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随调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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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34
颗粒名称: 四、随调家属
分类号: E263
页数: 1
摘要: 1991年,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明确要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人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1993年,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在安排家属工作和子女上学时不得随意收取费用,增加转业干部的负担。
关键词: 退伍 转业 安置

内容

1991年,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明确要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人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1993年,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在安排家属工作和子女上学时不得随意收取费用,增加转业干部的负担。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1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原已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接转个人账户基金;未参加的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2001年,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应当给予两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2006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至201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随调随迁军转干部家属710名,其中配偶461名,子女及其他亲属249名。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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