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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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30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摘要: 第五节林政管理管理机构新中国建立前,县政府设建设科兼管林业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建设科、农林水利科、农林水利局、森林管理局、农林垦殖局、森林工业局、林业局,兼管或专管林业工作。1956年,地县农林水利局在境内莲花、大桥、海会设林业工作站,负责管理林区生产和竹木出口检查。
关键词: 林木资产 林业管理

内容

第五节林政管理管理机构新中国建立前,县政府设建设科兼管林业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建设科、农林水利科、农林水利局、森林管理局、农林垦殖局、森林工业局、林业局,兼管或专管林业工作。1956年,地县农林水利局在境内莲花、大桥、海会设林业工作站,负责管理林区生产和竹木出口检查。 1980年,原庐山农林垦殖局从庐山迁至山下,管理全区林业工作。1981年,成立九江市郊区林业局,与原农林垦殖局合署办公,下设林政股、营林股和人秘股。1984年,农垦局分设,郊区林业局改称庐山区林业局,下设办公室、营林股、林政股、野生动物保护站和莲花、海会、大桥3个林业工作站,负责全区ll个乡(镇)、庐IIJ山顶、庐山农林垦殖场、金鸡坡和茅山头垦殖场的林政管理和营林工作。1990年,成立区林业公安局,与林业局合署办公。1994年,庐山成立林业局,庐山山上林地管理划出,金鸡坡、茅山头也随区划变更划出。1998年,林业公安局进行重组,并在莲花设林业派出所。至2000年,区林业局管辖11个乡(镇)、1个国营林场、1个垦殖场和庐山植物园、白鹿洞书院、市林科所、市茶科所、庐山水产场、原海会师范等19个有林单位。
  山林权属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山林多为私人所有,地主、富农、族祭山和庙宇所有山林占较大部分。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及族祭山林,征收富农和寺庙出租的山林,分给无…或少山的农民,颁发山林权证.归农民所有;不便农民个体经营的山林,留归乡有。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私有山林作价入社,山林归高级社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山林所有权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和管理。1962年,贯彻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原高级社入社山林为基础,适当照顾无山或少山地区,…林所有权一部分_F放到生产队,同时划定社员自留山,规定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的零星树木归社员私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割资本主义尾巴”,山林权属不清。
  1981年始,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区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牛产责任制)工作。1983年底,全区山林权证发放1.9万余亩。1984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1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贯彻“林权归己,谁造谁有,林术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的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全区形成国有林场、乡村集体林场联户承包或户包国有,集体山林、农民自留山自主经营等几种经营形式和承包责任制。1989年经过区政府、区林业局与庐山垦殖场协商,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解决了庐山垦殖场与威家镇积余村山林权属纠纷,将原属北山林场2000亩山林划归积余村,并发给山林权证。是年,区政府通过协调,解决了赛阳镇赛阳村与国营化城茶场林地纠纷,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书,将化城茶场70亩茶园落实给赛阳村,并发给山林权证。
  森林采伐建国前,政府保护不力,滥采滥伐严重。1950年始,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森林的通令规定,公有林由林业主管机关、私有林由业主进行合理采伐更新,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采伐。1951年,实行木材统一管理,采伐木材须经县、乡人民政府批准。1956年,实行计划采伐,计划内的用材由县下达计划,任务落实到乡;计划外民用材,由乡批准,并指定地点,做到有组织采伐。1964年,政府义规定,凡集体修制农具、用具需要小量用材,由本人申请,生产队、大队审查,报公社批准,未经批准而砍伐予以罚款或作其他处理。
  建区后,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森林法》,严格源头管理,坚持申报一设计一批准一发证一采伐一检查一验收·条龙的采伐程序,落实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行限额采伐。1998年,林木采伐限额13442立方米,实际采伐1587立方米,占与采伐限额11.8%;毛竹采伐限额2.5万根,实际采伐1.98万根,占采伐限额79.1%。1999年,林木采伐限额12265立方米,实际采伐1811立力‘米,占采伐限额14.8%;毛竹采伐限额5.22万根,实际采伐9650根,占采伐限额l8.5%。建区以来,全区森林资源消耗总量始终控制在采伐限额之内。
  在森林采伐管理中,根据《森林法》之规定,森林公安人员和护林人员全力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伐森林和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行为。1998年l1月- 1999年1月,全区开展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百日专项整治。1999 - 2000年,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52起,其中破坏森林刑事案件9起,林政案件43起,处理各类违法人员50余人,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10人,逮捕、起诉3人。收缴无证木材7.79立方米,木炭2000余斤,行政罚款10500元。同时,制止在庐山修静庵乱占林地建房1起,拆除毁林违章建筑2处。
  竹木出口检查境内自1956年实行木竹计划采伐后,严格竹木出口检查制度。莲花、海会、大桥林业工作站负责境内竹木出口检查工作,凡经批准在境内采购木材(包括木棍)、毛竹或小山竹、木制品或半成品及其他林副产品(含木炭),须由县级林业局计征育林费,开据放行证,方可调运。凡远离产地,须凭县级林业局准运证,运出地(市)须换取地(市)林业局准运证,运出省须换取省林业厅准运证。1979年后,竹木市场逐步放开,但外省、外县木竹出口过境须持有效运输证。
  林地保护实行用地单位必须有用地单位申请,林业局实地勘查确定地类,凡用林地5亩以上者,由区林业局向市林业局报批,市林业局签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批,同意后发放林地使用证。1992年,九江发电厂二、三期工程征用虞家河、五里乡林地800亩建煤渣地。1993年,九江化纤厂修公路,征用周岭乡蔡岭村林地70亩。
  野生动物保护境内受保护野生动物约15种,其中鸟类6种,兽类4种,两栖爬行类5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穿山甲、华南兔。省级保护动物8种,鸟类有鸿雁(俗名铁咀鹅)、赤麻鸭(俗名军鸭、黄鸭)、苍鹭(俗名老鹰)、灰胸竹鸡(俗名竹鸡)、山斑鸠、文山雀;兽类有野猪、红毛狗;两栖爬行类有王锦蛇(俗名大王蛇)、菜花蛇、乌梢蛇(俗名乌风蛇)、大蟾蜍(俗名癞蛤蟆)、黑斑蛙(俗名青蛙)、泥蛇(俗名水蛇)。1990年以来,全区开展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心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进行一次“爱鸟周”和“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同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7月20日,区野生动物保护站执法人员在九湖公路破获一起非法收购、贩运野生动物案,共收缴各种獾、小野猪、刺猬、乌梢蛇等活体野生动物200多只(条)。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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