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2752 |
颗粒名称: | 三、死亡抚恤 |
分类号: | Q419 |
页数: | 1 |
摘要: | 丧葬费199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为1600元,包干使用。2007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丧葬费为3200元,包干使用。一次性抚恤金2004年9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关键词: | 死亡 抚恤金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