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三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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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三属”抚恤
分类号: K825
页数: 1
摘要: 1991年,根据省计委、省民政厅文件通知,为辖区内的15名“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对象办理农转非户籍。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按照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组织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分期分批上庐山休养。1993年,为29名家居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子女办理进国营企业单位工作(属合同制职工)。
关键词: 烈士 抚恤

内容

1991年,根据省计委、省民政厅文件通知,为辖区内的15名“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对象办理农转非户籍。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按照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组织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分期分批上庐山休养。1993年,为29名家居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子女办理进国营企业单位工作(属合同制职工)。1994年,组织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分期分批上庐山休养。城镇烈士遗属每年补助720元、农村600元。1997年,组织部分优抚对象赴武夷山、庐山优抚对象休养院(所)休养。1998年1月1日起,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苏区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烈士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死亡抚恤,按死亡时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由原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由原20个月工资提高到4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由原10个月工资提高到20个月工资。另外,对符合条件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每年的抚恤金标准附表)。2006年,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共计2513人,其中烈士遗属2251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99人,病故军人遗属163人。
  2010年,城镇烈士已达到每年补助8730元,增长率达1112.5%。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三属”逐年递减。据统计:“三属”共计2444人,其中烈士遗属2223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92人。病故军人遗属129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所享受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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