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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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255
颗粒名称: 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25
页数: 1
摘要: 1958年8月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0月,新港、大桥、海会等人民公社成立,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100%加入人民公社。是年底,各地撤销原乡人民委员会,建立“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足基层政权组织,社主任即乡长。
关键词: 人民公社 生产组织

内容

1958年8月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0月,新港、大桥、海会等人民公社成立,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100%加入人民公社。是年底,各地撤销原乡人民委员会,建立“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足基层政权组织,社主任即乡长。公社下设牛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大队下设生产队队委会。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按照“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方针,改单一公社所有制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工分制。人民公社建立不久,一度刮起“一平二调”、“共产风”,把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等收归公社所有,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196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贯彻后,纠正“一平二调”,把过于集中在公社和牛产大队两级的权力下放到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并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三白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政策,经济形势好转。
  “文化大革命”中,曾把自留地、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批判,推行“政治评工分”、“标兵工分”,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生产上“出工大呼隆,做事磨洋工”。一部分社员成为“超支户”,农民收入降低,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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