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1934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国家赔偿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2 |
摘要: | 199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任赔偿委员会主任,行政审判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为赔偿委员会委员。当日,都昌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05年11月22日,都昌县公安局以该案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无法查证,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由,决定撤销此案。段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刑事拘留一案,都昌县公安局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应视为段某某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依法确认。段某某因被错误刑事拘留,依法应当获得国家赔偿。其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行政法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