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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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50
颗粒名称: 一、退休(退职)
分类号: D035
页数: 3
摘要: 1991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关键词: 退休 退职

内容

1991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199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2006年1月1日始,施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退休(职)费计发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费计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计发。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计发。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退休补助费。具体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不符合离休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老工人条件的人员,加发本人工资20%的补助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的,加发本人工资10%的补助费。1953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一r作年限满30年的加发本人工资10%的补助费。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1 -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
  1992年,对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助费又作如下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男满35年(其中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年底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30年的,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退休补助费200-/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其中女的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加发退休补助费15%,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加发退休补助费10%。退休前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其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二项可以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部分按现行规定享受退休费待遇的比例折算后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
  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职)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T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0-/0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休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0-/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T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退休费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费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计发。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丁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0-/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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