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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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247
颗粒名称: 租佃土地
分类号: F3
页数: 2
摘要: 租佃土地民国25年(1936),境内农村人口中,佃农占21.6%,半自耕农占39.4%.拥有耕地仅占30%。据1951年九江县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在人口稠密地区为15-20%,在人少地多的地区为40-50%。无地或少地农民为了生存租种地主土地,地主坐享其成。据考证,境内史上租佃形式有长期佃、定期佃和不定期佃。
关键词: 租佃关系 租佃土地

内容

租佃土地民国25年(1936),境内农村人口中,佃农占21.6%,半自耕农占39.4%.拥有耕地仅占30%。据1951年九江县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在人口稠密地区为15-20%,在人少地多的地区为40-50%。无地或少地农民为了生存租种地主土地,地主坐享其成。据考证,境内史上租佃形式有长期佃、定期佃和不定期佃。
  长期佃:佃农向地主所租佃的土地,享有长期佃权,并可传至子孙或转佃他人,或卖出佃权,均有自由。转佃的契约叫“拨字”,转佃的土地叫做“拨田”。
  定期佃:佃农向地主租佃土地有一定的年限,短则1年,长则10年不等,到期由地主转佃他人,亦可由原佃农续佃。
  不定期佃:地主对自己的土地不定期租佃给农民,他们以土地谋利,谁出的租价高便租佃给谁,可随时调换佃农。
  佃农向地主交租有钱租、谷租、分租3种形式。钱租约占10%,租额平均上等田每亩5银元,中等田3银元,下等田l银元;谷租占60%,租额平均上等田每亩2担,中等田1.5担,下等田1.3担;分租约占30%,东家与佃户以当年农作物产量按比例分成,上等田一般东六佃四,中等田东佃各半,下等田东四佃六。如遇灾年,佃农要请东家察看灾情,双方按灾情协商减租。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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