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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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53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6
摘要: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机构 1981年1月,成立九江市税务局郊区分局。下设城郊、十罩、大桥、新港、莲花、赛阳6个税务所。1984年,改称九江市庐山区税务分局,1990年,增设高垅、海会、五里、威家4个税务所。1994年,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税。
关键词: 税务处理 税务工作

内容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机构 1981年1月,成立九江市税务局郊区分局。下设城郊、十罩、大桥、新港、莲花、赛阳6个税务所。1984年,改称九江市庐山区税务分局,1990年,增设高垅、海会、五里、威家4个税务所。1994年,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税。区设国家税务局庐山区分局,下设莲花、赛阳、五里、高垅、威家、海会、大桥、新港、直属、城郊10个税务所。地方税务局庐山区分局,下设十里、莲花、虞家河、五里、高垅、新港6个税务所。1996年,区国家税务局将威家所、海会所、高垅所合并为威家中心所,将五里所、大桥所、新港所合并为五里中心所,将莲花所、赛阳所合并为莲花中心所。1998年,国家税务局庐山区分局更名为庐山区国家税务局,同时局属稽查所改称稽查局,中心所改称征收局。2000年底,庐山区国家税务局有税务人员100人。区地方税务局庐山区分局有税务人员73人。
  第二节工商税 1983年始,国家推行税制改革,实行利改税。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税利并存”,即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第二步重点改革工商税制,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先后开征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巾.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1994年,国家进行以推行增值税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废止奖金税、国营氽业丁资调节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新开征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通过改革,新的工商税制体系包括18个税种(较改革前少10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屠宰税、筵席税(后2种税由各省政府决定是否开征)。
  区税收征管范围主要是10个乡(镇)(不含牯岭镇)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驻区部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80年代初期,税源主要来自国有、集体企业的纺织、机械等行业。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成份迅速发展,全区主要税源来自电子、纺织、商业、建材、玻纤、旅游等行业。2000年,全区工商税征收5480万元;其中国税征收2077万元、地税征收3403万元,比建区初的1981年285万元,增长19.23倍。
  [=此处为表格(1981 - 2000年工商税征收情况)=]注:税额是指征收金额,非入库金额,故与财政收入中有关数字不尽一致第三节农业各税农业税新中国建立前,农业税称田赋,为主要税源。新中国建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以征收粮食为主,以当地正常年景粮食产量为依据,按一定税率而计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9.76%,农业税附加10%,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区境因地处市郊,改田种菜渐多,故对菜农、棉农采取公粮折征的办法,以现金交纳农业税。1981年,计税耕地面积10.9万亩(含庐山垦殖总场、茅山头垦殖场、七里湖乡),常年产量4102.3万斤,当年公粮入库309.6万斤,折金额37.1万元。后由于行政区划变动,茅山头垦殖场、七里湖乡划归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上耕地被大量征用,2000年末,全区计税耕地面积减至9.2万亩,常年产量2888.6万斤,当年公粮入库236万斤,折金额121万元。1981 - 2000年,全区实际征收农业正税1684.8万元,农业税附加168.7万元,实际减免580.3万元。
  区内农业税实行依法减免,主要有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基本建设占地减免。社会减免的对象则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等。灾情减免原则上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1998年、1999年,长江流域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按照重灾多减的税收政策,上级对全区农业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减免。1998年减免146.3万元,减幅达63%;1999年减免108万元,减幅达51 .5%。
  [=此处为表格(1981 - 2000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 农林特产税 1987年前,农林特产税包括在农业税的征收额中,没有分列。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销售而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林特产税。是年,在财政预算中从农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并在全区开征。产品有毛茶、水产品、水果、果用瓜、原木、原竹等。其中毛茶、水产品、原木为特产税的主要税源。
  区内农林特产税按产品实际收入依率计征,毛茶生产方为7.7%,收购方为12.2%;水产品养殖、捕捞方为8.8%,收购方为5.5%;原木买卖双方均为8.8%。其他品种按省统一税率执行。属于科学实验性质的农林特产收入及居民房前屋后零星种植所得收入免征。处于发展初期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纳税暂有困难的,经区政府批准,适当减免。1988 - 2000年,全区农林特产税计税收入6483.8万元,实际入库税额485.7万元,其中毛茶税192.1万元,水产品税234.7万元,原木税31.7万元,其他特产品税27.2万元,分别占实际入库的39.5%、48.3%、6.5%和5.7%。
  [=此处为表格(1988 - 2000年农林特产税征收情况 )=]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8月,省政府发布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平方米计算税额,一次性征收。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部队用地、铁路线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三资”企业用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等,减免耕地占用税。修建公路及农民建房征用耕地,减半征收。征收了耕地占用税的耕地,从第二年开始核减农业税。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省人民政府核定区平均税额为5.50元/平方米,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0%。9月,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耕地数量、经济状况、地理位置,分别对十里乡、五里乡、莲花镇的多数村,核定平均税额6.5元/平方米;海会、赛阳、新港等乡(镇)的边远行政村,核定平均税额4.50元/平方米;靠近乡政府所在地周围的行政村,核定平均税额5.50元/平方米。
  1987 - 2000年,全区征用耕地面积9287. 33亩,实际入库税额1599.8万元,减免耕地占用税面积1898. 23卣,实际减免税额771. 12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7 - 2000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 契税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和交换的行为依法纳税。1956年后,契税征收工作较长时期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房地产转移变动情况渐多,遂恢复契税征收工作。
  1990年12月,区内始征契税,税率为4%。至2000年,全区房产转移变动累计发生2120件,面积25.6万平方米,实征税额349.4万元,减免税额104.7万元。
  第四节基金及个人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始,国家为集中资金进行能源交通建设,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为国营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理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率为10%(1987年7月1日起改征15%)。1987年5月1日起,征集对象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对于税后利润总额不足5000元的免予征集。1995年后,因税制改革,停止征集。1983 - 1995年,全区累计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619.3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行。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内开征个人所得税始于1994年,当年征收80万元。至2000年,全区累计征收个人所得税1612.8万元,其中2000年征收377万元,为1994年的4.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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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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