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2850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义务兵家庭优待 |
分类号: | E125 |
页数: | 1 |
摘要: | 1991年起,各地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以支定收,平衡负担原则,由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农民承担优待金,在不超过当地上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村提留统筹费中列支。1995年,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1年人均纯收入70%标准发给优待金;家居城镇待业青年入伍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上1年职工平均工资100-/0-15%标准发给优待金;进藏兵当年按不低于其优待金20%标准增发优待金。市级财政兑现优待金920万元,缺口360万元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
关键词: | 现役军官法 义务兵役制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