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义务兵家庭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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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5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义务兵家庭优待
分类号: E125
页数: 1
摘要: 1991年起,各地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以支定收,平衡负担原则,由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农民承担优待金,在不超过当地上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村提留统筹费中列支。1995年,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1年人均纯收入70%标准发给优待金;家居城镇待业青年入伍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上1年职工平均工资100-/0-15%标准发给优待金;进藏兵当年按不低于其优待金20%标准增发优待金。市级财政兑现优待金920万元,缺口360万元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关键词: 现役军官法 义务兵役制

内容

1991年起,各地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以支定收,平衡负担原则,由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农民承担优待金,在不超过当地上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村提留统筹费中列支。社会孤老、孤儿、现役军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省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等对象免交优待金。1995年,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1年人均纯收入70%标准发给优待金;家居城镇待业青年入伍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上1年职工平均工资100-/0-15%标准发给优待金;进藏兵当年按不低于其优待金20%标准增发优待金。
  2002年以前,各县(市、区)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乡镇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兑现。2002年,实行税费改革,农村优待金由上级每年转移支付562万元。2004年,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标准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庭按150-300元发放。市级财政兑现优待金920万元,缺口360万元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兑现优待金5615人,其中农村4381人、城镇1234人。2005年,全市兑现优待金942.45万元,兑现人数5290人,其中农村3941人,城镇1349人。2010年,各县(市、区)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农村兑现标准未变,城镇兑现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0兑现。全市兑现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932.8万元,其中农村1004万元,城镇928.8万元;兑现人数4337人,其中农村2789人,城镇1548人。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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