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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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企业体制改革
分类号: F271
页数: 4
摘要: 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和《九江市国有农垦企业改革指导意见》,资产捆绑、政府融资、统一政策、全员置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企业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未实质性改变。国企改制并未覆盖全市所有企业,部分停产企业知名品牌、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闲置,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包袱沉重、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与土地闲置、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对历来执行的《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出适当调整、补充。
关键词: 企业体制 企业体制改革

内容

一、产权体制改革 1999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和《九江市国有农垦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确定“资产捆绑、政府融资、统一政策、全员置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运作思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推进市国有企业改革。当年,少数企业改革,仅以破产方式解除部分债务,企业更换名称后继续存在,职工身份继续保留,企业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未实质性改变。2000年后,逐步改变这一状况。2007年初,市属国有企业完成改制51个,占总个数32%,安置职工4.08万人,其中大多数是采取关门走人形式,职工领取安置费,解除国有职工身份,企业关闭注销。部分企业实行破产重组,改制后获得新的发展,成为九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庐山水泥厂、九江钢铁公司等企业改制后成功引入有实力投资人,新企业产销两旺。但因2007年前,国企改制并未覆盖全市所有企业,尤其是没有彻底实行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尚有109家市属国有企业体制僵化、经营不善、监管无力弊端没有根本革除,历史包袱日益沉重,涉及企业职工(含下属单位)4.02万人,账面总资产23.2亿元,账面总负债26.9亿元,整体上资不抵债,只有20家处在正常生产经营或半经营状态,89户停产多年,是国有企业中最困难、最难改的一部分。停产企业中部分职工生活困难,江西联航公司1987年由省政府移交市政府管理,1997年开始停航,公司无经营业务、无资产,企业十年未发工资或生活费。九江冶金总厂自2000年因文物保护停止开采矿山后,一直未妥善安置,职工生计艰难。与此同时,部分停产企业知名品牌、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闲置,未得到充分利用。九江封缸酒历年多次获得各种大奖,是个很好的品牌,但停产多年,逐渐失去市场。九江一建等老国有建筑企业,拥有各种建筑资质,却不能利用资质创造效益。市属国有企业500公顷土地(含省属驻市企业92.3公顷),大多位于城区或城郊结合部,由于企业停产,这些土地资源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包袱沉重、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与土地闲置、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2007年,市委、市政府做出加快国企改革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根据新的条件和要求,对历来执行的《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出适当调整、补充。自此,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通过盘活企业资产、化解企业金融债务、推进企业重组等一系列产权制度改革运作,至2010年,全市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商贸、粮食6个系统98家国企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共安置职工19222人。改制总成本约22.42亿元,其中:市属7.17亿元,县、区15.25亿元。其中,市整流器厂、电线电缆厂、化工厂等一批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靠大联强、股权置换、破产重组、整体转让、改制上市等不同形式,实现改制后战略重组。至此,以市国资公司为平台累计整合市属改制企业土地237.6公顷,挂牌出让、支持市政建设用地76.5公顷,土地收益25.3亿元(其中,挂牌出让56.9公顷,收益24.3亿元;支持市政府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19.5公顷,收益0.9亿元)。为化解企业金融债务,通过打包回购、企业政策性破产、民事破产、争取国家“减债脱困”政策、与债权人协商偿债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达60.14亿元。其中13家企业获批政策性破产,豁免债务39亿元;以市国资公司为平台筹资1.52亿元,累计收购543户企事业单位本息合计15.14亿元不良金融债务;争取商务部减债脱困政策化解债务6亿元。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靠大联强、股权置换、退城进园、整体转让等不同形式进行企业重组,巨石集团与九江玻璃纤维厂进行重组.总投资47亿元,建设年产35万吨玻纤项目;九江港口集团与上海港并购重组,上港集团在九江投资5.5亿元,建成城西港区集装箱码头;维科印染、德福电子、九江整流器厂等一批企业改制后实施“退城进园”。全市359户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分流安置职工19.18万人。其中,国有工业企业126家,安置职工7.69万人;非工口农业、林业、水利、粮食、商贸、交通、农垦7个系统112家安置职工8.30万人:市属24系统国有企业121家,安置职工3.19万人。
  二、企业职工安置改制 1997年3月.根据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九江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2001年4月6日,市政府印发《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后,职工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自动消失。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支付标准,按劳动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2002年7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成立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改制办下设4个职能协调小组,即改革方案审核组,具体工作由经贸委负责;职工分流安置组,具体工作由劳动局负责;资产处置组,具体工作由市国资局牵头,市土管局、房产局配合负责,并吸收债权银行参加;环境整治组,具体工作由监察局负责。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或中外合资企业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在改制时,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办法,对在职职工和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解除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并由劳动部门负责鉴证。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安置费标准按每人每年工龄500-700元的标准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领取安置费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配套政策文件规定执行。职工不愿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标准由新企业支付给职工本人:被重新聘用并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只预留等价资产用于新企业生产经营。之后又要求离开并经企业同意的(不含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标准由新企业支付给职工本人。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退休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凡与原企业签订离岗退养和其他形式分流协议的职工,根据改制后企业需要并结合职工本人的选择,双方愿意维持原企业的分流做法和待遇规定的,由新企业与职工本人续签相关协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新企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参照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发给退休前的基本生活费。改制后关闭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足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并参照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一次性发给退休前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调低30%。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改制后企业接续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人均计算标准改为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改制后关闭的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予以确保,退休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的医疗保险根据企业的支付能力亦理。2002年10月2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九江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方案的通知》,离休干部单独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0元调至7500元。
  至2006年年底,市属51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安置职工4.08万人。2007年4月23日,明确离休干部(包括建老人员)医药费单独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0元调到12000元。2008年2月15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明确职工一次性补偿费最高可以按照1133元/人、年标准执行;略有不足的,在700元-1133元/人、年之间自求平衡执行;改制资金严重不足的确保按700元/人、年标准执行。2008年4月21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就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明确要求:职工身份置换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年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退养职工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为其缴纳,缴费基数逐年递增loo-/o。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改制(破产)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由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退养人员每人缴纳5000元一次性医疗保险费。2007-2008年,完成市属国有改制企业38家,安置职工8571人,其中,置换人员4846人、退养人员1701人、离退休人员2568人。
  2009年,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九江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九江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和身份置换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九江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女干部按工人标准办理退休。同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比照企业工人标准办理退休。《九江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和身份置换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决定,市人保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关涉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成立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宣传组、方案审核组和依法维权组。当年完成改制企业159家,其中,市属企业67家(含工业企业30家),县、区企业92家。安置职工54865人,其中,市属企业29741人,置换人员10639人,退养人员6893人,离退休人员12209人;县、区企业25124人,置换人员9754人,退养人员5238人,离退休人员10132人。2010年7月7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第46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包括建老人员)医药费单独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0元调至18000元。当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7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当年完成改制企业98家,其中,市属企业13家,县、区企业85家。安置职工19222人,其中:市属企业7171人,置换人员2799人,退养人员1214人,离退休人员3158人。县、区企业12051人,置换人员5078人,退养人员2738人,离退休人员4235人。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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