130人,移送九江市检察院起诉3件15人,免予起诉2件2人。1984 - 1986年“严打”斗争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06件33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82件281人,移送九江市检察院起诉10件13人,免予起诉II件34人,不起诉3件3人。至2000年,累计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340件,犯罪嫌疑人2319人,决定起诉1183件1892人,免予起诉64件228人,不予起诉5件8人,追诉10件39人,移送九江市检察院起诉78件152人。
对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人员,抽调富有经验的干部,组成帮教组,尤其是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抗诉人民法院对人犯量刑不适当,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判或改判。1988年,郭某重大盗窃案,原判3年过轻,抗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改判5年。1994年,检察院对李某等人盗窃案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1981 - 2000年,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6件27人,其中建议提请抗诉5件,经法院审理改判3件3人。
第三节经济检察 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抽出5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深入基层,宣传两个决定和江西省公、检、法、司4家的联合公告,通过发动群众,先后收到检举揭发材料200余件,有10人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1988年,检察院成立经济犯罪案举报接待室,当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9件,立案侦查9件10人,向法院起诉5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9.4万元。1989年,广泛发动群众,先后召开21次不同形式的宣传会议,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犯罪《通告》4020份,运用宣传车上街宣传,组织4个工作组进驻21个单位,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强大声势,在《通告》限期内收到群众举报47件,4人投案自首。1990年5月13日,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庐山区办事处谭坂分理处副主任蔡某,携带16.67万元巨款潜逃。5月16日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全力配合,6月24日将蔡某抓捕归案,追回脏款12万元。1994年,将携巨款260万元潜逃的犯罪分子廖某在15天内抓捕归案,追缴脏款230万元。检察院荣立集体三等功。
1995年,以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为重点,以主攻大案要案和贪污贿赂案件为目标,破获区土管局张某和廖某的受贿案。1996年,破获九江市建设银行共青支行江益分理处副主任彭某挪用公款100万元的大案。1998年,破获区劳动就业局局长刘某受贿案。
1981 - 2000年,共受理举报832件,经审查立案侦查239件,其中大案71件,要案12件,提请起诉63件64人,免予起诉48件69人,不予起诉3件,撤诉19件,移送九江市检察院4件,挽回经济损失3170.79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 1981年,受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4件,依法办理了江西制氧机厂保卫干部邹某非法拘禁李某致死案。1986年后,根据全国、全省法纪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查办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诬告陷害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及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渎职案件。1991年,驻牯岭检察组受理庐山石油公司300万元重大渎职案件后,检察人员进行边侦查边追款,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4万元。1993年,九江市林科所林业经营管理站副站长黄某等,在调查一起盗林案件中进行刑讯逼供,造成1人死亡,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究了黄某的法律责任。1996年,湖口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王某、民警张某,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沈某编造假案情,将关押在浙江嘉兴的劳教人员吴某等3人提出后放逃。办案人员查实他们徇私舞弊事实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查出涉案人员II人,还挖出行贿案l件,窝藏案2件。2000年,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三中队队长胡某,在承办梅犯、刘犯假冒警察抓赌、抢劫作案43次的重大抢劫案时,在刘犯到医院看病时,疏于对刘犯的看管而脱逃。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胡某受到了法律惩处。
1981 - 2000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77件,立案侦查43件61人,其中,渎职案9件,非法拘禁案7件,徇私舞弊案12件,玩忽职守案15件,提清起诉5件1 1人,免予起诉9件9人,撤诉4件4人,转达办理6件,发出检察建议9件。
第五节监所检察建区以来,监所检察工作由区检察院与浔阳区检察院、市检察院共同派员驻市看守所司责。
1984年,设监所检察科,配检察人员3人,其中专职驻所1人。至2000年底,共承办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重新犯罪案3件3人,起诉重新犯罪案3件3人。经审理,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驻所期间,发现危害监所正常管理事件40余起,非法关押、提前释放、超期羁押共62件(次),经依法向看守所及有关办案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得到及时纠正。发现留监所服刑罪犯越监逃跑3人,依法查处监所内“牢头狱霸”30余人。依照监所检察规范化要求,深入调查、切实掌握“管制、缓刑、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人”的活动及表现,建立、完善对“五种人”监督改造网络。同时,加强了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超期羁押,无证关押,应放未放,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专项检察。
第六节民行检察 1993年,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当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3件。九江柴油机厂劳动服务公司赔偿案,法庭未经调查就于开庭前冻结该公司帐户,该公司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事前无过错,遂及时与法院联系,并参与该案诉讼,法庭根据提供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处理。至2000年底,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32件,立案25件,抗诉11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法院改判3件。
第七节控告申诉 1981 - 1991年,控告申诉工作由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办理。1991年底控告申诉检察科正式设立,专司控告申诉工作。经济罪案举报接待室更名为举报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至2000年,为搞好这个服务“窗口”,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巡回接待等形式,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署名投诉反馈率保持100%,。1993年,受理信访85件,其中复查案件3件。1994年受理76件,自行查处17件。1995年受理52件,自行查处10件。同年,区检察院接待室被省检察院誉为“文明接待室”。1996年受理68件,自行查处1件。1997年受理33件,自行查处2件。1999年受理62件,其中复查6件,自行查处l件。2000年受理53件,复查2件,自行查处l件。
第八节检察技术 1994年,设检察技术科。负责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同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案涉及技术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1996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法医、文痕检、视听等技术工作。1997年,成立检察技术鉴定中心,添置显微镜、切片机、票据检验仪等设备,、1998年,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1999年,添置摄像、录像机、文检贝刀镜等器材。法医、文痕检、照像、司法会计等人员,全部取得高榆专业培训证书。1994 - 2000年,累计办理各类技术认证409件,其中活体检验116人(次),人体尸检14人(次),物证照相113次,司法会汁鉴定10次,文痕检22人(次),现场勘查2次,为办案提供证据132份。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关 1980年8月,区人民法院以前进东路186号原地辖九江市人民法院十里法庭为基础挂牌成立。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下辖新港法庭(市院移交),全院干警15人。1981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8月设威家、莲花法庭。1984年11月,庐山人民法院撤销,改设立牯岭镇法庭,移交区法院管辖.1989年4月,增设执行庭。6月,增设法医室,后更名司法技术室。8月,增没五里法庭.1990年6月,增设行政审判庭、纪检组、监察室。1993年2月,增设法警中队,后更名法警大队。1999年10月,新港法庭并入五里法庭。至2000年,区法院内设庭室11个,下辖基层法庭4个,全院干警86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新中国建立初,刑事审判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或家属控诉和群众发言,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十参加陪审,定罪量刑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二审终审等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问,审判程序被打乱,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恢复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二审终审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一审案件,对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综合刑20年以上和上诉、抗诉案件则由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疑难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81年,为贯彻京、津、沪、穗、汉5大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办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82人。1983年8月17日至1987年8月29日,落实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与公安、检察协同作战,按照“从重从快”原则,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引诱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予以即捕即判,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362件,判处各类刑事罪犯369人。其中,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授权,判处死刑3人,死缓4人,无期8人,10年以上82人。1981 - 2000年,累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98件,其中杀人案10件,占0.77%,抢劫案189件,占14. 56%;强奸案1 16件,占8.94%;盗窃案521件,占40.14%;流氓伤害案231件,占17.8%,贪污受贿案58件,占4.47%,偷税诈骗案27件,占2.08%;其他刑事案件146件,占11.25%;共判处各类刑事罪犯1363人。
第三节民事审判建区前,境内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庭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审判或调解。在受理民事案件中,实行“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贯彻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进行调解。建区后,随着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有关婚姻、房产、抚养、继承、借贷、土地等民事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开展民事审判。1981 - 2000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672件,其中调解2563件,占45 .19%;判决3109件,占54. 81%,。按案件性质分类,属婚姻家庭2981件,占52. 56%;继承38件,占0. 67%;债权债务1611件,占28.4%;赔偿743件,占13.1%;房屋108件,占1.99%;其他不动产27件,占0.48%;邻里纠纷45件,占0.79%;人身权案8件,占0. 14%;其他民事案111件,占1.96%。
第四节经济审判建区初,经济案件原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本地业主与外地业主之间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发生,1981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专司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的借贷、买卖、抵押、加工承揽、代购代销、房屋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1981 - 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65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941件,占41.7%;建筑工程纠纷案237件,占5.09%;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29件,占4.9%;财产租赁纠纷案件172件,占3.7%;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5件,占0.97%;债务纠纷案件1052件,占22.6%;其他经济案件983件,占21%。
第五节行政审判 1990年6月,设行政审判庭。7月,福建省长乐县阜山海运公司因对区工商分局处理其与九江县船舶修造厂合同纠纷案不服,将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调查核实,确认福建省长乐县阜山海运公司与九江县船舶修造厂所签合同有效,区工商分局所作“合同无效”确认有误,依法判决区工商分局败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4920元。1990 - 2000年,共汁受理行政案件87件,审结85件,结案率97.7%。其中,撤销行政机关决定和更变决定的13件,占行政案件的15.3%;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10件,占行政案件的11.76%。
第六节案件执行建院初期,民事案件审执合一,即“准办理、谁执行”。1989年4月设执行庭,专司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执行。1991年11月,在全市开展法院统一“执行月”中,区法院执行完毕案件152件、部份执行案件138件,查封房屋28栋、扣押和查封汽车5辆及彩电、冰箱其它财产707件,执行标的177. 76万元,被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先进单位”。1993年2月,为维护审判工作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成立法警中队(1998年l 1月更名为法警大队),形成执行庭、法警大队、行政庭合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1989 -2000年,依法受理执行案件2137件,受理执行标的3854.6万元,执结1843件,占受理执行案的86.24%;执行标的3102.08万元,为受案标的80.47%。其中,法警大队受理287件,执结120件,执行标的48.08万元;行政庭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615件,执结448件,执行标的213.81万元。
第七节告诉申诉与审判监督告诉申诉区法院成立初,设立信访接待室,负责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来信来函,并对一些简易案件作免费解答和调解工作。1991年始,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至1992年,信访接待室及院长接待日共处理人民来信2653件,接待来访、咨询6535人(次)。1993年2月,告诉、申诉审判庭成立,负责受理告诉、巾诉和非诉的来信来访。至200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5257件(次),其中告诉立案(处理)的5022件,申诉(再审)235件。
审判监督 1987年,组织复查小组,复查历年各类申诉案件50件,并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件26件26人,政治性案件l3件13人;“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案件2件2人,统战对象案件9件9人、再审结案,维持原判的38件38人,占总数的76%;作无罪改判7件7人,占总数的14%;对政治问题不予追究的4件4人,占总数8%;按起义人员对待的1件1人,占总数的2%。、1992年始开展刑事案件再审工作。至2000年,审结刑事、民事、经济三类再审案件235件。其中,刑事56件,民事113件,经济56件,占再审案件95.75%。
第八节司法技术 1989年6月,设法医室,1998年1 1月更名司法技术室。其职责主要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包括损伤、精神状况、牛理状况、亲子关系认定等;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查鉴定;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鉴定和复检鉴定,以查明和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1992 - 2000年,共进行活体检验1595例,尸检18例。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司法机关 1984年2月,成立区司法局。1988年8月,设人民调解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人秘股。1996年7月,撤股设科,设办公室、政工科、基层T作科、社会工作科、法制宣教科、公证律师科。2000年,有司法行政人员29人,专司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148”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
第二节法制教育 1984年,成立区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普法办)于区司法局内。1985年,开始制订5年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建立逐级包干的普法教育岗位责任制,即由区普法办负责组织、辅导乡(镇)和区直机关单位副科级以卜.干部的普法学习,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其他对象的普法学习。1986 - 1990年,在全区公民中普及“十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1 - 1995年,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国旗法、国徽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残疾人保障法、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1996 - 2000年,先后宣传普及了“六法”,即土地管理法、国家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修正)、行政处罚法、电力法;“四法一条例”,即刑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乡镇企业法、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五法一条例”,即行政监察法、防洪法、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公路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七法”,即宪法(修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消防法、兵役法、合同法;“四法一办法”,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气象法、烟草专卖法、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29个法律法规。在普法的基础上,开展依法治区活动,全区有36个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至2000年底,全区共组织2400名普法辅导员,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黑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文艺演出、集中授课、组织自学、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
第三节司法服务 1984年,人民调解工作由区人民法院转由司法局司责。1985年,整顿健全基层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逐步建立区、乡、村三级调解网络。1987年,始建基层法律服务所。1997年,建立基层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9年,设立“148”法律服务专线。2000年,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2000年底,全区有法律服务中心1个,法律服务专线l条,聘用法律服务人员7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7个,街道法律服务所1个(与十里乡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配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4人;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司法所10个,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21人;建有调委会139个,其中,村级调委会76个,驻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63个,调委会委员461人,其他调解人员908人。全区累计受理各类纠纷28872件。其中,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中心)调解、仲裁1480件,同时解答法律咨询738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72份,参与民事诉讼代理464件,挽回经济损失2176万元。基层调委会调解27088件,调解成功率98%,预防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256起,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12人。
第四节法律公证建区初期,公证工作一度由人民法院派员兼理。1984年1 1月,设立区公证处,归口区司法局。现有公证员2人,公证员助理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公证联络员l1人。1984 - 2000年,共办理各类公证5080件。民事方面公证2540件,占50%。其中,收养5件,继承14件,房屋买卖126件,赠与16件,声明书53件,保证书478件,合伙协议179件,夫妻财产协议6件,其他民事协议1663件。经济方面公证8260件,其中,贷款合同381件,担保书289件,招标投标13件,乡镇企业承包167件,财产租赁143件,汽车转让协议328件,联营合同75件,建筑工程承包68件,抵押登记132件,其他经济合同 6664件。
第五节律师事务建区前,境内无专门的律师工作机构。1984年,设区法律顾问处,1988年,更名为区律师事务所。1998年,改称为江西省一方天律师事务所。1999年,增设江西省诚合律师事务所(合伙性质)。至2000年底,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6人,实习律师及律师工作人员3人,兼职律师5人,累计承办刑事辩护委托1750件,民事诉讼代理4000件,经济诉讼代理1550件,行政诉讼委托280件,法律援助75件,应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含个人)350家(年),代写法律文书650件,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为公民和法人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五章综合治理第一节组织机构建区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区公安机关依据其职能开展工作。同时由区政法委员会组织政法各家抽调人员进行专项或预防性的综合整治。1991年5月,设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由政法各家和区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区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区委政法委书记任副主任,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全区35个区直机关单位、43个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全区l2所中学均设有专人或兼职干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lI个乡(镇)、78个行政村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乡(镇)配兼职T部120人,村配兼职干部98人。78个行政村、6个居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组织。13个公安派出所、4个基层法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二节目标管理 1992年,区综治委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开始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此后,每年年初与各乡(镇)、区卣机关和驻区单位、企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领导责任制。全区各签状单位,层层落实治理责任至村、组、车间、科室、班组。
综治目标主要为: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年T作总体部署,健全综治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信访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突发性、群体性和集体越级上访事件,以铁路、公路治安,校园周边治安,文化娱乐场所治安,湖区、林区治安和突出问题为整治重点,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开展“严打”整治活动;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治安管理;对金融网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贵重物资保管场所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把基层“创安”与社区、村镇管理、教育、服务结合起来,创建“安全单位”、“安全小区”、“安全楼院”、“安全村镇”,把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法制基地教育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对“两劳”回籍人员实施安置到位、帮教到位,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及时表彰,广泛宣传,以推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责任状执行情况,每年由区综治委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年终进行总查总评,并兑现奖惩,实施一票否决。
责任目标,不因责任人更换而改变,接替者为当然的责任人。
第三节巡逻联防自古以来,境内群众居住较集中的村庄有自行组织夜间巡逻,俗称“打更”的传统、新中国建立后,经常组织民兵巡逻放哨或派人值班维护社会治安。建区后,建立治安联防制度,由各村民兵组织夜间巡逻。1991年5月,全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空、防盗、防赌博、防治安全灾害事故等“四防”巡逻联防组织88个,264人。驻区厂(场)、矿,分片区,以派出所辖管社区,组织5个治安联防队。1999年,各乡(镇)还成立护乡巡逻队,构成了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网。
第四节乡规民约区境近城倚山,自占就有护城、护山的村规民约,以规范村民砍柴、烧炭、种养、开垦。其内容虽夹有封建色彩,但有些条款,对于保护公益、护城护山,惩治不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新中国建立后,弃糟粕,取精华,村民行为得到很好的规范。1980年建区后,配合《森林法》实施,发动近山村组订立《护林公约》,山口道旁公布《封山育林》规则,湖、港、堤旁张贴捕涝规定、“垂钓规则”等。发动群众签订《爱国公约》、《卫生公约》、《居民公约》、《拥军优属公约》、《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重要物资管理看管制度》、《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务工管理制度》等35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后,又先后指导乡(镇)、村、组和驻区厂(矿)、区直单位制定了环境保护、民房租用、街道卫生、门前三包、创卫生城等具有时代特征的乡规民约,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补充。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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