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305
颗粒名称: 森林采伐
分类号: S752
页数: 1
摘要: 建国前,政府保护不力,滥采滥伐严重。1950年始,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森林的通令规定,公有林由林业主管机关、私有林由业主进行合理采伐更新,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采伐。1951年,实行木材统一管理,采伐木材须经县、乡人民政府批准。1956年,实行计划采伐,计划内的用材由县下达计划,任务落实到乡;计划外民用材,由乡批准,并指定地点,做到有组织采伐。
关键词: 森林砍伐 森林采伐

内容

建国前,政府保护不力,滥采滥伐严重。1950年始,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森林的通令规定,公有林由林业主管机关、私有林由业主进行合理采伐更新,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采伐。1951年,实行木材统一管理,采伐木材须经县、乡人民政府批准。1956年,实行计划采伐,计划内的用材由县下达计划,任务落实到乡;计划外民用材,由乡批准,并指定地点,做到有组织采伐。1964年,政府义规定,凡集体修制农具、用具需要小量用材,由本人申请,生产队、大队审查,报公社批准,未经批准而砍伐予以罚款或作其他处理。
  建区后,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森林法》,严格源头管理,坚持申报一设计一批准一发证一采伐一检查一验收·条龙的采伐程序,落实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行限额采伐。1998年,林木采伐限额13442立方米,实际采伐1587立方米,占与采伐限额11.8%;毛竹采伐限额2.5万根,实际采伐1.98万根,占采伐限额79.1%。1999年,林木采伐限额12265立方米,实际采伐1811立力‘米,占采伐限额14.8%;毛竹采伐限额5.22万根,实际采伐9650根,占采伐限额l8.5%。建区以来,全区森林资源消耗总量始终控制在采伐限额之内。
  在森林采伐管理中,根据《森林法》之规定,森林公安人员和护林人员全力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伐森林和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行为。1998年l1月- 1999年1月,全区开展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百日专项整治。1999 - 2000年,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52起,其中破坏森林刑事案件9起,林政案件43起,处理各类违法人员50余人,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10人,逮捕、起诉3人。收缴无证木材7.79立方米,木炭2000余斤,行政罚款10500元。同时,制止在庐山修静庵乱占林地建房1起,拆除毁林违章建筑2处。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