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36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
分类号: F717
页数: 7
摘要: 第二章粮油第一节经营机构民国期间,新港、姑塘等集镇亦有私营粮行,民食粮油皆由供需双方籴粜。米行、油行主营购运和批发,米店、油店主营零售。新中国建立初,县成立粮食局,并委托基层供销社代理粮油购销业务。虽有私商乘机套购,但市场粮食购销业务基本上由国营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
关键词: 商品销售 粮油商品

内容

第二章粮油第一节经营机构民国期间,新港、姑塘等集镇亦有私营粮行,民食粮油皆由供需双方籴粜。米行、油行主营购运和批发,米店、油店主营零售。新中国建立初,县成立粮食局,并委托基层供销社代理粮油购销业务。虽有私商乘机套购,但市场粮食购销业务基本上由国营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
  1954年5月起,粮食购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新港、姑塘、峡石、十里铺等地设粮食供应站。1956年8月,设新港、大桥中心粮站。新港中心站辖九号、官场、三里街供应站;大桥中心站辖姑塘、十里铺供应站。1961年,市、县分治后,基层粮油供应站有所减少。60年代中至70年代初,新港所辖新港站,大桥所辖梓树埂、周岭站。1977年,新港、大桥、周岭供应机构划归市管后,粮油购销业务即由市负责。1980年9月,成立区粮食局,下设海会、高垅、周岭、威家、大桥、新港、五里、十里、莲花、赛阳、赤湖(1986年增设)11个粮管所,另设双塔、通远、国棉五厂、806厂4个粮站,分别承办所辖区域粮油计划购销业务。
  第二节粮油购销粮油征购新中国建立前,粮食、油脂、油料多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其交易一是购、销、产相互成交,一是通过集镇行栈购销。新港、姑塘等集镇亦有私营粮行。新中国建立后,上设专门管理机构,下建各类购销网点。国家根据军需、民食和生产情况,除征收、预借公粮外,先后采取统购、议购、超购、合同定购等形式收购粮油。
  统购 1953年10月,巾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汁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同年11月起,规定生产者留下口粮、口油、种子、饲料粮和交纳公粮后的余粮,由国家统一收购和供应,严禁私商自行收购经营,1955年秋,国家对农民粮油统购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即核定常年粮食、油料产量,扣除“三留”(种子、饲料、口粮)粮油后,本着增产不增购、歉收减购和余粮不全购(80 - 90%)原则下达统购任务。1956年,将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核定“三定”。1958年,粮食征购改以公社为单位“包产包购”,由于受高估产、高征购等“浮夸风”“共产风”的影响,征过头粮现象普遍严重。1959 - 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征购不减,农村严重缺粮。1962年,粮食生产开始好转,国家强调不征过头粮,粮食形势由紧张趋于缓和。1965年、1971年国家分别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实施,粮食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国家粮油统购统销政策有所松缓。1980年始,按照国家统购政策,应统购的粮食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超出收购计划的粮食按国家统购价加价收购。1985年,取消统购统销政策。
  粮油统购价格:1953年,稻谷50公斤5.64元,油脂(菜粮油)50公斤33.67元;1957年,油脂价格调整为53.65元;1960年,稻谷价格调整为6.20元;1961 - 1965年,稻谷调整为8.20元,油脂调整为67. 40元;1966 -1978年,稻谷调整为9.50元,油脂调整为85元;1979 - 1985年,稻谷调整为11.55元,油脂调整为106元。
  超购 1965年,国家为鼓励农民多卖超购粮,以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实行超购奖励政策。1966年,每超购贸易粮50公斤,按统购价加价50%,同时奖售化肥16.5公斤,布票14.9尺。之后经多次调整,奖励标准不一。1972年,加价幅度由20%调到30%,1979年,复调升为50%。1980 -2000年,全区累计超购粮食16800吨。
  议购 1962年,中共中央指示各地适当开放农村粮油集市贸易。1963年,农村粮管所开展}义价粮油经营,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超额部分,统一收购入库,实行议购与超购同价,各半结算,议购单独立帐与报表。“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集市关闭,议价粮油业务停市,机构撤并。1978年以后,重新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开展议价粮油经营业务。1980- 2000年,全区议购(含零购)粮食14000吨。
  定购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收购。即在每年春耕前,国家粮食部门与农户签订粮食、油脂定购合同,夏秋以后,按合同定购数组织入库。对完成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油,农民可自由上市出售,或由国家实行议购。定购品种,粮食为稻谷、小麦、玉米;油脂(料)为菜油、麻油、茶油、棉油。定购价格,粮食为倒“三七”,即70%按超购价,30%按统购价。食用油超出计划收购任务的部分,按超购加价收购,定购价为倒“四六”,即40%按超购价,60%为统购价。棉籽等其他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实行顺“四六”,即60%为统购价,4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是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7140吨,实际入库4910吨,入库率68.8%。油脂定购任务3500吨,实际完成2010吨,占当年定购任务57.4%。1995年后,国家放开市场,无油脂定购任务。1985 - 2000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1 14240吨,实际完成110240吨,占当年定购任务96.5%。
  粮油供应城镇计划供应新中国建立前,境内粮食贸易由私商经营。每年,特别是灾年青黄不接时,粮商趁机哄抬粮价,贫苦群众常处于忍饥挨饿的困境。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11月起,城镇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居民凭购粮登记表到指定的供应点购粮(实行定人定点不定量的原则),并对工商业用粮和各种劳动、会议补助粮作出统一规定。1953年,收回原发购粮登记表,按户评定粮食定额,换发新证定额供应。1955年,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定点供应,凭证售粮”的办法供应粮食。人均月定量13公斤,食油0.5公斤。1959 - 1961年,为节约粮食,度过困难时期,分别降低各类用粮标准,市民每人每天节约1两米。1962年以后,粮食生产形势好转,各类人口定量标准逐步提高。1980年,全区商品粮人口1 1932人,月供粮总数170吨。1990年,全区商品粮人口18391人,月供粮总数276吨。1991年,粮食价格放开,粮食供应价虽比市场价略低,但供应粮质量明显次于市场粮,故居民多从粮食市场购买口粮,粮食供应渐被市场取缔。
  工商行业、事业用粮,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先由行政、事业主管单位按季度抄报生产和市场消费用粮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粮食部门按批准计划发证分期供应,季终结算。对食品、酿造工业用粮,凭生产计划参照历年耗粮定额按季控制,分月安排。1980 - 1989年,全区销售行业用粮2500吨,事业用粮200吨,工业用粮50吨。
  农村统销 1955年,在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开始对农村缺粮生产队或缺粮户口粮、种子、饲料以及经济作物区的口粮实行定销。一般种粮缺粮户口粮标准定为240公斤以下。灾区缺粮户低于当地正常年份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定240公斤。按照国家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口粮与余粮户同。1965年10月,粮油征购实行一定i年政策,自足队口粮标准为195 - 210公斤,缺粮队190公斤以下。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征购政策,缺粮队和种粮队不足190公斤的,由国家适当返销。以种菜为主的生产队,按所在公社余粮队水平确定口粮。1978年,首次实现对农村同一生产队粮食只购不返销,改变了部分农民年年吃返销粮的状况。1979年,进一步贯彻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对口粮标准低于起点的,一律不征购。蔬菜专业队的口粮标准,继续贯彻不低于邻近产粮队水平的原则,在不增加销售指标的前提下,按提供商品量多少,实行基本口粮加奖励的办法,并保持菜农口粮的相对稳定。1980- 1985年,全区对ll个公社(乡)的菜农、林农、渔农实行定销,年均定销人数31050人,供应粮1452吨;对缺粮生产队及缺粮户年均返销人数35000人,返销粮500吨;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食产量逐年提高,产粮区缺粮户减少,多数农户不需回供粮。
  议销国家在统销之外,将议价收购的粮油,实行议价销售。对收购农副产品的奖 [=此处为表格( 城镇居民粮食月定量调整情况)=]售粮,亦按议价供应。1954年8月,新港、大桥、十里铺等地建立国家粮油交易市场。翌年2月,桃花、长岭、三里街、周岭、妙智铺、西林等地增设粮油交易市场,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余粮进入市场交易。1959年,粮油市场被贬为黑市而关闭。1963年,重新开放粮油市场,规定粮食部门也可议购议销。“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市场再度被关闭。1978年后,辖区内粮食部门再次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实行内购内销、内购外销、外购内销、外购外销相结合。经营品种除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外,还有小麦、黄豆、芝麻、花生、葵花籽和面粉、面条等,部分粮站还经营熟食品。
  第三节加工粮食境内粮食主要是稻谷制米。新中国建立前直至50年代末,粮食加工工艺技术落后,仍沿用古老的土木砻、石碓、石磨、石碾等工具,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一小时仅能加工成品大米约3-8公斤。靠近庐山周围一带农村,有利用溪涧水力资源安装水碓、水磨,舂米、磨粉,节约劳力。60年代,赛阳、莲花、海会等集镇先后建立小型粮食加工厂,主要加工大米,由于设备落后,加工能力有限。70年代,各粮食加工厂机械化程度提高,购置了砻谷机、碾米机、升降机等设备,日产大米约20吨.,其时,境内大部分农村,一般以生产大队为单位,陆续购进了碾米机,办起粮食加工作坊,大米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80年代初,新港粮管所购进成套大米加工设备,进行大米加工。赛阳、莲花、海会3个粮管所粮食加工厂,先后对生产设备进行技改与更新。全区粮食加工能力显著提高,日产大米350吨。1984年,区粮食局在莲花建食品加工厂,生产面条、糕点、饼类。1991年,该厂购进膨化馒头制作机制作馒头等熟食品,2000年,全区有碾米机213台,磨粉机150台。
  油脂新中国建立前,居民食用的植物油全赖土榨加工,土榨为木壳榨筒。榨坊多系殷实农户集资合办,也有独资经营。新中国建立后,50 - 60年代,榨坊为生产队所有。经营方式多为出租榨具、收取榨租,榨租一般以油2公斤折算,或榨坊自购、自换油料,加工油脂出售,或代为加工收取加工费。榨油程序先炒籽碾籽,后蒸粉用稻草包成圆饼,装榨榨油,卸榨取饼。每打一榨油须费时一日,加工油菜籽125公斤或芝麻150公斤;出油率分别为50公斤菜籽出油16 - 17公斤;50公斤芝麻出油22 - 23公斤;50公斤棉籽出油4-5公斤。1958年,九江县粮食局在新港兴建油脂厂,采用95型榨油机。70年代初起,农村部分地区的油料加工作坊逐步实行半机械化,木榨加工日渐淘汰。90年代初,部分乡粮管所先后购置油脂加工机械,经营油脂加工业务。
  饲料新中国建立前,境内无饲料加工企业。农家饲养少量畜禽,多以粮食加工后的副产品加青粗饲料、馊食为主。新中国建立后,有粮食加工厂以加工大米的副产品粃粮供应于市;后又将谷壳粉碎,加入一定比例的米糠、油饼或下脚料生产统糠。1980年前后,赛阳、莲花、海会、新港粮食加工厂陆续投产“三七糠”(30%的糠饼拌以70%粉碎的谷壳)供应市场,年供应量约千余吨。1990年,区粮食局在莲花乡建一机械化浓缩饲料厂,生产配合饲料、颗粒饲料等多个品种,年产销量3000吨,产品畅销长江中下游一带。1993年,该厂与江西民星集团合股经营。
  第四节储运仓储建设民国时期,境内区、乡(镇)均建有积谷仓,民问有义仓。建国后,1950年,地属县政府在新港、姑塘等地设中心粮库。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粮油购销量逐年增加,仓容不足,各地陆续扩建一批粮油仓库。1969 - 1973年,在钢材、水泥、木材紧缺的情况下,各地推广黑龙江省明水县修建土园仓的经验,采用一把草、一把泥修建“土园仓”。1978年后,农业生产发展,粮食增产,收储量剧增,仓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国家“储粮难”。粮食管理部门采取仓库挖潜,满负荷装载,仓外搭棚,扩大露天堆垛;老法新用,租借闲置民房民仓;面向社会创办农村收储服务站,推行民代国储等办法排难解难。1978年1 1月- 1979年3月,开展仓库普查,建立仓库档案。1979年底,境内有粮食仓库22座,库容2170万斤。建区后,为解决储粮难,有关部门拨出资金,对各粮管所的仓库进行修整、改造、扩建,粮仓结构得以改善,仓型库容增大。1990年,国家在十里乡通畔垅村征地20亩,新建粮仓5座,有效仓容11500吨。至2000年,全区有粮油仓库32座,有效仓容26250吨,可基本满足区内粮食储藏中转需要。
  [=此处为表格(1980 - 2000年全区粮库储粮情况)=] 仓储管理新中国建立前,粮仓简陋,库容设施落后,保管方法简单,粮食霉烂、虫蛀、鼠、雀损害严重。新中国建立初期,主要采取倒仓、翻晒、过风、扒沟等方法,以减少虫害和霉烂。1955年,各粮管所开展创“四无”(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害、无事故)粮仓活动。1960年,贯彻“防重于治”的保粮方针,执行“无虫严防”、“有虫即治”的防治原则,各粮库配备专职防化员,坚持以药剂薰蒸、渗透粮层杀虫。严格做好防潮、降温T作。1963年,落实“以防为主,防治并举”保粮方针,提出“治早、治少、治了”的防治原则,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防”,制订“虫霉鼠雀防治办法”。70年代,各粮库全面推行仓内“上不漏、下不湿”,仓外“三不留”(垃圾、杂草、污水)标准保粮方法。多数粮食库房安置通风设备和电子测温仪,采用尼龙薄膜密封的方法科学储存粮食,开展“三低”(低量储藏、低温储粮、低药量薰蒸)综合防治,采用地槽机械通风、新药防治保粮技术,控制使用化学药剂,防治工作逐步转向生态多功能防治。1985年,区粮食局设粮油质量检验站,负责全区粮油质检工作。1986年,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广泛深入开展三优建设文明单位的通知》,各粮油所(站),开展以储粮“四无”(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库区“四化”(绿化、美化、地面平整化、室内外洁净化),单位“四好”(职工教育好、遵纪守法好、服务质量好、经济效益好)为内容的文明粮库创建活动。1987年,贯彻《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粮油保管、仓储定额、文明库建设、粮库对外开放、库点布局、新建仓库的审批、粮仓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调拨运输新中国建立前,国民政府为内战军需,连年征购、征借粮食,由县政府饬令乡镇,指派民夫,自带工具,组成班队,将收纳仓库粮食运至指定地点,然后水运出境。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全国一盘棋和统一调拨,合理运输,好粮好油外调,安全运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按计划完成调运任务”的调运原则,做好粮油调运工作。50年代前期,征购粮一般由农民肩挑送交本地或就近粮站集中入库。60年代后期,粮食局陆续购进汽车,大宗粮油调运由汽车运输,农民交售公粮仍肩挑送交,70年代中期起陆续改为双轮板车、拖拉机运输。1985年,区粮食局成立汽车队,有各式运输车辆7辆,主要承担粮油运输任务。
  境内粮食自给不足,粮食以调人为主,1980 - 1989年,全区调入粮食25000吨,调出小麦300吨,进出两抵为国家提供贸易粮24700吨。调出菜籽油和棉籽油年均在100吨左右。
  第五节粮油票证流通票证民国30年( 1941),为抗战之需,供应军粮民食,由财政部、粮食部发行“粮食库券”,为收购粮食支付代价之用。库券以田赋征收实物征得的粮食为担保。新中国建立后的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城镇居民购粮使用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1954年换发成“城市居民购粮证”;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等使用“机关团体购粮证”;工商行业用粮使用“城市行业购粮证”购粮。1955年,全国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同年10月1日,为便利人民外出就餐、购粮,在全省范围内发行、流通粮食部印制的“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印制的“江西省地方粮票”,换取粮票必须扣抵定量内的粮食指标。同时,对干部、职工出差、开会、下乡、参加劳动、晚班以及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均给予一定的口粮补助,人口流动状况的粮油衔接关系逐步完善。1962年、1965年、1966年、1968年,江西省相继印制r版面各异、循环使用的“江西省地方粮票”。1972年,“江西省地方粮票”改为“江西省粮票”。1978年,流通新版不带油的“江西省粮票”,同时对1962年、1965年、1966年、1968年印制的粮票限期使用至1978年12月底。1984年第4季度,城镇居民粮食定量实行凭票破点供应办法在全省铺开,再次印制流通限于在省辖市和地辖市范围居民定量购粮并循环使用的“江西省粮票”。从1986年1月1日起在各地发行使用。省、地辖市发行此项粮票时,在粮票背面加盖“××市区内有效”印章,不得跨市跨县或在社会上流通。1991年,粮食价格全部放开,粮票成为收藏品。
  粮食支拨证 1962年始,为方便临时外出人员购粮、用膳,江西省粮食局印制了“粮食支拨证”。凡正常人口外出,有固定地址的,由各粮食部门办理“省内集体外出人口粮食支拨证”手续;外出人员凭粮食部门签发的“粮食支拨证”可直接在到达地粮站购粮。1970年,“粮食支拔证”改为“省内城镇、农村外出人口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用两种颜色区别城市和农村人口。1975年,“转移证”改为“省内城镇、农村外出人口临时粮油供应支拔证”。1984年,国家改革粮食政策,农村征购后的余粮允许农民多渠道经营,市场也允许多种粮食价格并存,同时取消对携带、运输粮食数量的限额。至此,从当年4月1日起,“省内农村外出人口粮食支拨证”停止使用。1985年1月1日,县城以上(含县城和工矿区)居民定量口粮的供应,凭“粮食供应证”发放“江西省粮票”,凭粮票破点供应粮食,居家、外出均可凭粮票购粮,至此,“省内城镇粮食支拨证”亦停止使用。
  粮油关系转移证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9月,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对粮油关系转移作出规定: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或符合条件退休、退职、安置在城镇的干部、职工,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随同的职工家属,一并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国营垦殖场、农场干部及其家属,按规定调离工作和随迁时,属保留商品粮关系的,按“市镇居民供应转移证明”迁出。不属保留商品粮关系的按“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迁出。
  对暂时维持原统销价供应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劳改农场、三线厂矿职工家属等定补销单位之间的粮食转移,按原规定办理“农业人口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农业人口迁往上述定补销单位的,办理“农业人口粮食转移证明”的当年,剩余口粮按统销价交售给国家。
  按国家政策规定批准的“农转非”人员,须由公安部门批准落实城镇户口(在核定指标内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不占指标的范围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粮油供应手续,其接新粮前农村自留的粮汕,要按统销价交售给国家。维持原价供应的定补销单位和比例价供应的人口办理“农转非”粮油供应手续时,按转移证明的起供日期,扣除国家安排的粮食供应指标。其他的农村各类人Lj迁居农村,不须办理农业人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2000年,粮油关系转移证仍在沿用,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