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亡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52
颗粒名称: 三、死亡抚恤
分类号: Q419
页数: 1
摘要: 丧葬费199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为1600元,包干使用。2007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丧葬费为3200元,包干使用。一次性抚恤金2004年9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键词: 死亡 抚恤金

内容

丧葬费199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为1600元,包干使用。2007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丧葬费为3200元,包干使用。一次性抚恤金2004年9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4年7月1日起,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条件:父母、配偶和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及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劳动力没有固定收入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220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4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175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3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160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37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每人每月135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270元;因病死亡之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每人每月115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260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