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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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53
颗粒名称: 职工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2
摘要: 职工福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经费,由地方财政按人事、劳动部门审定拨发(事业单位为自收自支部门,由本单位负担),并享有探亲制度、年度休假制度、婚丧假制度、伤残待遇制度、疾病待遇制度、死亡待遇制度规定的福利。女职工还享有生育待遇制度所规定的福利。
关键词: 职工福利 劳动报酬

内容

职工福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经费,由地方财政按人事、劳动部门审定拨发(事业单位为自收自支部门,由本单位负担),并享有探亲制度、年度休假制度、婚丧假制度、伤残待遇制度、疾病待遇制度、死亡待遇制度规定的福利。女职工还享有生育待遇制度所规定的福利。
  探亲制度1958年、1981年国家先后颁布《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探望假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1次,假期20天,间隔两年探望一次则增假3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均不包括旅途时间。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自己分担30%。
  年度休假制度从1991年始,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每年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每年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均不含星期六、日和法定的节假日。
  婚丧假制度 1959年6月,国家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均为3天,不另给路程假。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重新作出规定,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酌情给予1-3天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或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则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路费自理。
  伤残待遇制度国家职工因公负伤,享受病假待遇。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外出就医的路费按出差标准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1978年规定由公家补助三分之二。非因公致残,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致残,按残废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残废抚恤金,并享受退休待遇,生活起居不能自理的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疾病待遇制度工资:1981年国务院规定,病假在2个月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发100%。
  医疗:1952年起,政府机关、党群团体及文教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生病门诊、住院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在公费医疗专项经费内支付。疑难病症必须转外地治疗的,经主治医生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医药费由公费负担,往返交通费在本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1988 - 1990年,国家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三次改革,医疗费建立个人帐户,结余归己,超过不补,大病统筹。
  死亡待遇制度丧葬补助:国家职工死亡后,可享受一定的死亡丧葬补助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分职务和级别,统一标准。1953年,执行补助100 - 150万元(1日人民币,合新币100 - 150元);1963年,县以下人员在300元以内开支;1977年,执行补助240元;1993年提升为800元;1996年提升为1600元,均包干使用。
  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分为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和病故人员遗属抚恤两种,标准亦多有变更。1955年,16 - 14级人员牺牲补450元,病故360元;18 - 17级牺牲补350元,病故280元;22 - 19级牺牲补280元,病故补230元;24 - 23级牺牲补230元,病故200元;29 - 25级牺牲补180元,病故补150元。1979年作适度调整,平均增幅45%。1980年6月起,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加300元。1986年,又作调整,因病死亡,按死者受领月工资,补发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补发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补发40个月工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父、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妻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弟妹未满16岁或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读书或基本丧失劳动。补助标准为城市户口。1957年规定,死亡人员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64年1月,改为在行政、事业费总开支内解决。1980年规定,遗属牛活困难补助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的原则。定期补助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前提,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如有特殊困难还可以给予临时补助。2000年调整为,凶公死亡的遗属每月补助135元,因病死亡遗属每月补助115元。离休f部逝世后配偶每月补助160元。
  女职工生育待遇制度 1955年,国家颁布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产前、产后共给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多胎每胎增假10天)增加产假14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1‘根据医生意见,最多不超过30大 1998年7月根据劳动部《女职T劳动保护规定》,产假增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灭。在规定的产假期问,工资照发。
  企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其福利费的来源由单位自筹,不需报劳动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只在宏观上进行指导。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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