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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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81
颗粒名称: 二、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分类号: F840
页数: 2
摘要: 1995年成为全国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之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发不出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一些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因无力缴费停保。企业有资金积累的,勉强可自行报销职工部分医疗费:企业没有资金积累的,职工发生的医药费完全由本人自付。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大批职工下岗,个人因缴纳不起医保费相继停保。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内容

1995年成为全国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之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发不出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一些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因无力缴费停保。企业有资金积累的,勉强可自行报销职工部分医疗费:企业没有资金积累的,职工发生的医药费完全由本人自付。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大批职工下岗,个人因缴纳不起医保费相继停保。
  2000年8月19日,市政府印发《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单独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2003年12月,市劳动部门在摸底和测算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出台《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九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5月实施。主要采取降低门槛、保住院办法,让企业和职工缴得起。困难企业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标准缴纳,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或6%标准缴纳,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两项政策涉及所有困难企业和职工,以及单位停保由个人续保人员、置换身份人员、下岗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实施后,仍有一部分企业和职工无力缴纳医保费,尤其是退休职工个人难以缴纳。2006年6月,报请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基本停业、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保费的企业退休职工,由财政给予1%的支持;对特困企业欠缴的医保费难以补缴的,可采取挂账的办法暂欠,逐年还请;对于新缴纳而无力缴纳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自2007年起,根据《江西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市全面启动困难企业参保财政支持机制,退休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支助。2010年起,将《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九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中的困难企业,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扩大至城镇大集体企业、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和农垦企业。至2010年年底,全市共有781户困难企业、20万职工参加困难企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有效缓解困难企业职工看病困难。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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