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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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7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
页数: 10
摘要: 国有企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前,全市已开始国有企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5年9月结束。参加统筹企业主要是非农业国有企业,参加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加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之和一定比例缴纳统筹养老金。1995年始,执行省养老保险统筹方案,每年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调整一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每月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18%的养老金,合同制T本人按其标准工资3%缴纳养老金。各参保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由社保局按统一核定项目拨付单位发放。2000年8月19日,市政府印发《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单独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内容

国有企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前,全市已开始国有企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5年9月结束。参加统筹企业主要是非农业国有企业,参加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加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之和一定比例缴纳统筹养老金。1995年始,执行省养老保险统筹方案,每年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调整一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每月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18%的养老金,合同制T本人按其标准工资3%缴纳养老金。各参保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由社保局按统一核定项目拨付单位发放。统筹项目之外费用由各企业单位按规定支付。
  县以上集体单位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前,县以上集体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T作,具体办法都是按照国有企业办法执行。1995年9月,与国有企业一并纳入省养老保险统筹。
  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养老保险1991年前,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仍按照原事业单位规定执行。1995年10月,省统一企业养老保险,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仍由各地按原规定实行市县统筹。1998年始,非公经济组织、园区企业成为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主战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保工作顺利推进;稳固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新机制不断完善。1998-2010年,对养老金水平进行9次调整,特别是2005年起“三年连调”和2008年开始新的“三年连调”,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全市离退休人员达到12.3万人,比1998年增加7.1万人;人均养老金由1998年373元上升至1198元,增幅达221.2%。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 1991年前,统筹对象是应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已离、退(职)休人员以及1971年1 1月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统一缴费比例为按本单位应参加统筹人员的月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21%,职工个人暂按本人标准工资1%缴纳养老基金。统筹方案特点是全省统一缴费比例和支付养老金项目;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参保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1%缴费,但未建立养老个人账户。建立全省养老调剂金制度,具体业务仍由各地社保机构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统筹方案执行。1995年10月,按照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取消收缴养老基金双基数,使用职工工资总额单基数收缴;规定收缴基数上封顶下保底: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作为计算退休待遇依据;改变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老人、中人、新人”三种办法(即1995年10月1日之前退休的“老人”无人个账户;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后退休的“中人”,之后一段计算个人账户;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全程计算个人账户);逐步取消提取管理费制度,实行养老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金发放方式实现社会化。同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起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以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市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建立起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三、城镇职工退休审批发放 1991年始,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政策规定,严禁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严格按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办事,实行退休审批公示制度;严格审查和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城镇职工正常退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审批退休人员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一览)=] 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险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 1994年前,市职工医疗分为两大类: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统称为公费医疗,由财政予以实报实销,管理部门设在各级卫生部门;企业职工医疗,统称企业劳保医疗,由各企业自行解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医疗显现出弊端:劳保医疗难以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社会化程度低,职工医疗难以保障:适用范围不大,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医疗费用支出失控,浪费严重,加上医疗卫生费增长过猛,企业医疗费大量超支,尤其是企业因经济效益问题,拖欠职工医疗费严重。据抽样统计,市企业医疗费用占职工福利费90%以上;公费医疗支出占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9.54%,企业劳保医疗费支出占当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81%。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1994年,国务院确定江西九江市、江苏镇江市为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1995年,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推行。在经办机构设置方面延续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分别管理方式,即在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扩编、升格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仍由市社保局经办管理。医改试点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稳步推进,为中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做出积极贡献。
  [=此处为表格(1995—2006年市医疗保险金额一览)=] [=此处为表格=]注:说明:自2007年起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处为表格(2007~2010年市医疗保险金额一览)=] 二、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1995年成为全国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之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发不出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一些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因无力缴费停保。企业有资金积累的,勉强可自行报销职工部分医疗费:企业没有资金积累的,职工发生的医药费完全由本人自付。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大批职工下岗,个人因缴纳不起医保费相继停保。
  2000年8月19日,市政府印发《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单独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2003年12月,市劳动部门在摸底和测算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出台《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九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5月实施。主要采取降低门槛、保住院办法,让企业和职工缴得起。困难企业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标准缴纳,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或6%标准缴纳,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两项政策涉及所有困难企业和职工,以及单位停保由个人续保人员、置换身份人员、下岗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实施后,仍有一部分企业和职工无力缴纳医保费,尤其是退休职工个人难以缴纳。2006年6月,报请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基本停业、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保费的企业退休职工,由财政给予1%的支持;对特困企业欠缴的医保费难以补缴的,可采取挂账的办法暂欠,逐年还请;对于新缴纳而无力缴纳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自2007年起,根据《江西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市全面启动困难企业参保财政支持机制,退休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支助。2010年起,将《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九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中的困难企业,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扩大至城镇大集体企业、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和农垦企业。至2010年年底,全市共有781户困难企业、20万职工参加困难企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有效缓解困难企业职工看病困难。
  三、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2005~2010年,市本级共批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101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53家,定点药店48家。
  [=此处为表格(2010年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一览)=] 第三甲工伤保险 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全市开展工伤保险。同年,成立市工伤认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认定和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局劳动工资科承担,各县(区、山)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县(区、山)人事劳动局承担。2005年4月30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出台配套文件《九江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市工伤保险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操作办法》《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增设内设科室的批复》和《关于调整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等。5月2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科,与医疗保险科合署办公。
  2007年,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明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10年6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科,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改制企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九江市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部分“老工伤人员”纳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解决改制企业中老工伤人员追补认定、鉴定和待遇补偿测算等历史遗留问题。同年,出台《关于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的新赔偿标准。至2010年,追补认定、鉴定和测算待遇分别为1211人、1566人和1321人。
  [=此处为表格(1998-2010年市工伤认定、鉴定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8~2010年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一览)=] 注: 说明:2009年、2010年统计包括县区医保第四节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1991年,按照《江西省待业职工管理办法》,市启动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探索调整待业保险的收缴比例,增加待业保险金的储备,增强调节手段。1993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的1%征缴,将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由国营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1995年3月,市劳动局出台《九江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和审核实施办法》《九江市失业职工管理实施办法》《九江市失业救济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实施办法》。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3%征缴(单位按2%缴纳,个人按1%缴纳)。个人开始缴纳失业保险。
  2001年4月,依据省政府相关条例,市政府出台《九江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失业保险由以保障生活为主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转变。
  二、失业保险实施 1992年,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扩大职工待业保险范围、提高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调查和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经费,提高“两费”使用效益,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待业职工。1993年,抓好待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提高待业保险基金收取率,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1995年,全市应收缴总额比1994年提高近l倍,实际收缴额比1994年增加214.3万元,增长率为88%;扩大覆盖面,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新增投保单位98个,增加参保人数14333人,分别比1994年增加1.5倍和10倍;向92家企业、11506名职工发放救济金58.4万元,为14名失业职工发放救济金。1997年,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力度,改进收缴办法,实行银行托收与上门征收相结合,以上门收缴为主;全市共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216万元,扶持困难企业93家,救济失业和下岗职工9518人,支付转业训练费264万元,培训4500人次;组织开展“9-12全国社会保险宣传日”活动。1998年,用足用好失业保险金,尽力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市局培训按每人每月90元标准,给予培训下岗职工补贴。对部分基地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拨付专项扶持资金10万元。1999年,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扩大依法征缴失业保险金力度,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的登记和申报工作。全市共完成扩面单位204家,增加投保22000人,增收保险金98万元,其中市直新增投保单位58家共5168人,增收失业保险金23万元。
  2000年,以贯彻《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为契机,依法行政,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宣传日活动,编印4000多册《失业保险政策汇编》发送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全年为44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40多万元,支付失业职工转岗培训补助费和失业职工职业介绍补助费共计50多万元。2002年,成立工作督促落实小组,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抓好事业单位参保工作;对全市动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收回3.6万元。对无法收回的670万元按程序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核销。对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2004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2003年增收失业保险费1000余万元。创新“以发放促征缴”之路,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同意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从而弥补其创业资金不足。全年全市为82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35万元。筹集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资金950万元,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006年,对企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全面开展审核工作,规定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同期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同期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而使缴费基数平均增长10%;在全市范围内第一次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免费职介、小额贷款等系列服务,为15名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11万元;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调剂1500万元,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加大对改制企业失业保险费清欠力度。凡是改制破产企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主动参与,提前介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使清欠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其中市本级清欠410万元。全年为980人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326万元,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08年,结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失业保险费的扩面征缴;开展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专项审核,使缴费基数普遍提高到100-/0~20%;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有198家单位、33300多人的缴费资料录入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逐步实现失业保险实名制。2009年,落实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全年为419名“参战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90万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6家困难企业岗位补贴296万元、社保补贴448万元。
  2010年,落实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市本级为439名“参战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80万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家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496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一览)=] 第五节生育保险 1993年1月始,瑞昌市在全市率先开展生育保险试点,参保对象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月缴费总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0.5%(缴费比例)×参保人数。待遇享受包括据实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其中生育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1994年11月庐山管理局启动生育保险并延续至今。参保对象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待遇享受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修水县自1996年开始开展生育保险工作并延续至今。参保对象包括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当时缴费比例为1%,在2009年降至0.8%。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据实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两块。都昌县自1996年计划开展生育保险工作,但未启动。至2010年底,全市有瑞昌市、修水县和庐山管理局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此处为表格(2000—2010年全市生育保险一览)=] 第六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农村养老保险 1993年,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1994年,成立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2002年,市农保办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至2010年,投保人员21.8万人,覆盖12个县(市、区)。共收缴保费5912万元,18437人领取养老金85.27万元。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2009年,全国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修水县列入全国首批试点县。2010年2月7日,在修水县义宁镇举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共200余人参加,标志着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2010年,庐山区被列为新农保第二批试点县(区)。由于浔阳区农村居民是庐山区划转,且九江经济开发区、庐山管理局不属于一级政府,因此庐山区新农保涵盖浔阳区、九江经济开发区、庐山管理局农村居民。2010年年底,全市参保363242人,其中缴费266791人,累计征缴基金3153.8万元,为60岁以上老人累计发放养老金7203.36万元。
  第七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2003年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下发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进行调查摸底。2005年,修水县政府出台《修水县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确定城西港区开发后,九江县为城西港区开发范围的永安乡和赛城湖垦殖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2008年12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市政府出台《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指导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同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月,全市开展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要内容是: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集体留用资金和预留土地管理是否规范;因政府征用而失去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基本保障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至2010年底,全市共征地6752.1公顷(101281亩),征地补偿款应补偿金额142273万元,累计补偿费42273万元;全市各地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16个(含市本级),建立健全其他保障机制33个;全市共有失地农民91636人,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20798人,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配套到位资金3836万元,预留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8%社会保障资金9038万元。
  第八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一、基金监督机构 1991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能在局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2010年4月,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二、基金监督管理 1991年,市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模式,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保险基金结余的处理,政策规定除养老保险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周转金,全部存入国有银行。2006年,市政府出台《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11月,市政府同意在市本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制度,用于垫付养老金支付不足月份,待次月养老金征缴后及时归还。周转金规模为1500万元,由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7年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九江市社会保险要情报告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要情报告的对象、范围、时限、方式、程序及惩处等进行明确,对涉及社会保险重大事项进行预案式管理。3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 2008年7月至2009年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活动,围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方面,针对审计和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并以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和制度。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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