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194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减刑假释工作 |
分类号: | D924.13 |
页数: | 2 |
摘要: | 市中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工作由原刑一庭承担改为审监庭承担。原审认为原告未提供法定勘验机构对鳜鱼死亡数量及重量的勘验笔录,仅以同村20余位村民证言证实鳜鱼死亡数量,原告亦未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对鳜鱼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证明,亦无法证明被告销售渔药与鳜鱼死亡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上述鱼死亡的事实与鱼塘当天上午撒用被申诉人配制的农药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申诉人虽不能提供法定勘验机构对鳜鱼死亡数量及重量的勘验笔录。 |
关键词: | 减刑工作 假释工作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