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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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304
颗粒名称: 山林权属
分类号: D913.2
页数: 2
摘要: 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山林多为私人所有,地主、富农、族祭山和庙宇所有山林占较大部分。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及族祭山林,征收富农和寺庙出租的山林,分给无…或少山的农民,颁发山林权证.归农民所有;不便农民个体经营的山林,留归乡有。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私有山林作价入社,山林归高级社集体所有。
关键词: 土地权属 山林权属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山林多为私人所有,地主、富农、族祭山和庙宇所有山林占较大部分。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及族祭山林,征收富农和寺庙出租的山林,分给无…或少山的农民,颁发山林权证.归农民所有;不便农民个体经营的山林,留归乡有。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私有山林作价入社,山林归高级社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山林所有权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和管理。1962年,贯彻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原高级社入社山林为基础,适当照顾无山或少山地区,…林所有权一部分_F放到生产队,同时划定社员自留山,规定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的零星树木归社员私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割资本主义尾巴”,山林权属不清。
  1981年始,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区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牛产责任制)工作。1983年底,全区山林权证发放1.9万余亩。1984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1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贯彻“林权归己,谁造谁有,林术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的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全区形成国有林场、乡村集体林场联户承包或户包国有,集体山林、农民自留山自主经营等几种经营形式和承包责任制。1989年经过区政府、区林业局与庐山垦殖场协商,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解决了庐山垦殖场与威家镇积余村山林权属纠纷,将原属北山林场2000亩山林划归积余村,并发给山林权证。是年,区政府通过协调,解决了赛阳镇赛阳村与国营化城茶场林地纠纷,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书,将化城茶场70亩茶园落实给赛阳村,并发给山林权证。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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