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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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4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价格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
摘要: 境内物价,新中国建立前实行同行议价。新中国建立后至1979年,基本上属单一的计划价格。中共1‘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行国家定价,即国家指导下规定范围的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体系。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政策

内容

境内物价,新中国建立前实行同行议价。新中国建立后至1979年,基本上属单一的计划价格。中共1‘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行国家定价,即国家指导下规定范围的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体系。
  定价管理 197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单一的计划价格改为政府定价、制定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结合的新的价格体系。1987年政府定价目录锐减,除一些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资料采取政府定价外,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或制定指导价。按照政府定价规定和区级权限,自1990年起,仅对农药、农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施行定价管理。
  指导价管理1990年,对区属38家宾馆饭店的客房,制定了收费标准;对区属121家国营、集体企业,按《江西省企业定价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r《企业定价许可证》。1995年.区内发生洪涝灾害,市场物价暴涨,为确保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对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采取最高限价措施,大米(晚米)最高限价为每公斤2.2元,生猪瘦肉最高限价为每公斤15元,其它农副产品价格差率控制在20%以内,并挂牌公布。1997- 1998年,对区粮食局下属的10个粮管所,制定r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1994 - 1999年,对区内8家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售价进行价格初审,审验金额达3000万元。
  价格监审遵照江西省政府1995年38号令,自1995年5月1日起,对粮油类、副食品类、日用工业品类、服务类等22个品种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粳米、鸡蛋、猪肉及学生作业本等实行提价备案。对一次提价幅度超过12%、全年提价幅度超过36%、提价间隔时间在一个季度之内,调价理由不充分,且产生严重影响的,一律不予调价并进行价格干预。
  明码标价 1990年2月国家物价局1号令发布后,区内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按国家定价、市场调节价,分别用蓝、红、绿3色标价签标出商品价格,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目齐全、字迹清楚、标价准确。至1999年底,印刷标价签3次,登门向经营户送购标价签近30万张。对餐饮业、宾馆饭店的客房、理发等服务行业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分别在1993年、1994年、1996年进行了明码标价检查。
  征缴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价格调节基金是按《价格法》规定为应付突发性的商品价格暴涨,平抑市场物价而设立的。1996 - 2000年,在所属权限范围内,累计征缴4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并全额上交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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