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标准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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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59
颗粒名称: 一、费用标准调整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摘要: 1995年10月1日起,调整社会福利院、社会精神病院收养人员相关费用标准。非火葬区,其埋葬费婴幼儿每人50元以内,老年人、残疾人每人200元以内。1997年,省民政厅批准市社会福利院为省社会福利事业二级单位。经多次调整,2010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345元,其中伙食费225元,医疗费45元,服装费30元,福利费20元,公杂费25元。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内容

1995年10月1日起,调整社会福利院、社会精神病院收养人员相关费用标准。伙食费调整为县(市)每人每月70元,省辖市每人每月80元;服装费由原每人每月2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元;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医疗费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元;社会精神病院收养人员由原每人每月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5元;福利费由原每人每月1.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元;公杂费由原每人每月1.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元;收养人员死亡,在火葬区,一律实行火葬,按当地火葬场收费标准实报实销。非火葬区,其埋葬费婴幼儿每人50元以内,老年人、残疾人每人200元以内。1997年,省民政厅批准市社会福利院为省社会福利事业二级单位。经多次调整,2010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345元,其中伙食费225元,医疗费45元,服装费30元,福利费20元,公杂费25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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