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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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福利待遇
分类号: F244
页数: 4
摘要: 199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职)费计发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费计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计发。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
关键词: 福利待遇 工资管理

内容

退休(退职)条件1991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199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2006年1月1日始,施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退休(职)费计发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费计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计发。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计发。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退休补助费。具体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不符合离休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老工人条件的人员,加发本人工资20%的补助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的,加发本人工资10%的补助费。1953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一r作年限满30年的加发本人工资10%的补助费。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1 -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
  1992年,对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助费又作如下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男满35年(其中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年底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30年的,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退休补助费200-/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其中女的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加发退休补助费15%,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加发退休补助费10%。退休前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其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二项可以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部分按现行规定享受退休费待遇的比例折算后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
  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职)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T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0-/0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休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0-/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T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退休费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费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计发。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丁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0-/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假期公休日、节假日 1991年,机关事业单位每周日休息1天,为公休日,全年共52天;元旦休息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l天,国庆节休息2天,春节休息3天,此为法定节假日,共7天。1995年起,实行双休日,即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休息2天,全年公休日为104天。1999年,国家对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将“五一”“十一”放假天数分别由1天和2天增加到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由7天增加到10天。2007年底,国家对节假日再次进行调整,从2008年起,增加“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3个传统节日,将“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放假时间由3天改为1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到11天。
  年休假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享受寒暑假的单位)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具体假期如下: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不含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年休假假期作了新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单位)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假期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及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探亲假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配偶的条件:1991年以来,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产假、哺乳假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外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_工资。
  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T喂养)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病假病假假期及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享受病假待遇的相关问题: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书,可以适当提高。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省医疗机构证明并得主管部门批准。 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结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婚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三、死亡抚恤丧葬费199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为1600元,包干使用。2007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丧葬费为3200元,包干使用。一次性抚恤金2004年9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4年7月1日起,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条件:父母、配偶和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及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劳动力没有固定收入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220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4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175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3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160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37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每人每月135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270元;因病死亡之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每人每月115元,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260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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