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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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4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保障机制
分类号: C913
页数: 3
摘要: 1999年,市政府制定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补助优待政策。各地优抚对象凭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费,优先拿药。定点医院一般为县医院或中医院,农村为乡、镇卫生院。医疗减免项目确定为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全免;大小便化验、拍摄胸片、血化验、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换药费等各减免50%。
关键词: 社会保障 保障机制

内容

1999年,市政府制定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补助优待政策。各地优抚对象凭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费,优先拿药。定点医院一般为县医院或中医院,农村为乡、镇卫生院。医疗减免项目确定为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全免;大小便化验、拍摄胸片、血化验、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换药费等各减免50%。同时,在普遍实行医疗减免的基础上,实行每人每年150元医疗补助。2008年,医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治的困难,各县(市、区)均制订出台大病救助实施方案,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病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5000元。
  二、医疗保险 1991年以来.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标准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户籍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
  三、医疗救助 1991年以来,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对其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后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四、医疗补助 1991年以来,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医疗补助,使其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80%以上。
  五、定期定量补助 20世纪90年代,定期定量补助金,农村按季度发放,城市按月发放。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金由中央财政据实拨付。1994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月补助226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月补助12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月补助4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补助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20元。2006年,对各县(市、区)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换发新证,共15383人。其中:烈士家属2251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9人,病故军人家属163人:红军失散人员6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65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155人。补助金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发放。2007年以前,在乡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人员定期定量补助金,由省、县两级财政负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2007年以后,中央财政对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只补助一部分,其余由地方财政支付。2008年,所有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金采取“一卡通”发放。2010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月补助1657元:红军失散人员每月补助717元。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抗日的每月补助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参加抗美援朝的每月补助46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月补助4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300元。
  六、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2007年3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从当年1月1日起,对广西边境保卫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等14类参战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并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农村每人每月100元,城镇(含下岗失业)每人每月20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企业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 00-/0,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国家对在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人员未纳人生活补助范围,只是省内规定,具体由劳动部门操作)。同年8月,按照民政部规定,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至今已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14类参战退役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及发放生活补助。当年全市认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5886人,其中,农村3583人,城镇2303人;涉核退役人员386人,其中,农村318人,城镇68人。共计发放生活补助1060万元。至2010年“两参”(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全年发放“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1900余万元。
  七、定期抚恤 1990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的优抚对象1117人,其中农村1001人,城镇116人,全年支出抚恤费53.29万元。2005年,出台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06年,全市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为17173人。其中伤残人员1790人;“三属”定抚2513人;红军失散人员6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65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155人。发放抚恤定补金3483.74万元。2007年,增加“两参”退役人员,全市发放抚恤生活补助金5906.2万元。2008年,出台定补自然增长机制,并实施重点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三个层面”保障。
  2010年,全市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25578人。其中伤残人员2018人;三属定抚2444人:烈属定补355人;红军失散人员51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524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1388人:“两参”退役人员6153人。发放抚恤生活补助金10792.61万元。全市实现优抚对象基础数据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每年12月31日为更新数据标准时点,第二年2月15日为上报截止时间。至同年底,全市共发放抚恤生活补助金48344.61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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