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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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245
颗粒名称: 土地买卖
分类号: F301
页数: 1
摘要: 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
关键词: 土地经济 土地买卖

内容

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地价按土地优劣而论,据民国28年(1939)《江西省农业统计》载,民国26年,境内水田卜等每亩72银元,中等50银元,下等15银元;旱地卜等每亩26银元,中等15银元,下等5银元。买卖结果,大量土地为地主兼并,无地或少地白耕农、半自耕农增多。 土地典押新中国建立前,贫民如遇天灾人祸向富者借高利贷,以土地、山林或房屋等为抵押。由典押者和受典押者双方议定典押期限,典押手续与买卖土地相似。土地典押价格只有卖价的一半。典押期2年、3年、5年或10年不等,到期典押者可按原价赎回。限期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受典押者,逾期还不起本息,所押土地、山林、房屋归受典押者所有。另有极为贫困农民,将地里即将成熟的农作物典押予人,谓之“押青苗”。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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