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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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24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摘要: 第一章土地制度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政策

内容

第一章土地制度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地价按土地优劣而论,据民国28年(1939)《江西省农业统计》载,民国26年,境内水田卜等每亩72银元,中等50银元,下等15银元;旱地卜等每亩26银元,中等15银元,下等5银元。买卖结果,大量土地为地主兼并,无地或少地白耕农、半自耕农增多。 土地典押新中国建立前,贫民如遇天灾人祸向富者借高利贷,以土地、山林或房屋等为抵押。由典押者和受典押者双方议定典押期限,典押手续与买卖土地相似。土地典押价格只有卖价的一半。典押期2年、3年、5年或10年不等,到期典押者可按原价赎回。限期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受典押者,逾期还不起本息,所押土地、山林、房屋归受典押者所有。另有极为贫困农民,将地里即将成熟的农作物典押予人,谓之“押青苗”。
  租佃土地民国25年(1936),境内农村人口中,佃农占21.6%,半自耕农占39.4%.拥有耕地仅占30%。据1951年九江县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在人口稠密地区为15-20%,在人少地多的地区为40-50%。无地或少地农民为了生存租种地主土地,地主坐享其成。据考证,境内史上租佃形式有长期佃、定期佃和不定期佃。
  长期佃:佃农向地主所租佃的土地,享有长期佃权,并可传至子孙或转佃他人,或卖出佃权,均有自由。转佃的契约叫“拨字”,转佃的土地叫做“拨田”。
  定期佃:佃农向地主租佃土地有一定的年限,短则1年,长则10年不等,到期由地主转佃他人,亦可由原佃农续佃。
  不定期佃:地主对自己的土地不定期租佃给农民,他们以土地谋利,谁出的租价高便租佃给谁,可随时调换佃农。
  佃农向地主交租有钱租、谷租、分租3种形式。钱租约占10%,租额平均上等田每亩5银元,中等田3银元,下等田l银元;谷租占60%,租额平均上等田每亩2担,中等田1.5担,下等田1.3担;分租约占30%,东家与佃户以当年农作物产量按比例分成,上等田一般东六佃四,中等田东佃各半,下等田东四佃六。如遇灾年,佃农要请东家察看灾情,双方按灾情协商减租。
  雇工耕作新中国建立前,境内一些无土地农民缺乏耕牛、农具,连租种地主土地的条件都不具备,只得到地主家打长工、卖短工,受地主的雇用。据《江西省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6年(1937),境内雇农工资是:男工年最高工资50银元,最低20银元;月T资最高5银元,最低4银元;日工农忙时最高0.5银元,最低0.2银元,农闲日工最高0.2银元,最低0. 15银元。童工年工资最高18银元,最低6银元;日工最高0.3银元,最低0.2银元。女工日工与童工相同。有的长年雇童工只供饭,不记酬。
  第二节农民个体所有制土地改革 195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九江地委派工作组在通远乡开展阶级和土地关系调查,作土地改革准备工作。改革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改革步骤是:首先发动贫苦农民算地主剥削账,诉苦水,揭露地主阶级剥削行为;同时丈量土地,划分阶级成份,依法没(征)收剥削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最后分配胜利果实,建立和健全乡政权。是年11月,土地改革分批展开,赛阳、十里、莲花等地为第一批。新港、虞家河、周岭等地为第二批,时属星子县的海会、高垅、威家等地也同期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于1952年底完成,土地多的乡民人均分得田地2.5亩,土地少的分得田地0.7亩。同时还分得或耕牛、或农具、或房屋、或家具等财物。
  生产互助组农民通过土地改革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大部份农民缺耕牛、缺农具,生产有不少困难。1951年1月,第一区沿湖乡农民刘啟湖率先办起以换工巨助(包括人工和牛工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互助组。是年4月,中共江西省委发出关于“组织起来,劳动互助”的批示,各区、乡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至1952年底,境内有7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生产互助组,互助组少则5-7户,多则10余户,互助形式有常年互助和季节互助,土地、耕牛、农具等牛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属私有。通过生产互助,基本上克服了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增强了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增产增收。刘启女湖互助组当年一季中稻亩增63公斤。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春,地属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七地、耕牛、大型农具作价人社,统一经营,按劳分配,按股分红,较互助组有更多的优越性。1954年初,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大力领导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境内有10%左右的农户参加初级社。1955年11月始,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批判“小脚女人”式的“右倾”思想,境内形成了农业合作化高潮,90%以上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
  第三节社队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冬,各地一面普及初级农业合作社,一面试点组建高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土地归集体所有,耕牛和大巾型农具作价归公,取消分红。社下设生产队,社对各牛产队实行“四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的管理制度,社员劳动依特长分工,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收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有200户以上,境内规模最大的是新港耀华高级社,有804户。至1956年底,99%以上的农民加入高级社,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0月,新港、大桥、海会等人民公社成立,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100%加入人民公社。是年底,各地撤销原乡人民委员会,建立“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足基层政权组织,社主任即乡长。公社下设牛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大队下设生产队队委会。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按照“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方针,改单一公社所有制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工分制。人民公社建立不久,一度刮起“一平二调”、“共产风”,把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等收归公社所有,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196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贯彻后,纠正“一平二调”,把过于集中在公社和牛产大队两级的权力下放到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并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三白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政策,经济形势好转。
  “文化大革命”中,曾把自留地、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批判,推行“政治评工分”、“标兵工分”,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生产上“出工大呼隆,做事磨洋工”。一部分社员成为“超支户”,农民收入降低,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第四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在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下,从土地承包到组、联产计酬、恢复“四定”“三包”加“奖赔”(超产奖、欠产赔)的责任制形式,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制度。1981年底,全区865个生产队中,包干到户占78.5%;联产到劳占4.2%;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占4.1%;包产到户占8.2%;实行定额包工、按劳计酬的占5%。各种承包形式都签订责任制合同。1982年,全面推行以“包干到户”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耕牛、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价分配到农户,归农户所有。耕地按土质优劣和人口、劳力均分到户,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扩大农民生产自主权,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按“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方法处理,取代“大锅饭”的平均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1984年,全面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保证农民对土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1999年1月,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区政府向全区农民颁发r《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承包人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权,营造林地和“四荒”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50年不变。全区10个乡(镇)(不含牯岭镇)82个行政村(场、所),除新港镇的官洲、江矶、杨家场3个村因牵涉官洲村整体搬迁外,其余79个村(场、所)累计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5万本,发包耕地81000亩。
  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式样)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字第号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7] 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赣办发[1997] 10号文件),为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经核查属实,颁发此证。承包人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三十年承包经营权。
  县(市、区)人民政府 (印鉴) 一九九年月日守则 1、承包人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权,小享有所有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服从国家、集体建没用地需要,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荒芜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承包土地发生增减变动(如开荒、造田、被征用、毁损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牛流转(如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继承等),应及时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本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5、赣财综字[1998]10号、赣价行字[1998]5号文件核定工本费为每汪:2.00元,严禁超标收取。
  《土地承包经营证》内容包括: 一、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乡(镇)、村、组);发包方,承包土地面积(亩、分、厘),其中水田(亩、分、厘),旱地(亩、分、厘)。
  二、承包土地地块登记(地块名称、类别、等级、面积、用途、座落(四至边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地块名称、面积、流转形式、转出或转入、转往何方、何户转入、流转期限、发包方签章、登记机关签章及登记日期。
  四、承包土地增减变动登记(地块名称、增加<来源、面积>、减少<原因、面积>、发包方签章、登记机关签章及登记日期)。
  第五节国家与全民所有制屯田明洪武初年,境内设九江卫利用兵士屯垦,以供军需。清顺治年间,改军屯为民屯,清末废屯,屯田改为民田。
  学田清同治十一年(1827),濂溪书院以地租作祭祀,为教师薪俸、补助学生之用。学田年收租谷489.54石和稞钱48千文。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内务部曾通令“以学田收入充小学经费”,土改时依法没收并分配给农民。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各类学校不同情况,政府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为教学实验与师生锻炼之用。原海会共大有茶园、水田数十亩。
  农垦、农科基地新中国建立后,境内相继建立国营庐IlJ垦殖总场、九江林业科学研究所、九江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庐山水产场等国营单位,其土地、山林、水面属全民所有制。至2000年底,上述单位尚有国有土地4100亩。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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