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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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75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社会救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
摘要: 2003年,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出台《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出台《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8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内容

2003年,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出台《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出台《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8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此,全市低保救助制度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 1999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890户7113人,全年发放保障金317.32万元。2000年,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439户7318人,月人均补助21.63元。2006年,城市低保对象41470户89084人,月人均补助76.38元;农村低保对象41645户111463人,月人均补助25.3元。2008年,城市低保对象42457户88969人,月人均补助150.94元;农村低保对象63586户165559人,月人均补助57.38元。2010年,城市低保对象47134户96105人,月人均补助193.88元;农村低保对象68146户171155人,月人均补助85.88元。
  三、提补提标 1997年在浔阳区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人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9.88元。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80元。为使城乡困难群体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全市建立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99年7月1日,中央加大对部分欠发达省份的扶持,300-/0低保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全市城区城市低保第一次提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4元,月人均补助20.55元。2003年7月1日,城市低保第二次提标,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月人均补助42.7元。2004年11月1日,城市低保第三次提标,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月人均补助55.11元。2006年7月1日,农村低保制度正式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70元,月人均补助25.3元。2007年7月1日,城市低保第四次提标,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月人均补助115.68元;农村低保第一次提标,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月人均补助38.84元。2009年7月1日,城市低保第五次提标,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月人均补助180.26元;农村低保第二次提标,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月人均补助78.81元。2010年4月1日,城市低保第六次提标,标准为市城区每人每月300元,月人均补助193.88元,与1997年人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9.88元,月提高10.26倍。各县(区)平均标准每人每月245元以上。农村低保第三次提标,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月人均补助85.88元。
  四、机制建立 2000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在全省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2003年,全市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2006年,建立城乡流动低保对象异地委托制度,出台《九江市低保对象异地委托管理实施方案》。此举得到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肯定,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省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都宣传这一做法。当年,被评为影响九江的10件大事之一。2007年,建立城乡低保调查核实和评议三级(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动的一体化机制,完善低保工作的操作程序,体现公开公平。2010年2-8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全市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涉及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集中进行专项治理。对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累计新增的10743户、24653人进行清理核实,清退9719户、24620人;城市低保对象累计新增的5086户、10788人,清退4442户、10817人。实现“应保尽保、应调尽调、应退尽退”,结合专项治理制订8项规范制度,形成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节医疗救助 2006年7月1日始,全省开始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全市开展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累计救助145294人次,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2577万元。2007年,救助21534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6456万元。2008年,救助280878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8197万元。2009年,救助36587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0338万元。同年,在全省率先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机制。2010年,全市累计救助389187人次,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 1343万元。
  第三节 “五保”供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的孤老残幼人员,由当地的集体组织提供“五保”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2006年,集中供养对象13137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分散供养对象10323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集中供养率提高为56%。累计发放资金2688万元。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16656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集中供养率提高到71.3%。分散供养对象6894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累计发放资金3049万元。2008年,集中供养对象19246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集中供养率提高到82.04%。分散供养对象4214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累计发放资金3181万元。2009年,集中供养对象19941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60元,集中供养率提高到85%。分散供养对象3519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60元。累计发放资金3312万元。2010年,全市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基数23460人,集中供养对象19941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920元,集中供养率为85%。分散供养对象3519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320元。累计发放资金3439万元。
  第四节流浪乞讨救助一、收容遣送 1992年,执行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收容对象主要是城市“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在收入遣送期间,可根据遣送对象的经济能力,适当收取生活费和路费等。2001年,成立市收容遣送站治安办公室,收容遣送站对外流人员坚持勤收、快送的原则,采取平时收容与节假日收容相结合,一般收容与突击收容相结合(每周收容3~4次,在市区组织较大活动时,采取分点分片收容)。至2003年7月,共计收容29756人。
  二、救助管理 2003年6月,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市收容遣送站更名市救助管理站,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5年2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2007年1月,市救助管理站从市茅山头垦殖场四分场搬迁至市九瑞大道105号,占地1.18公顷,总投资1800万元,建有综合办公楼、成人救助楼、少年儿童救助楼及附属楼等,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配有餐厅、洗澡间、洗衣间、卫生间、活动室等较完备的生活、娱乐设施及教室、阅览室、谈心室(心理矫正室)、户外运动场等设施。2008年8月市救助管理站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主要承担市城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同时还承担接、送中转在外地的市流浪乞讨人员,并为市内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和突遭灾祸居民提供临时紧急避救服务。2009年,市城区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龙头,各区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四级救助网络。流动救助小分队和救助车上街进行主动劝助,形成联合行动和日常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格局。全市每年救助滞留城区的各类临时遇困人员约4000人次。2010年,市救助管理站实际救助3548人,其中流浪未成年人198人,60岁以上老人153人,行动不便人员29人,危重病人5人,精神病人101人,智障人员294人,肢体残疾人员79人,护送返乡195人。至当年底,成立救助管理机构有市救助管理站及九江县、修水县、永修县、湖口县、彭泽县、德安县、瑞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第五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救助 1994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57元,农村每人每月31元。2009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每人每月160元。2010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225元,农村每人每月185元,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28.202万元,救助4291人。至当年底,全市确定20世纪50~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保障基数为2386人。
  第六节临时救助 2008年9月,全市开始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09年,制订市本级临时救助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市本级当年救助资金累计支出458.97万元,救助8555人。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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