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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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3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优待抚恤
分类号: K825
页数: 5
摘要: 1991年,根据省计委、省民政厅文件通知,为辖区内的15名“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对象办理农转非户籍。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按照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组织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分期分批上庐山休养。1993年,为29名家居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子女办理进国营企业单位工作(属合同制职工)。
关键词: 烈士 抚恤

内容

1991年,根据省计委、省民政厅文件通知,为辖区内的15名“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对象办理农转非户籍。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按照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组织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分期分批上庐山休养。1993年,为29名家居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子女办理进国营企业单位工作(属合同制职工)。1994年,组织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分期分批上庐山休养。城镇烈士遗属每年补助720元、农村600元。1997年,组织部分优抚对象赴武夷山、庐山优抚对象休养院(所)休养。1998年1月1日起,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苏区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烈士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死亡抚恤,按死亡时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由原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由原20个月工资提高到4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由原10个月工资提高到20个月工资。另外,对符合条件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每年的抚恤金标准附表)。2006年,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共计2513人,其中烈士遗属2251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99人,病故军人遗属163人。
  2010年,城镇烈士已达到每年补助8730元,增长率达1112.5%。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三属”逐年递减。据统计:“三属”共计2444人,其中烈士遗属2223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92人。病故军人遗属129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所享受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第二节伤残抚恤 1991年起,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伤残人员分为在职和在乡。从当年起,市民政局每年分季度组织各县(市、区)申请调级残疾军人、补评残退伍军人、新评残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到定点医院检查,从市医学专家库抽取3~5名医学专家集中进行残疾鉴定(每年办理40余人)。并每年为从部队退役的20余名残疾军人办理落户、转移伤残关系等工作。1992年,在职的特等(因战)伤残军人享受保健金每人每年240元,在乡的同等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每人每年1560元。1995年起,将每年的5月、10月的10号定为伤残人员检评时间。1998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21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77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33元。1999年,统一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
  2001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302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42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81元。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登记革命伤残人员迁移落(销)户。同年,对在困难企业工作的伤残军人由保健金改领抚恤金。当年改领人员234人,2003年改领人员245人。2004年10月1日,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取销残疾军人在职在乡分类,享受同样伤残抚恤金标准。2005年,根据新条例规定,把原伤残等级“四等六级”,参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改为“一至十级”进行套改换证工作。按民政部,省民政厅规定,7月1日起,旧证作废,启用新证。全市1500余名伤残人员填写新的一式三份表格和伤残卡片,由市、县(市、区)民政局核查签字盖章,4月23-25日集中打印新证并发放。同年,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对原8023部队(驻新疆马兰)退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全市142名,主要分布在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及市城区。2006年3月,根据省民政厅统一安排,分期分批组织124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赴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鉴定,并为57名人员办理评残。同年,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可以参与评残。市民政局发文要求各县(市、区)做好患精神病退伍军人调查摸底工作。6月2日-17日,省荣军医院精神病评残专家小组进驻各县(市、区),对221名精神病退役人员进行残情鉴定,均享受因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待遇。
  至2010年底,全市伤残人员2018人,其中残疾军人1857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85人,伤残警察69人,伤残民兵民工7人。87名原8023部队及涉核退役人员办理评残并享受残疾军人待遇。
  第三节保障机制一、医疗保障 1999年,市政府制定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补助优待政策。各地优抚对象凭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费,优先拿药。定点医院一般为县医院或中医院,农村为乡、镇卫生院。医疗减免项目确定为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全免;大小便化验、拍摄胸片、血化验、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换药费等各减免50%。同时,在普遍实行医疗减免的基础上,实行每人每年150元医疗补助。2008年,医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治的困难,各县(市、区)均制订出台大病救助实施方案,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病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5000元。
  二、医疗保险 1991年以来.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标准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户籍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
  三、医疗救助 1991年以来,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对其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后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四、医疗补助 1991年以来,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医疗补助,使其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80%以上。
  五、定期定量补助 20世纪90年代,定期定量补助金,农村按季度发放,城市按月发放。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金由中央财政据实拨付。1994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月补助226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月补助12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月补助4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补助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20元。2006年,对各县(市、区)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换发新证,共15383人。其中:烈士家属2251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9人,病故军人家属163人:红军失散人员6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65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155人。补助金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发放。2007年以前,在乡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人员定期定量补助金,由省、县两级财政负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2007年以后,中央财政对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只补助一部分,其余由地方财政支付。2008年,所有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金采取“一卡通”发放。2010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月补助1657元:红军失散人员每月补助717元。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抗日的每月补助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参加抗美援朝的每月补助46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月补助4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300元。
  六、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2007年3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从当年1月1日起,对广西边境保卫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等14类参战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并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农村每人每月100元,城镇(含下岗失业)每人每月20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企业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 00-/0,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国家对在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人员未纳人生活补助范围,只是省内规定,具体由劳动部门操作)。同年8月,按照民政部规定,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至今已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14类参战退役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及发放生活补助。当年全市认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5886人,其中,农村3583人,城镇2303人;涉核退役人员386人,其中,农村318人,城镇68人。共计发放生活补助1060万元。至2010年“两参”(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全年发放“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1900余万元。
  七、定期抚恤 1990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的优抚对象1117人,其中农村1001人,城镇116人,全年支出抚恤费53.29万元。2005年,出台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06年,全市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为17173人。其中伤残人员1790人;“三属”定抚2513人;红军失散人员6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65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155人。发放抚恤定补金3483.74万元。2007年,增加“两参”退役人员,全市发放抚恤生活补助金5906.2万元。2008年,出台定补自然增长机制,并实施重点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三个层面”保障。
  2010年,全市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25578人。其中伤残人员2018人;三属定抚2444人:烈属定补355人;红军失散人员51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524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1388人:“两参”退役人员6153人。发放抚恤生活补助金10792.61万元。全市实现优抚对象基础数据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每年12月31日为更新数据标准时点,第二年2月15日为上报截止时间。至同年底,全市共发放抚恤生活补助金48344.61万元。
  第四节义务兵家庭优待 1991年起,各地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以支定收,平衡负担原则,由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农民承担优待金,在不超过当地上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村提留统筹费中列支。社会孤老、孤儿、现役军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省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等对象免交优待金。1995年,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1年人均纯收入70%标准发给优待金;家居城镇待业青年入伍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上1年职工平均工资100-/0-15%标准发给优待金;进藏兵当年按不低于其优待金20%标准增发优待金。
  2002年以前,各县(市、区)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乡镇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兑现。2002年,实行税费改革,农村优待金由上级每年转移支付562万元。2004年,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标准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庭按150-300元发放。市级财政兑现优待金920万元,缺口360万元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兑现优待金5615人,其中农村4381人、城镇1234人。2005年,全市兑现优待金942.45万元,兑现人数5290人,其中农村3941人,城镇1349人。2010年,各县(市、区)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农村兑现标准未变,城镇兑现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0兑现。全市兑现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932.8万元,其中农村1004万元,城镇928.8万元;兑现人数4337人,其中农村2789人,城镇1548人。
  第五节烈士褒扬 1991年,恢复浔阳区甘棠公园革命烈士蔡公时纪念碑,在原亭增挂“公时亭”匾额。1993年,按照民政部要求,编写《中华英烈大辞典》一书,各县(市、区)将辖区内著名烈士名单和英雄事迹材料报送省革命烈士纪念堂。同年,市南湖烈士陵园迁至庐山区十里乡螺蛳山。1995年,决定启用《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1998年统计,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3302个。其中烈士陵园20个,烈士纪念馆2个,烈士纪念塔16个,烈士纪念碑23座,烈士墓3241座。至2010年,各级财政用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维修资金共2000万元。市烈士陵园根据市城市规划需要,从市中心南湖烈士陵园迁至庐山区十里乡螺蛳山。陵园占地1.5公顷,墓区分烈士墓区和老红军墓区。陵园安葬有革命战争年代牺牲的彭江、熊好生等,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而献身的谭守文、许景谷俊等烈士,陵园门楼上方“九江市革命烈士陵园”由张爱萍题写。修水县革命烈士纪念馆、九江县革命烈士纪念塔、瑞昌市革命烈士纪念塔、德安县杨超烈士墓、彭泽县烈士纪念塔、都昌县南山革命烈士陵园均在原址重建或大规模修缮。至同年底,全市有37位牺牲的各类人员被军队政治部门及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此处为表格(1994—2002年全市“三属”抚恤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4~2010年全市“三属”抚恤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一览)=]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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