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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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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541
颗粒名称:
契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摘要: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和交换的行为依法纳税。1956年后,契税征收工作较长时期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房地产转移变动情况渐多,遂恢复契税征收工作。
关键词:
契税
税收
内容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和交换的行为依法纳税。1956年后,契税征收工作较长时期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房地产转移变动情况渐多,遂恢复契税征收工作。
1990年12月,区内始征契税,税率为4%。至2000年,全区房产转移变动累计发生2120件,面积25.6万平方米,实征税额349.4万元,减免税额104.7万元。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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