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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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4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政治体制改革
分类号: D6
页数: 11
摘要: 党代会由市委召集,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至2010年,共举行3次市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关键词: 政治改革 体制改革

内容

一、健全民主制度党代表大会制度 1993年始,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市一级党代会5年举行1次,代表名额按党员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区)由党员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党代会由市委召集,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至2010年,共举行3次市级党代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1991年3月17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至2010年1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20年间,经历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共5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2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九江从恢复、健全跨人日臻完善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例会,20年间,共召开140次常委会议。市第九届至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代表名额分别为408名、417名、415名、415名、415名,最终实有代表分别为402名、416名、415、400名、411名,均由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12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普选直接产生,代表成分构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日趋合理,充分表达和反映人民意志。
  20年来,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决定重大事项,扎实开展代表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36名,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九江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不懈努力。市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听取人大工作情况报告,适时召开人大工作会议,2008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提供有力支持。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91-2010年,市级6个民主党派(即民革九江市委会、民盟九江市委会、民建九江市委会、民进九江市委会、农工党九江市委会、九三学社九江市委会)在各党派省委指导和市委统战部支持、帮助下,进行4次换届工作,有90多名民主党派骨干分子进入领导班子,顺利、平稳地实现民主党派新老交替。市委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派工作方针政策过程中,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实际问题,为各民主党派增加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由1990年每个党派1万元提高到2010年8万元;1996年,6个民主党派搬迁至新的党派大楼办公。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得到加强,1993-2006年4次市、县(市、区)换届中,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安排党外副主任、副市长、副主席共28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排党外副职领导40人;12个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安排党外副主任、副县(市、区)长、副主席共205人。20年来,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813件,其中:集体189件、个人604件。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参政议政工作模式,组织14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意见和建议。市委统战部受市委委托定期召开民主协商会、双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联席会、专题学习报告会共136次。有10名民主党派成员被10个市直单位聘任为市特约检察员、特约陪审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监察员、特约国土监察专员、特约审计员、特约国税监察员、特约地税监察员、特约公安监督员、特约建设监督员、特约房屋监督员。
  二、民主决策与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市委、市政府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意见和措施,涉及全局性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重大事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中重大问题,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安排,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等事项,严格实行集体决策。凡出台重大决策前。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各单位意见,广泛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和人民团体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决策过程中,市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市政府组织决策实施,市人大进行监督。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制、社会听证制和专家论证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1999-2000年,市委在全市“三讲”教育活动前,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若干个调查组深入县(市、区、山)和市直各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在整改总结提高阶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修改确定方案,形成决议后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
  2002年,市委提出建立健全民主协商制度,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制定、重大决策和重大举措出台,事先召开民主协商会,征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做到协商于决策前。不以通报情况代替协商,不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组织形式进行协商。凡需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而未经协商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决策。2004年,市委提出建立完善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程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委在研究后应依法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一府两院”工作中,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2007年7月,本着“巩固、深化、发展”原则,按照“补课、提高、配套、创新”要求,市委、市政府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情况下,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9月,市委制定《中共九江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0年,市委提出凡涉及全市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民主监督 1997年4月,市委、市政府为确保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建立监督约束制度。各级领导变接访为下访,定期排查和分析群众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1998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清房办、老市委大院、行署大院、烟水亭4个地方分设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监督。1999年7月,市委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广泛采取查阅资料、诫勉询问、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9月,市政协充分运用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实行民主监督,对法检两院、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公众形象进行调查评议活动,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2000年,市委、市政府在大力整治经济发展环境活动中,组织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不受欢迎部门”和“不受欢迎的人”,评选结果年底在报纸和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同年,市委在转批市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规范例会监督,加强与新闻单位合作,建立民主监督小组,展开民主评议,运用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完善特约监督。选聘政治热情高、知识层次高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担任特邀检察员、陪审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监察员、廉政监督员等特约监督工作。2001年,市委、市政府选聘一批特邀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实施行风评议活动。2002年,市委、市政府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和特约人员聘请制度,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程度。2003年,市委、市政府重视发挥政协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中民主监督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吸收政协领导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政协通报办案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向政协通报反腐倡廉情况。2004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尤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和个案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力度,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职和罢免等监督手段。
  2006-2008年,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教育、审计、监督等政府部门,税务、国土资源等公共事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聘请一批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充分发挥各类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2009年,市委、市政府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扩大村民自治范围,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比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完善农民自主筹资筹劳机制。积极完善居民自治,建设新型社区。通过召开职代会保障企(事)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规范政府文件:1990年和2002年,市政府先后出台《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涉及公众利益文件听证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清理、修订、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1991~2010年,经审核以政府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85件;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如2009年将《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九江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并由市法制办组织相关单位、社会各界参与,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取得良好社会影响;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对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20年间共清理修改废止政府各类文件325件;2003年省政府出台《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至2010年全市共向省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42件,无一件被撤销。
  建立部门执法责任制: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该《意见》要求,及时对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部署,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于2007年相继出台《九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九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励等做出专门规定。制定《九江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选标准》《重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制度。同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按照《意见》要求,突出抓好梳理执法依据等工作,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至2010年,共确定市政府行政执法依据62件;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79项。各部门共清理行政执法依据781件:确定行政执法职权3235项。
  基层单位依法治理:1991年,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列为普法重点之一,全市各中小学都安排法制课,做到课时、教材、教师“三落实”。采取讲座、看录像、听录音、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1995年,全市有3037个乡、村、厂矿、机关开展依法治理活动。1996年,市“三五”普法规划确定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每年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或个体工商户普法培训班。重视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普法教育,全市各中小学普遍聘请法制副校长。工商、司法、劳动、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狠抓外来流动人口普法教育。2003年9月,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创建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实施意见》,11月初,在都昌县汪墩乡古岭村召开全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推广古岭村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经验。全市共有村级组织1718个,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达687个,占40%。14日,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举办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法律法规知识竞赛。2007年1 1月,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在彭泽县龙城镇茅店社区召开“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现场会,推广茅店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和做法。12月,全市组织考核工作组对各县的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进行抽检,对全市130个“民主法治村”进行检查评比,100%达到标准,并给予授牌。
  三、依法治市 “二五”普法期间,全市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至1995年,完成实施依法治县(市、区)5个(瑞昌市、都昌县、九江县、德安县、庐山区),依法治乡(镇、场)130个,依法治村(社区)1412个,依法治厂(矿、公司)231个,依法治校(院)1077个,依法治机关221个。
  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制订《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组织全市1.98万人参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学习班。1999年12月,市法治办与市直工委法宣办联合召开由市直16家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参加的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2000年,市法治办与市委宣传部、市关工委、市综治办、市教委、团市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由市法治办与九江电视台联合录制的《依法治市在九江》共3集,在两周内连续播出。 2002年3月1 1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九江市“十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2003年9月,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创建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实施意见》;11月初,在都昌县古岭村召开全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推广吉岭村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四五”普法期间,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全面推进,1 718个行政村有687个开展创建活动,普及面达40%;都昌县汪墩乡古岭村、庐山区莲花镇东城社区被省司法厅、民政厅评为首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古岭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联合授予“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五五”普法期间,全市狠抓依法治理工作,法治城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2006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九江市“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2007年1 1月,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在彭泽县龙城镇茅店社区召开“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现场会;12月,全市组织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进行抽检,全市130个“民主法治村”全部达到创建标准并挂牌。2009年4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全市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山)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5月,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制订《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修水县、永修县、星子县、彭泽县、浔阳区和庐山管理局为试点单位。
  至2010年年底,全市共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都昌县汪墩乡古岭村、永修县柘林镇易家河村、星子县温泉镇温泉村;“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3个:庐山区威家镇积余村、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办事处曹家山村、九江县新塘乡向阳村、武宁县宋溪镇田东村、修水县马坳镇塘三里村、永修县立新乡杨春村、德安县丰林镇丰林村、星子县南康镇大塘村、都昌县荷花蔡岭镇虎山村、湖口县付垅乡一甲村、彭泽县定山镇联塘村、瑞昌市码头镇朱湖村、共青开放开发区江益镇江益村:“全省百佳民主法治社区”13个:九江县沙河街镇东方红社区、瑞昌市湓城街道新街社区、武宁县豫宁街道白石岭社区、修水县义宁镇万坊社区、永修县涂埠镇康乐社区、德安县蒲亭镇东风社区、星子县南康镇城区社区、湖口县流泗镇金山社区、都昌县西源乡塘口村落社区、彭泽县龙城镇茅店社区、浔阳区甘棠街道六角石社区、庐山区十里街道政府大院社区、共青开放开发区茶山街道东湖社区;“江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11个:九江小学、同文中学、庐山区浔东小学、湖口中学、德安县蒲塘小学、彭泽县第四中学、永修县第三中学、修水县溪口镇中学、星子县第一小学、瑞昌市城东学校、庐山第一小学;还有130个市级“民主法治村”,576个县级“民主法治村”;庐山区被评为首批“全省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四、基层选举与村民自治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1991-2010年,全市城市和农村完成6届村(居)委会选举,即村(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和参加投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全市6届村(居)委会选举总体平稳有序。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居)委会选举组织工作普遍做到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选举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村委会“海选”和社区居委会直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在全市推广;选民参选率平均为90%以上,尤其是第六、七、八3届,村(居)民参选率分别达93%、93.5%和96%。选举竞争有强化趋势,罢免事件增多,选举民主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当选村(居)委会成员文化程度有所提高,年龄构成更趋合理,45岁及以下村(居)委成员增多,村(居)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比例呈上升趋势,14个县(市、区)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比例达到35%;全市386个社区中,实现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90%以上。村(居)委会成员结构进一步优化,14个县(市、区)村(社区)“两委”(村(居)委会和村(社区)党支部)同时进行换届选举、“一票双推”“两推直选”“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在村(居)党组织选举中得到推广,村(居)“两委”选举进一步结合互动;重视“难点村”“重点村”选举,提高选举完成率。第四届开始,全市村(居)“两委”选举面达到100%;创新选举措施,为村(居)委会选举注入活力。在第八届(即2010年)社区选举中,全市167个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占居委会总数的44%.居委会直选规模取得历史性突破。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制度创新和方式创新,通过设定“专职专选”“设岗定位”等新方式,实现每个村委会有一名妇女委员。成立专门选举监督机构,实行选举监督员制度,引入“司法公证”制度等;为减少选举成本,实行无提名候选人的“自荐直选”选举新模式。在2010年第八届村委会选举中,全市重点选择162个村委会开展大面积“自荐直选”试点工作,成为全省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设区市;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参与两委选举。在第八届委员会选举中,全市有187名大学生村干部通过选举,当选为村“两委”成员,其中17人被选为“两委”主官,实现历届大学生村干部“零”的突破,走在全省前列。
  村民自治1991年,全市农村普遍建立村务公开制度。1724个建制村l00%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行村务公决、决策听证会、民主恳谈会、“民主日”、村民议事厅、点题公开、网上公开等民主实现形式: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观察员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县乡村组四级公开、民主评定村干部工作、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组织,推行民主选举、事务公开,拓展民主管理领域。同时,建立协调机制。1999年,市本级成立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全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乡(镇、街道)村务公开协调机构也陆续成立。协调机构成立后,开展制定政策、交流经验、监督检查、村民自治示范等活动。2009年,永修县被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至2010年,全市有都昌,永修、修水、瑞昌、庐山区5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其中庐山区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全市共有97个乡镇命名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乡(镇)”,986个村被命名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成为全市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一条成功经验。
  五、司法改革侦查制度改革1991-1997年,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基本上是沿袭1983年以来严打工作模式,大要案件、疑难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性案件则由基层公安机关处理,基层警务工作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1998-2009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分别建立警务工作责任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一律由责任区刑侦队负责侦破,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同时取消预审部门,由刑侦部门承担预审职责,实行“侦审合一”工作制。责任区刑警队从立案、侦查、刑拘、逮捕到移送起诉实行一条龙运作。同时,在刑警队执法办案中实行接受案件回执制度、三级审核把关制度、公检法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2010年始,全市刑侦部门开展侦查专业化改革,探索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撤销责任区刑警中队设置,按专业化要求,组建重案中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盗窃犯罪侦查中队、盗抢机动车犯罪侦查中队、两枪犯罪侦查中队、诈骗犯罪侦查中队、案审中队、情报中队、技术中队、综合中队,建立适应刑事犯罪实战要求的刑侦专业化队伍。
  检察制度改革1993年4月,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处,主要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法律监督:开展对行政执法监督。1995年9月,市检察院撤销德安县院驻工商检察室、庐山区院驻区烟草专卖局检察室、九江县院驻江州造船厂检察室、星子县院驻县粮食局检察室等27个检察室,相关职能由各县检察院直接行使。2000年,法纪检察处分立为渎职侵权检察处和职务犯罪预防处,渎职侵权检察处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预防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6年,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年,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审判制度改革1991年4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原则由“着重调解”过渡到“合法自愿调解”。全市案件管辖权进行系列改革,民事案件管辖:1993年3月,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著作权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出国留学、工作、居住人员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县级领导干部、一方或双方明确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或基层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离婚案件:其他案情复杂,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7种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商事案件管辖:1991年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300万元经济纠纷案。1998年,调整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纠纷案件,2000年,改为8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1994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各类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涉及港、澳、台的行政案件;严重侵犯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案情复杂且易引起行政机关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案件:与改革开放及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关系重大的工商、税务、环保、资源管理等行政案件。
  司法行政改革 1991年,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是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律师、劳教管理。公证服务仅14项国内公证业务。1993年始,律师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四个转变”(即从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划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转变为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从用行政官员、行政级别的概念来界定律师的属性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结构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种执业组织形式;律师的管理从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并且不断强化律师协会职能,努力创造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过渡。律师从国家干部逐步向职业律师转型。1995年,市首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成立。1997年,全市各县(市、区)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全部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1999年,新增法律援助公证职能:2000年,新增司法鉴定职能;2001年新增国家司法考试职能。至2010年全市有15家法律援助中心在乡镇(街道)、妇联、工会、残联、学校、老龄委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93个,在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点)1950个;同年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公证服务发展到包括涉港澳台、涉外公证业务等50多项,办证数量大幅上升。律师工作业务由刑事辩护为主向担任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办理非诉讼和涉外事务全面发展。
  第二节管理体制改革一、政企分开企业自主权扩大 1991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工业领导,增强企业活力》,决定对全市落实企业各项自主权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力量成立检查组,重点抽查。1992年,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市政府转变职能的意见》《关于下放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关于加快国有企业内部转换机制的意见》,推进企业内部分配、用一【、人事三项制度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3年,全市工业经济各部门制定出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措施173条,多数企业生产经营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等自主权得到较好落实。1996年,市政府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除社保和医保基金外,各种收费一律停止,经清理后,建立企业收费卡制度。1997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成立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市经贸委,并在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自查自纠。2000年2月1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年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和《关于对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调查整改情况的通报》,以公开查处“三乱”典型为突破口,开展“经济环境整治年”活动,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干涉行为。通过转换经营机制、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建立企业集团产权转让、实行政企分开等改革举措,企业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001年始,全面开展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从机制、体制层面优化政务环境。当年,开展“经济环境优化年”活动,取消70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率达670-/0,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2002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5项,查处影响投资环境案件169起,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2003年,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开通“经济110”。2004年,分别召开“百家企业评行风”评议大会和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取消和调整87个行政审批事项。经贸、统计、审计、工商、国税、地税、物价、质监、药监等部门加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力度。
  进入“十一五”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速,国企产权改革深化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经营环境下的独立主体和竞争主体。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政务环境,优化人文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大力营造诚信为本、亲商安商社会氛围。2007年,开展以提质、提速、提效为主的机关效能建设。2008年,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年活动。2009年,开通“九江企业之声”,收集企业意见和建议,及时破解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2010年,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打造“有请必示、有求必应、有困必帮、有急必救”高效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均压缩30%以上。 政企脱钩 1995年10月,市委、市政府《关于九江市市级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决定,市冶金煤炭工业局转体为市冶金煤炭工业总公司:市纺织I业局转体为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电子工业局转体为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市建材工业局转体为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市二轻工业局转体为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市物资局转体为市物资集团公司。此次机构改革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原则,在政企关系上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把属于市场调节职能切实转移给市场。市政府减少具体审批事务,职能转变为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2001年4月,市政府下发《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2002年8月,根据《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市轻化工业局、市机械工业局分别转体为集团公司,市冶金煤炭工业总公司、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分别改为市冶金煤炭集团公司、市纺织集团公司、市建材集团公司。市物资集团公司名称不变。上述集团公司的行政职能划人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行政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与转体后的轻化工业局合并,组建市轻化集团;市电子工业总公司行政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与转体后的市机械工业局合并,组建市机械电子集团。不再保留乡镇企业局,组建民营企业局,归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这次机构改革中,按照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监督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结合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投资决策权放给企业。
  2005年4月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九江港实行“港口下放、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九江港务管理局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市港口管理局,组建九江港口集团。
  2010年4月,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和精简效能原则,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中小企业管理职责、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化管理职责,整合划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服务局更名为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至2010年,全市345户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其中126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全面完成。企业改制完成后,企业与政府脱钩,政府主要职能转向宏观调控、统筹规划、依法行政、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编制和实施产业规划,推进产业对接和产业集聚,推进工业园区及产业基地建设,抓好工业生产要素保障,抓好重大项目推进,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二、政府职能转变非常设机构撤并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调整和人事变动情况,下发《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对2007年以来成立的225个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撤销64个,保留161个。
  行政性审批项目减少2001年4月,全市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成立由法制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体改委参加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共整理出全市各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1055项。市政府发布《关于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保留审批事项348项,取消707项,取消率达670-/0。12月,成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2002年7月,再次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5项。2003年5月,调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办公室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开展第三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事项26项,调整1项。
  2004年,市政府成立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合并;开展第四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取消调整审批事项87项,衔接国务院和省设定的许可项目99项,衔接国务院非许可审批项目43项。2005年,清理并取消涉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75项,编制《九江市行政审批收费目录》。2006年9月,市政府发布《九江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确定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60项。2007年3月和2008年7月,市政府2次调整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009年,市委、市政府部署“机关效能年”活动,出台《九江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方案》,提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时间至少缩减30%“的明确要求,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颁布《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77项,精简107项,其中,取消23项、暂停实施5项、下放36项、委托26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精减率达37.7%;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保留54项,精简35项,其中,取消5项、暂停实施4项、下放14项、委托7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精减率达39.30-/0;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时限由法定或承诺18.86日缩减为10.92日,缩减率42.1%,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平均时限由法定或承诺21.93日缩减为13.69日,缩减率37.57%。市级承接省级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47项,委托实施的77项;承接省级下放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19项,委托实施22项。
  201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7月,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全市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办事程序简化2000年9月19日,设立市办证收费服务大厅,由市财政局代管。首批进入服务大厅办公的有26个部门和单位,办理审批项目50项。2002年7月,更名为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正处级派出机构,进驻部门和单位增至39个,办理审批办证项目183项,当年办结各类审批办证事项35470件。2003年开始,每年4~6月由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所进行企业年检。当年5月,中心开始实行工作限时制度,要求各窗口对受理审批办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时限予以批复、出件、出证,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15天外,其余事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2005年,中心创建窗口工作人员星级评定机制,调整进驻窗口为36个、审批办证项目171项;当年办结29342件事项。2007年,中心进驻窗口增至43个,审批办证项目218项;5月,启动“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各部门将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程序性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整合;9月,中心设立电子评议器,联合媒体开展网上评议活动,向社会公示各窗口服务质量的客户反馈情况;当年办结各类事项31932件。2008年8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为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2009年2月,中心开始实施政务公开、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窗口管理4个方面的标准化建设。3月,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缩减30%”的要求,组织各窗口对行政许可事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时间进行全面梳理,在6个月时间内超额完成任务,其中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率37.7%,投资项目精简率39.3%,审批时间在原承诺基础上再缩减30%以上。2010年,中心进驻窗口43个、审批办证项目333项;全年办结各类事项48395件,收费3.64亿元,均创历史最高。监管部分市直单位自办服务大厅16个。全市各县(市、区)均实行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套机构管理、一个平台运作”模式;204个乡镇全部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站。
  第三节机构改革 1995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市委、市政府机构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市委设置工作部门8个,比改革前的13个精简38.5%;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7个,比原来的60个精简21.6%。
  2002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再次调整。市委共设置工作机构8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归口管理2个;市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3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归口管理机构1个。
  2005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市政府对部分机构进行调整,设置工作部门33个,特设机构1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归口管理机构1个。
  2010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工作部门再次调整,共设置32个,此外,另设挂牌机构3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内设机构3个。
  第四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选人用人机制更新领导干部公开选拔1999年下半年,首次拿出6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进行公开选拔。2005年10月,公开推荐选拔市建设局局长、市房管局局长人选。2006年9月公推公选市农业局局长、市信访局局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人选。2008年II月,公开推荐选拔3名正县级、3名副县级领导干部人选(市旅游局局长、九江团市委书记、市委市政府台办主任、市委讲师团团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粮食局副局长)。2009年,面向全市公选20名处级干部。2010年1月,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市城市建投公司总经理、市国有资产公司总经理、市地产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批年纪轻、学历高、素质全面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1999年,市直机关推行科级领导职位缺位竞争上岗。2000年,出台市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市直实行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法院、检察院科级职位和市直副处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均列入竞争上岗范围。并规定竞争上岗9个程序(制订方案、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审批任用)。2000年始,市直部门单位全部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任命科级干部。
  公示制、试用期制推行2000年,出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拟提拔的县级干部试行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的意见》,2004年,制定《九江市县级党政领导任前公示的实施办法》和《九江市县级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实行试用期制的实施办法》,将公示的对象进一步明确,将提拔重用的干部都列为公示对象,公示的程序进一步细化与规范。
  任免票决制2001年,在乡镇班子换届中全面实行党政正职任免全委会投票表决。2004年,制定《九江市实行乡(镇)党政正职任免全委会票决制暂行办法》。2010年,实行《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县级干部任免实行票决暂行办法》。县级干部任免票决,是指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决定。
  干部任期制 2002年,出台《九江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暂行规定》,形成干部队伍正常代谢机制。任期制规定,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累计不得超过15年。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满57周岁,任副处级年满55周岁的不再担任实职,采取免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改任非领导职务或离岗退养等渠道妥善安排。实行任期制后,除正常退休外,每年平均将约有40余名干部要从领导岗位下来,加快干部新老更替步伐。
  不胜任干部调整、处理2002年出台《九江市调整和处理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试行办法》,规定22种违规违纪情形下,领导干部要按不胜任现职予以调整和处理,进行免职、降职留级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形成干部队伍正常淘汰机制。
  干部分流2002年,制定《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江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等文件,全市共有30多名县级干部、500多名科级干部按文件规定办理离岗休养手续,为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规范选拔、任用、考核2002年7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坚持每年对所有在职县级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2003年9月,制定《呈请市委任免干部的操作程序》,对在民主推荐和考察基础上提请市委酝酿、讨论任免干部的操作程序做出详细规定。2003年10月.出台《几江市县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纪律要求,即:干部考察应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必须遵守: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泄露考察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资料;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2004年8月,制定《九江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意见》《九江市破格(越级)提拔县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后备干部条件资格、数量结构、选拔程序途径,并对后备干部培养、管理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对各级领导班子结构,特别是对县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市直单位机构改革配备年轻干部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暂行办法明确破格提拔的主要类型,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认定标准和工作特殊需要进行界定,规定破格提拔干部的任职资格底线条件,规范破格提拔的程序。实行于部考察考核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和干部考察责任制。
  二、公务员制度实施 1996年,市公务员过渡工作完成,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并完成任职定级,标志着全市公务员制度初步建立。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的范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为7类机关工作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2007年,市、县、乡公务员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市直59个单位行政编制总数为3490个,符合登记条件且在编在岗已登记3115人(其中党委机关336人,人大机关51人,行政机关2399人,政协机关52人,检察机关104人,法院机关137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36人)。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数为16394个,符合登记条件且在编在岗已登记13012人(党委机关1239人,人大机关237人,行政机关6364人,政协机关199人,检察机关475人,法院机关699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43人,乡镇机关3756人)。2007-2008年,省人事厅共审批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5个、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个。全市参照公务员法单位编制1200个,首批登记人员1240人;审批各县(市、区)共有134个政府直属部门列入参照单位管理。各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单位编制共1336个,首批登记人员1094人。至此,市公务员法实施的入轨运行工作完成。公务员管理进入法制化、常态化轨道。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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