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伤残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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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伤残抚恤
分类号: R64
页数: 2
摘要: 1991年起,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伤残人员分为在职和在乡。并每年为从部队退役的20余名残疾军人办理落户、转移伤残关系等工作。1992年,在职的特等(因战)伤残军人享受保健金每人每年240元,在乡的同等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每人每年1560元。1995年起,将每年的5月、10月的10号定为伤残人员检评时间。1998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21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77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33元。1999年,统一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
关键词: 伤残 抚恤

内容

1991年起,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伤残人员分为在职和在乡。从当年起,市民政局每年分季度组织各县(市、区)申请调级残疾军人、补评残退伍军人、新评残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到定点医院检查,从市医学专家库抽取3~5名医学专家集中进行残疾鉴定(每年办理40余人)。并每年为从部队退役的20余名残疾军人办理落户、转移伤残关系等工作。1992年,在职的特等(因战)伤残军人享受保健金每人每年240元,在乡的同等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每人每年1560元。1995年起,将每年的5月、10月的10号定为伤残人员检评时间。1998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21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77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33元。1999年,统一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
  2001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302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42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81元。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登记革命伤残人员迁移落(销)户。同年,对在困难企业工作的伤残军人由保健金改领抚恤金。当年改领人员234人,2003年改领人员245人。2004年10月1日,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取销残疾军人在职在乡分类,享受同样伤残抚恤金标准。2005年,根据新条例规定,把原伤残等级“四等六级”,参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改为“一至十级”进行套改换证工作。按民政部,省民政厅规定,7月1日起,旧证作废,启用新证。全市1500余名伤残人员填写新的一式三份表格和伤残卡片,由市、县(市、区)民政局核查签字盖章,4月23-25日集中打印新证并发放。同年,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对原8023部队(驻新疆马兰)退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全市142名,主要分布在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及市城区。2006年3月,根据省民政厅统一安排,分期分批组织124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赴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鉴定,并为57名人员办理评残。同年,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可以参与评残。市民政局发文要求各县(市、区)做好患精神病退伍军人调查摸底工作。6月2日-17日,省荣军医院精神病评残专家小组进驻各县(市、区),对221名精神病退役人员进行残情鉴定,均享受因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待遇。
  至2010年底,全市伤残人员2018人,其中残疾军人1857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85人,伤残警察69人,伤残民兵民工7人。87名原8023部队及涉核退役人员办理评残并享受残疾军人待遇。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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