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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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2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3
页数: 1
摘要: 土地改革 195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九江地委派工作组在通远乡开展阶级和土地关系调查,作土地改革准备工作。改革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关键词: 农业所有制 个体所有制

内容

土地改革 195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九江地委派工作组在通远乡开展阶级和土地关系调查,作土地改革准备工作。改革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改革步骤是:首先发动贫苦农民算地主剥削账,诉苦水,揭露地主阶级剥削行为;同时丈量土地,划分阶级成份,依法没(征)收剥削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最后分配胜利果实,建立和健全乡政权。是年11月,土地改革分批展开,赛阳、十里、莲花等地为第一批。新港、虞家河、周岭等地为第二批,时属星子县的海会、高垅、威家等地也同期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于1952年底完成,土地多的乡民人均分得田地2.5亩,土地少的分得田地0.7亩。同时还分得或耕牛、或农具、或房屋、或家具等财物。
  生产互助组农民通过土地改革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大部份农民缺耕牛、缺农具,生产有不少困难。1951年1月,第一区沿湖乡农民刘啟湖率先办起以换工巨助(包括人工和牛工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互助组。是年4月,中共江西省委发出关于“组织起来,劳动互助”的批示,各区、乡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至1952年底,境内有7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生产互助组,互助组少则5-7户,多则10余户,互助形式有常年互助和季节互助,土地、耕牛、农具等牛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属私有。通过生产互助,基本上克服了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增强了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增产增收。刘启女湖互助组当年一季中稻亩增63公斤。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春,地属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七地、耕牛、大型农具作价人社,统一经营,按劳分配,按股分红,较互助组有更多的优越性。1954年初,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大力领导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境内有10%左右的农户参加初级社。1955年11月始,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批判“小脚女人”式的“右倾”思想,境内形成了农业合作化高潮,90%以上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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