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关系转移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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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377
颗粒名称: 粮油关系转移证
分类号: F713
页数: 2
摘要: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9月,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对粮油关系转移作出规定: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或符合条件退休、退职、安置在城镇的干部、职工,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随同的职工家属,一并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关键词: 产品销售 凭票证供应

内容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9月,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对粮油关系转移作出规定: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或符合条件退休、退职、安置在城镇的干部、职工,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随同的职工家属,一并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国营垦殖场、农场干部及其家属,按规定调离工作和随迁时,属保留商品粮关系的,按“市镇居民供应转移证明”迁出。不属保留商品粮关系的按“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迁出。
  对暂时维持原统销价供应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劳改农场、三线厂矿职工家属等定补销单位之间的粮食转移,按原规定办理“农业人口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农业人口迁往上述定补销单位的,办理“农业人口粮食转移证明”的当年,剩余口粮按统销价交售给国家。
  按国家政策规定批准的“农转非”人员,须由公安部门批准落实城镇户口(在核定指标内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不占指标的范围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粮油供应手续,其接新粮前农村自留的粮汕,要按统销价交售给国家。维持原价供应的定补销单位和比例价供应的人口办理“农转非”粮油供应手续时,按转移证明的起供日期,扣除国家安排的粮食供应指标。其他的农村各类人Lj迁居农村,不须办理农业人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2000年,粮油关系转移证仍在沿用,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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