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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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4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分类号: C913.2
页数: 5
摘要: 第二章劳动第一节就业安置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归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管理,就业安置实行汁划招工,统筹安排。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以及计划内、计划外招收的临时丁等,境内城镇户口的男女青年,被有组织、有汁划地招收到几江市内各国营工厂、大集体企业当工人。
关键词: 就业问题 劳动就业

内容

第二章劳动第一节就业安置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归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管理,就业安置实行汁划招工,统筹安排。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以及计划内、计划外招收的临时丁等,境内城镇户口的男女青年,被有组织、有汁划地招收到几江市内各国营工厂、大集体企业当工人。1981年始,企业实行新的招T、用r制度,打破农村与城市、吃农业粮与商品粮、本地与外地的界限,凡符合岗位条件的都可以进入氽业当合同制工人。同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就业安置贯彻执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新方针,由劳动部门组织主管,各单位积极配合,广开就业门路,采取国营企业招工、人集体招工和城镇街道办集体企业、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就业途径,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1983年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贯彻“公开招收,志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用工单位和被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打破过去计划分配“铁饭碗”的用工制度。1991年,就业安置由计划安置转入劳务市场,区劳动就业局设职业介绍所,进行劳务中介工作。同时,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
  1981 - 1990年,全区通过计划安置和合同制用工,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600人。1991年转入劳务公开后,至2000年,区职业介绍所共推介到乡镇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务工14000余人,到私营企业务工3600余人,向外省、市输送务工人员5000余人。
  第二节职工培训建区初期,区内职业培训主要由部门、单位派职工到外地学习专业技术,或由系统组织集体培训。也有采取师傅带徒的办法,边干边学,干中培训。
  1990年,区成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新建教学和学员宿舍楼300平方米,先后举办计算机、电动缝纫、美容美发、汽车驾驶等岗前培训。至1996年,共举办各类职业培训班69期,结业学员2300人。1997 - 2000年,根据国家规定,对持证上岗行业技术工人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办培训班24期,参训1200人,661人经过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获技师资格106人,高级技工资格213人,中级技工资格95人,初级技工资格247人。
  第三节劳动工资机关、事业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实行供给制,供给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伙食分大、中、小灶三种标准,灶别依照职务、参加革命年限和对革命贡献等因素划分。1950年初,国家将原来的“大包干”改为“小包干”供给,即将牛活费折成米包干发给个人,其它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人优待金、住房等仍由国家负担。1955年7月,废止供给制,实行工资制,从而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1956年,国家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简称工改),实行货币工资,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又称“一条龙”工资标准。1985年6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解决长期存在的职级不符,劳酬脱节现象,实行工资改革,执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同时随着九江地区由四类工资区凋为五类后,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工资标准,给教师、护士加发教龄、护龄津贴。是年,全区2218人参加工改。1993年10月,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即由固定部份和活的部分组成),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是年,全区3653人参加工改。1995年10月1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3105人晋升一档工资,人均月增资15元。1997年7月1日,对全区3917人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0元。是年10月1日,全区有3342人享受职务工资正常晋档,人均月增资17元。1998年1月1日,根据省人事厅赣人发(98)26号文精神,连续5年考核称职的643名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晋升J,级别工资,其中晋升两级2人,人均月增资18元。1999年7月1日,按省政府(99)51号文,全区有4113人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20元。是年10月1口,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的3535人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21元。2000年,全区机关、事业人员人均月工资591元,人均年收入7095元。
  企业 1990年10月以前,企业工资执行赣工改(85)22号,关于劳动工资政策实行基本工资及工资基金管理审批制度。全区共有国营、集体企业48家,在职职工2000人,工资总额190万元,人均月工资79元。是年10月,根据赣劳人薪(88)33号文精神,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官牌夹水产场、林业工业公司、农资公司,173名职工中25%的人员提升工资,人均月增资28元。1991年,根据赣劳薪(91)15号,赣财字(91)11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粮食、供销、物资、商业、市政、江城建筑公司,1114名职工中40%的人员增调工资,人均月增资12元。1992年,根据赣劳薪(92)3号文精神,48家企为进行工资普调,人均月增资12元。1994年,全区企业依据赣劳薪(94)17号文提升工资,人均月增15.50元。1995年,根据赣劳薪(95)12号文件精神,对1998名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全面调整和套改,人均月增工资18 .91元。1999年,根据赣劳字(99)45、50号文件精神,企业在职人员实行按岗位技能工资序号套改,人数1998人,人均月增资37.79元。2000年,根据赣劳计(2000) 12号文件精神,95名中、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岗位技能工资,人均月增资130.53元。是年,全区企业人员人均月工资371.30元,人均年收入4455. 60元。
  第四节劳动监察劳动监察队建区初期,没有专门的劳动监察队伍,劳动监察工作由区劳动局指定1名干部兼管,劳务管理粗放。1993年2月,成立庐山区劳务用工监察队,行使劳务监察权。监察人员着专门的工作服,定期或不定期到各用工单位检查。1995年,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庐…区劳务用工监察队更名为庐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专门监察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同时受理劳务人员的投诉,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1995 - 2000年,共受理劳务人员投诉用工单位案件72件,得到调解或仲裁处理,结案率1 00%。同时,接待务工人员或家属来访400人(次),追回用工单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55.17万元,补签劳动合同2042人(份),清退童工6人。
  规范用工 1993年,区政府制定了《庐山区劳动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为保证这个办法实施,促进用工规范化,同年11月,区劳务用工监察队会同区公安分局,对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至2000年,共为4011人发放“两证”,并组织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5540份,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3家。
  年检 1997年始,Ⅸ劳动部门和劳动监察队对全区各用工单位《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1997年检查用工单位317家;1998年检查72家;1999年检查56家。通过检查,协助区社会保险局增缴职工养老金单位31家,追缴社会养老金3. 84万元。至2000年底,共检查处罚违法用工单位17家,行政罚款2.6万元。
  第五节劳保福利劳动保护 1981年始,先后修订厂、矿、作业场、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加油站、渡口等方面防护措施47份,并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各生产单位,根据行业、工种特点,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服、襟、帽、手套及靴、鞋、眼镜等防护物品。1981 - 2000年,全区企事业单位,因劳保措施不到位而导致职工伤残(亡)事故19起19人。1999年3月13口,区星庐建筑公司工人在大中路124 - 140号地段九九商城粉刷外墙时,因吊篮钢绳镙丝松动,致吊篮倾斜,造成正在施工工人龚某从7楼摔下,抢救治疗康复后,鉴定为4级伤残。
  职工福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经费,由地方财政按人事、劳动部门审定拨发(事业单位为自收自支部门,由本单位负担),并享有探亲制度、年度休假制度、婚丧假制度、伤残待遇制度、疾病待遇制度、死亡待遇制度规定的福利。女职工还享有生育待遇制度所规定的福利。
  探亲制度1958年、1981年国家先后颁布《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探望假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1次,假期20天,间隔两年探望一次则增假3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均不包括旅途时间。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自己分担30%。
  年度休假制度从1991年始,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每年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每年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均不含星期六、日和法定的节假日。
  婚丧假制度 1959年6月,国家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均为3天,不另给路程假。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重新作出规定,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酌情给予1-3天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或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则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路费自理。
  伤残待遇制度国家职工因公负伤,享受病假待遇。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外出就医的路费按出差标准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1978年规定由公家补助三分之二。非因公致残,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致残,按残废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残废抚恤金,并享受退休待遇,生活起居不能自理的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疾病待遇制度工资:1981年国务院规定,病假在2个月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发100%。
  医疗:1952年起,政府机关、党群团体及文教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生病门诊、住院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在公费医疗专项经费内支付。疑难病症必须转外地治疗的,经主治医生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医药费由公费负担,往返交通费在本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1988 - 1990年,国家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三次改革,医疗费建立个人帐户,结余归己,超过不补,大病统筹。
  死亡待遇制度丧葬补助:国家职工死亡后,可享受一定的死亡丧葬补助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分职务和级别,统一标准。1953年,执行补助100 - 150万元(1日人民币,合新币100 - 150元);1963年,县以下人员在300元以内开支;1977年,执行补助240元;1993年提升为800元;1996年提升为1600元,均包干使用。
  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分为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和病故人员遗属抚恤两种,标准亦多有变更。1955年,16 - 14级人员牺牲补450元,病故360元;18 - 17级牺牲补350元,病故280元;22 - 19级牺牲补280元,病故补230元;24 - 23级牺牲补230元,病故200元;29 - 25级牺牲补180元,病故补150元。1979年作适度调整,平均增幅45%。1980年6月起,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加300元。1986年,又作调整,因病死亡,按死者受领月工资,补发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补发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补发40个月工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父、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妻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弟妹未满16岁或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读书或基本丧失劳动。补助标准为城市户口。1957年规定,死亡人员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64年1月,改为在行政、事业费总开支内解决。1980年规定,遗属牛活困难补助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的原则。定期补助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前提,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如有特殊困难还可以给予临时补助。2000年调整为,凶公死亡的遗属每月补助135元,因病死亡遗属每月补助115元。离休f部逝世后配偶每月补助160元。
  女职工生育待遇制度 1955年,国家颁布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产前、产后共给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多胎每胎增假10天)增加产假14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1‘根据医生意见,最多不超过30大 1998年7月根据劳动部《女职T劳动保护规定》,产假增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灭。在规定的产假期问,工资照发。
  企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其福利费的来源由单位自筹,不需报劳动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只在宏观上进行指导。
  第六节社会保险社保机构 1987年7月,成立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隶属区人事劳动局。1990年,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更名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关系不变。主要是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7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1989年,区内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199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方案》,将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集体、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至2000年底,全区有75个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526人,年收缴养老金131万元,年及时足额拨付438人,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157万元。是年,有2个补充养老单位参与养老保险130人,收缴养老金l万元,支付补充保险金l万元。基金历年累计滚存结余1万元,并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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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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