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图书馆
九江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九江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节 农业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53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各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摘要:
第三节农业各税农业税新中国建立前,农业税称田赋,为主要税源。新中国建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以征收粮食为主,以当地正常年景粮食产量为依据,按一定税率而计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9.76%,农业税附加10%,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区境因地处市郊,改田种菜渐多,故对菜农、棉农采取公粮折征的办法,以现金交纳农业税。
关键词:
税种
农业各税
内容
第三节农业各税农业税新中国建立前,农业税称田赋,为主要税源。新中国建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以征收粮食为主,以当地正常年景粮食产量为依据,按一定税率而计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9.76%,农业税附加10%,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区境因地处市郊,改田种菜渐多,故对菜农、棉农采取公粮折征的办法,以现金交纳农业税。1981年,计税耕地面积10.9万亩(含庐山垦殖总场、茅山头垦殖场、七里湖乡),常年产量4102.3万斤,当年公粮入库309.6万斤,折金额37.1万元。后由于行政区划变动,茅山头垦殖场、七里湖乡划归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上耕地被大量征用,2000年末,全区计税耕地面积减至9.2万亩,常年产量2888.6万斤,当年公粮入库236万斤,折金额121万元。1981 - 2000年,全区实际征收农业正税1684.8万元,农业税附加168.7万元,实际减免580.3万元。
区内农业税实行依法减免,主要有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基本建设占地减免。社会减免的对象则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等。灾情减免原则上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1998年、1999年,长江流域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按照重灾多减的税收政策,上级对全区农业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减免。1998年减免146.3万元,减幅达63%;1999年减免108万元,减幅达51 .5%。
[=此处为表格(1981 - 2000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 农林特产税 1987年前,农林特产税包括在农业税的征收额中,没有分列。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销售而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林特产税。是年,在财政预算中从农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并在全区开征。产品有毛茶、水产品、水果、果用瓜、原木、原竹等。其中毛茶、水产品、原木为特产税的主要税源。
区内农林特产税按产品实际收入依率计征,毛茶生产方为7.7%,收购方为12.2%;水产品养殖、捕捞方为8.8%,收购方为5.5%;原木买卖双方均为8.8%。其他品种按省统一税率执行。属于科学实验性质的农林特产收入及居民房前屋后零星种植所得收入免征。处于发展初期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纳税暂有困难的,经区政府批准,适当减免。1988 - 2000年,全区农林特产税计税收入6483.8万元,实际入库税额485.7万元,其中毛茶税192.1万元,水产品税234.7万元,原木税31.7万元,其他特产品税27.2万元,分别占实际入库的39.5%、48.3%、6.5%和5.7%。
[=此处为表格(1988 - 2000年农林特产税征收情况 )=]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8月,省政府发布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平方米计算税额,一次性征收。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部队用地、铁路线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三资”企业用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等,减免耕地占用税。修建公路及农民建房征用耕地,减半征收。征收了耕地占用税的耕地,从第二年开始核减农业税。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省人民政府核定区平均税额为5.50元/平方米,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0%。9月,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耕地数量、经济状况、地理位置,分别对十里乡、五里乡、莲花镇的多数村,核定平均税额6.5元/平方米;海会、赛阳、新港等乡(镇)的边远行政村,核定平均税额4.50元/平方米;靠近乡政府所在地周围的行政村,核定平均税额5.50元/平方米。
1987 - 2000年,全区征用耕地面积9287. 33亩,实际入库税额1599.8万元,减免耕地占用税面积1898. 23卣,实际减免税额771. 12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7 - 2000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 契税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和交换的行为依法纳税。1956年后,契税征收工作较长时期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房地产转移变动情况渐多,遂恢复契税征收工作。
1990年12月,区内始征契税,税率为4%。至2000年,全区房产转移变动累计发生2120件,面积25.6万平方米,实征税额349.4万元,减免税额104.7万元。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