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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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27
颗粒名称: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
摘要: 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新中国建立前,国民政府在民法中虽有一些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但未能实施,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男人可娶2、3房妻子,根本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一夫多妻制,推行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关键词: 婚姻问题 婚姻登记

内容

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新中国建立前,国民政府在民法中虽有一些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但未能实施,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男人可娶2、3房妻子,根本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一夫多妻制,推行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1951年7月,落实《江西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都必须登记。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办理,乡、村居民由乡政府办理。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同年,《江西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颁布,重申县(区)民政局为本区域内婚姻登记行政职能机关,此后各公社(场)配备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职能。1981 - 1993年初,婚姻登记由区、乡两级管理,区直机关干部职工、城市居民(包括驻区单位),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和村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各乡(镇)每年向区民政局上报一次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由区民政局汇总报省、市民政机关。1993年3月,区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管理处。此后,婚姻登记全部由区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既保证r婚姻登记质量,亦规范了婚姻档案管理。1993 - 1995年,年均登记结婚1411对,离婚59对,复婚21对。1996年,登记结婚1917对,离婚68对,复婚32对。1997年,登记结婚2050对,离婚119对,复婚27对。1998年,登记结婚1773对,离婚148对,复婚20对。1999年,登记结婚1520对,离婚121对,复婚22对。2000年,登记结婚1565对,离婚134对,复婚23对。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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