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农田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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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5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基本农田保护
分类号: F301.21
页数: 1
摘要: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按《土地管理法》要求,各乡(镇)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村配备兼职土地管理员,建立区、乡、村三级土地管理网络和耕地保护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关键词: 耕地保护 农田保护

内容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按《土地管理法》要求,各乡(镇)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村配备兼职土地管理员,建立区、乡、村三级土地管理网络和耕地保护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严格实行奖惩制度。1996年9月,开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全区有10个乡(镇)81个行政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76个,面积83117.8亩,其中一级保护区68791.4亩,一级保护率占总面积82.76%;二级保护区14326.4亩,二级保护率占总面积17. 24%,绘制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图、分布图、规划图465幅,登记各类表册54本,制订31个永久性保护牌,埋设200根水泥界址保护桩。明确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六不准”:不准毁田建房、不准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准建砖瓦窑和取土制砖、不准建水泥构件预制场和堆放其他废弃固体物、不准抛荒耕种、不准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1998年6月始,编制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的长远目标、基本方法和调整指标,进行土地分区利用,将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从严控制掌握。1999年9月,组织10个乡(镇)编制区乡土地利用15年总体规划,为乡(镇)充分、合理利用土地提供科学依据。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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