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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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541
颗粒名称: 契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摘要: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和交换的行为依法纳税。1956年后,契税征收工作较长时期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房地产转移变动情况渐多,遂恢复契税征收工作。
关键词: 契税 税收

内容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和交换的行为依法纳税。1956年后,契税征收工作较长时期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房地产转移变动情况渐多,遂恢复契税征收工作。
  1990年12月,区内始征契税,税率为4%。至2000年,全区房产转移变动累计发生2120件,面积25.6万平方米,实征税额349.4万元,减免税额104.7万元。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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