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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24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摘要:
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
内容
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地价按土地优劣而论,据民国28年(1939)《江西省农业统计》载,民国26年,境内水田卜等每亩72银元,中等50银元,下等15银元;旱地卜等每亩26银元,中等15银元,下等5银元。买卖结果,大量土地为地主兼并,无地或少地白耕农、半自耕农增多。 土地典押新中国建立前,贫民如遇天灾人祸向富者借高利贷,以土地、山林或房屋等为抵押。由典押者和受典押者双方议定典押期限,典押手续与买卖土地相似。土地典押价格只有卖价的一半。典押期2年、3年、5年或10年不等,到期典押者可按原价赎回。限期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受典押者,逾期还不起本息,所押土地、山林、房屋归受典押者所有。另有极为贫困农民,将地里即将成熟的农作物典押予人,谓之“押青苗”。
租佃土地民国25年(1936),境内农村人口中,佃农占21.6%,半自耕农占39.4%.拥有耕地仅占30%。据1951年九江县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在人口稠密地区为15-20%,在人少地多的地区为40-50%。无地或少地农民为了生存租种地主土地,地主坐享其成。据考证,境内史上租佃形式有长期佃、定期佃和不定期佃。
长期佃:佃农向地主所租佃的土地,享有长期佃权,并可传至子孙或转佃他人,或卖出佃权,均有自由。转佃的契约叫“拨字”,转佃的土地叫做“拨田”。
定期佃:佃农向地主租佃土地有一定的年限,短则1年,长则10年不等,到期由地主转佃他人,亦可由原佃农续佃。
不定期佃:地主对自己的土地不定期租佃给农民,他们以土地谋利,谁出的租价高便租佃给谁,可随时调换佃农。
佃农向地主交租有钱租、谷租、分租3种形式。钱租约占10%,租额平均上等田每亩5银元,中等田3银元,下等田l银元;谷租占60%,租额平均上等田每亩2担,中等田1.5担,下等田1.3担;分租约占30%,东家与佃户以当年农作物产量按比例分成,上等田一般东六佃四,中等田东佃各半,下等田东四佃六。如遇灾年,佃农要请东家察看灾情,双方按灾情协商减租。
雇工耕作新中国建立前,境内一些无土地农民缺乏耕牛、农具,连租种地主土地的条件都不具备,只得到地主家打长工、卖短工,受地主的雇用。据《江西省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6年(1937),境内雇农工资是:男工年最高工资50银元,最低20银元;月T资最高5银元,最低4银元;日工农忙时最高0.5银元,最低0.2银元,农闲日工最高0.2银元,最低0. 15银元。童工年工资最高18银元,最低6银元;日工最高0.3银元,最低0.2银元。女工日工与童工相同。有的长年雇童工只供饭,不记酬。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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