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274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福利待遇 |
分类号: | F244 |
页数: | 4 |
摘要: | 199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职)费计发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费计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计发。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 |
关键词: | 福利待遇 工资管理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