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军官转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2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军官转业安置
分类号: E12
页数: 7
摘要: 1991年始,引导军转干部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在安置去向上,明确转业干部仍由原籍或入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对少数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回原籍和入伍地确有实际困难的转业干部,各地予以照顾安置。1995年,转业干部的分配统筹兼顾,分散安置,主要充实加强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办法进行安置,首先充实和加强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重点是充实一线和基层。接收安置人员中,安置到行政单位1487人,占71.1%;事业单位278人,占13.3%;企业单位172人,占8%。团职以下干部的报到通知由市军转办发出。1993年10月1日起,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关键词: 转业 军事制度

内容

1991年始,引导军转干部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在安置去向上,明确转业干部仍由原籍或入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对少数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回原籍和入伍地确有实际困难的转业干部,各地予以照顾安置。1995年,转业干部的分配统筹兼顾,分散安置,主要充实加强企业和事业单位。1998年,加强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优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同时鼓励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1999-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办法进行安置,首先充实和加强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重点是充实一线和基层。
  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使军官转业安置具有法律依据。2001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地点与安置去向做出具体规定,使确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和安置去向具有相对稳定的政策规定。2005-2006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九江市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九江市营职(含专业技术干部)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分配安置暂行办法》《九江市关于军转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办法》,对团职、营职以下干部安置和去向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的军转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市(县)范围内挑选安置。至2010年,全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089人,其中计划安置1937人,自主择业152人。接收安置人员中,安置到行政单位1487人,占71.1%;事业单位278人,占13.3%;企业单位172人,占8%。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一览)=] 二、安置办法和方式 1991年,军转安置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原则下,完善指令性和推荐选用相结合分配办法。1995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逐步培养和发展适合转业干部特点人才市场,推广和完善推荐选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考试考核和“功绩制”等分配办法,使转业干部人尽其才。2001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变单一的计划分配为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使全市军转安置工作步人新的历史时期。2005年,市对团职以下干部安置方式进行改革,团职干部安置按照“量化考核、积分择岗”的方式进行安置。2006年,市对营职(含专业技术干部)以下干部安置按照“考试考核、双向选择、指令性派遣”的“阳光”安置方式进行安置。2007年,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分配办法。
  三、职位安排 1991年,市军转干部职务安排呈报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师职干部由市委提出初步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再由省委组织部提出正式方案,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分配意见,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军转办备案;营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提出方案,报市人事局党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团职以下干部的报到通知由市军转办发出。1991~1999年,接收安置团职干部147名,其中按低半职实职安排134名,1名副团按实职平职安排,按非领导职务低半职安排12名;接收安置营职干部303名,其中按低半职实职安排35名,按非领导职务或作一般干部安排268名。2000-2010年,接收安置副师职干部3名,团职干部238名,其中按低半职实职安排229名,按非领导职务低半职安排12名;接收安置营职干部339名,其中按低半职实职安排12名,按非领导职务或作一般干部安排327名。
  四、随调家属 1991年,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明确要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人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1993年,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在安排家属工作和子女上学时不得随意收取费用,增加转业干部的负担。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1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原已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接转个人账户基金;未参加的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2001年,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应当给予两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2006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至201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随调随迁军转干部家属710名,其中配偶461名,子女及其他亲属249名。
  五、住房 1991年,贯彻解决转业干部住房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按当年转业干部每人1700元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1992年,按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标准拔发建房补助费。1993年,采取优先分房、优惠售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形式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按照“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方针,对全迁户军转干部按每人2500元,其余军转干部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至1999年,9年上级财政共拨给市军转干部建房补助费137.29万元,按军转干部人数如数全额下拨到安置地、单位或个人账上。
  2000年,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应当享受基本补贴。明确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1年,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六、工资待遇 1991年,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80%减去15元数额,就近套人地方相对应职务工资等级,其工龄工资和各种补贴按地方标准执行。1993年10月1日起,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数额就近套人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个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项之和)70%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一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项之和80%数额,就近就高套人所在企业相当职务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2008年,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对在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作出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编制安排 1991-2003年,安置在行政单位的军转干部,按分配计划数的15%以内增加行政编制。2004年起,对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以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1991-2010年,上级编制部门给全市增加行政编制257个。
  八、军转干部培训 1991年,军转干部培训工作主要由省军转办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组织培训的方式进行。当年,全市培训18人,参训率62%。1992年,改进和完善培训办法,把专业培训、适应性培训和岗位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全市培训49人,参训率89%。1997年,国务院军转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对军转培训工作近期规划和基本要求、军转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军转培训工作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军转培训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军转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分别做出具体规定。当年全市培训41人,参训率达80%。2001年,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再次提出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求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高培训质量。全市培训50人,参训率86%。2004年,进一步强调,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贯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市军转培训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在培训形式上,采取“条块结合、按系统、分专业集中培训”的办法。在培训内容上,采取8+x的模式进行,(“8”指的是国转办规定的培训教材,“x”是按本市的特点增设的科目),主要课程有《九江市情》《九江工业企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在培训经费上,主要按照上级规定,由中央、省财政以及中央军委按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每人7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全市培训70人,参训率93%。至2010年,市军转办对在全市(含县、市、区)已安置的军转干部组织上岗前培训,每年开设1个综合培训班,培训时间每期3个月。除参加省政法、税务等系统培训的以外,应在市参加培训的军转干部1324名,实际参训1166名,参训率88%。
  第二节自主择业一、条件 2001年,执行中共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变单一的计划分配为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规定,凡在部队担任团职及以上职务和服役满20年的现役军队干部,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进行转业安置,按照当地同等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予以核发退役金。
  二、待遇 2001年,按照中共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为计发基数800-/0数额为基础,军龄工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l5%。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增发以后的合并计算数额,不超过同等职务等级军队干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之和。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白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3年2月10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医疗保障、养老、失业保险、住房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优惠、就业培训及组织管理9个方面的工作作出规定,出台实施细则。
  2005年8月1日,经市总商会批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商会成立.84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创业商会会员。
  [=此处为表格(2001-2010年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一览)=] 第三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 2003年1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赣办发[2003]13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养老保险问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资金筹措问题”“人员补贴标准问题”提出“6个限期解决”“五包责任制”等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在市军转办设立专门账户,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10万元作为“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基金”,用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当年走访慰问350名市直企业军转干部,为732名企业军转干部补发企业拖欠工资、生活费。2004年,按照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央、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市、区)属企业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全年为245名市直企业军转干部补发拖欠工资,走访慰问609名,共有494名企业军转干部按解困标准享受补助。对未参保或停保的,全部解决养老保险,依照困难企业的医保模式,建立医疗保险机制。同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标准、基金的管理和审核均作出界定。2005年,按照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精神,对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直有145名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享受此补助。2006年,按照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精神,对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困难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省属困难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老人员、抗美援朝复转军人医疗保险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救助对象、救助范围、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及救助资金的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九江市市属企业军转干部参加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军转干部在参加改制过程中的再就业、提前退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2007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精神,对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全市有1328名企业军转干部享受此项补助。同年,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生活补贴,其中转业时在部队担任团职(含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营职(含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连以下职务,分别按每人每月给予80元、60元、45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其中困难企业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增加的生活补贴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随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2008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精神,再次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进行调整,并确定从当年起,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正常增长机制。每年以上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标准)作为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营、团级解困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200元:每年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营、团级解困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80元和150元。市直全年走访慰问666名企业军转干部,当年有780名企业军转干部享受解困标准的补助。2010年,全市有企业军转干部2134名,其中市属企业军转干部630名,垂管企业军转干部568名,县属企业军转干部576名,离休军转干部360名。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