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284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伤残抚恤 |
分类号: | R64 |
页数: | 2 |
摘要: | 1991年起,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伤残人员分为在职和在乡。并每年为从部队退役的20余名残疾军人办理落户、转移伤残关系等工作。1992年,在职的特等(因战)伤残军人享受保健金每人每年240元,在乡的同等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每人每年1560元。1995年起,将每年的5月、10月的10号定为伤残人员检评时间。1998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21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77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33元。1999年,统一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 |
关键词: | 伤残 抚恤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